談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相關問題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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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檢察機關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經過多年的運作,彰顯了其應有的功能,對於提高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強化檢察隊伍素質,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制度設計、選任機制、監督效率等方面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待於我們積極研究和探索,切實予以解決,確保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

談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相關問題的把握


關鍵詞: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存在問題;解決辦法


  自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開始啟動以來,經過多年來的實際運作,彰顯了其應有的功能,對於提高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強化檢察隊伍素質,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具體操作上,我們還應注重把握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制度設計問題
  高檢院自2003年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自以來,各級檢察機關都依據高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五種情形”的實施規則(試行)》等規定,制定和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和細則,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範,確保了各級檢察機關在試點過程中有據可依。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出,目前我們試點工作中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均是出自人民檢察院內部,儘管很多專家、學者及理論研究人員從《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中引經據典地找出了設計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有關法律依據,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的是,我們現在試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還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或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支援,如果僅憑高檢院的`內部規定而執行的話,它只能作為司法機關的一項工作制度或創新舉措,與人民監督員制度應當具有的民主性質、制約功能、現實操作不相稱,與法治原則的要求是也有一定的距離。至今,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至今已歷時七個年頭,如果不積極加快推進其法律化的程序,勢必會影響人民監督員制度運作的效果。如何對人民監督員制度進行法律化?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在現行相關法律中吸納人民監督員制度;二是另行單獨制定法律規定人民監督員制度。可是我們都知道,這兩種方式好是好,但在我國出臺或修改一部法律是要經歷漫長的論證過程的,就人民監督員制度而言,從試點工作一開始,就有專家學者提出,應將該制度納入相關法律,但試點工作已有近十年時間了,還沒有出現預期局面,致使該制度仍處於兩難境地。要緩解目前這種狀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快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立法程序。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繼續加大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宣傳力度,不斷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全社會的影響,用事實來回答社會對“誰來監督監督者”的質疑。同時,要為專家學者們更深入地調研論證提供大量翔實的基礎材料,以此提高調研論證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快推進立法的程序。
  二是要搶抓有利於人民監督員立法的各種機遇。要搶先做好各種準備工作,不斷強化與各級領導的請示、彙報,以贏得領導的高度重視,爭取各級的理解和支援,一旦有合適的時機,即可將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立法問題納入其中,這也將會大大縮短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律化的時間。
  三是要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工作機制。人民監督員制度既然是一項好的制度,無論是否能儘快實現法律化,我們檢察機關也應始終保持對該制度堅定有力的支援,在具體操作實踐中,不斷創新和完善各項工作機制,使該項制度更加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更加有利於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其次是選任機制問題
  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目的是在現行檢察制度中增設一種監督機制,把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關鍵環節有效地置於人民群眾監督之下,從而有效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實現。而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環節是人民監督員選任問題。但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此項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具體分析如下:
  從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看,主要是由檢察機關自身來操作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擬選任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中協商確定人民監督員的產生單位。人民監督員的產生單位在本單位範圍內經過民主推薦、徵得本人同意、考察後確認人民監督員人選,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頒發人民監督員證書。顯而已見,這種由檢察機關握有主動權的選任過程,無法迴避自己請人監督自己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