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三種理論及制度的的分析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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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都具有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功能。那麼究竟怎麼才能全面有效、客觀公正地實現這一功能呢?對這三種理論應該如何協取捨或整合呢?通過上文為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論述,筆者認為—應以公示公信原則為基礎,結合善意取得制度共同保護物權變動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這樣不但可以全面有效、公正客觀地保障交易安全,而且更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和司法實踐的需要。

對三種理論及制度的的分析比較研究

(一)公示公信原則是現代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公示公信原則在物權變動中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功能是毋庸置疑的。我國《物權法》對公示公信原則也做了明確規定,例如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示公信原則從物權變動的當事人外部入手,不改變物權變動當事人內部的法律關係性質,直接保護第三人基於公示的信賴利益,因而有效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排除了對惡意第三人的保護。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一直爭議不斷

一些學者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從物權變動當事人的權利入手,由物權變動當事人的內部權利義務關係延展到物權變動的外部權利義務關係,其邏輯推理嚴密,法律關係清晰,理論體系嚴謹,徹底擺脫了意思主義引起的物權變動在理論上的矛盾,對於第三人的保護最為有利。” [1]“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切斷了危及交易安全的源頭,此項功能是其他制度無法取代的。”[2]

筆者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但是該理論能否全面有效、客觀公正地保障交易安全嗎?筆者認為值得商榷的。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1、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過分強化物權轉移的確定效力,“嚴重損害了出賣人利益,違背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1] “在此種理論下,對債權行為不成立或無效時,出賣人在物權法上即喪失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僅能主張債權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若買受人將標的物再讓與第三人時,出賣人對該受讓人不得主張權利;買受人的債權人對標的物強制執行,出賣人不能提出異議之訴;買受人破產時,出賣人也不享有取回權。”[2]我們強調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但不能漠視原權利人應有之權利。

2、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會使惡意第三人受到保護。依無因原則,第三人的權利取得不以主觀上的善意為必要條件。這樣,即使第三人明知債權關係存在效力瑕疵,或雖不知道但系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也受保護,從而與基本的倫理相沖突。可見,從價值判斷角度而言,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不區分第三人的善意與否,一併提供保護,這明顯違背了法的.公正原則。實際上,就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的利益衝突而言,當第三人為惡意時,無論如何也應保護原權利人的利益,即使原權利人有部分可歸責的理由,但在與第三人進行比較權衡後,也不至於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利益。

3、德國司法實踐對物權行為理論的修正或限制,不僅反映出物權行為理論有弊端,而且修正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例如,“瑕疵同一說”認為物權行為的效力要受到債權行為的影響,這不僅否認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而且也動搖了物權行為獨立性存在的基礎。

4、在現代民法體系普遍建立起公示公信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存在空間已喪失殆盡,其所謂交易保護機能已被這些制度所抽空。如果從利益衡量角度考量無因性在交易上的機能,則可發現無因性乃與現代人類之正義的法感情、法意識及社會一般的道德觀念相悖。

總之,筆者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維護了交易秩序,但也會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利益,損害原權利人的正當利益,違背了公平正義原則。這種以犧牲公平來換取第三人利益保護的理論是不可取的。

(三)公示公信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關係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邏輯依據在於佔有與登記的公信力,換言之,善意取得是公信原則的具體化、制度化。公信原則賦予公示以推定力,確立了保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的規則,這為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奠定了理論基礎。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依據為佔有公示的公信力,佔有公信力將佔有動產者推定為所有人,並將公信力提供保護的第三人界定為善意。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依據是登記公信力,登記公信力推定登記下的名義人為真正權利人,對登記的不動產享有處分權。可以說,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則的產物,為了維護善意第三人對物權變動公示方式的信賴,賦予公示方式以公信力,使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以維護交易安全。基於如此,筆者認為公示公信原則強調物權外觀形式的高度可信性,位於更高的法律層面上,發揮指導作用;善意取得制度則著重表述第三人的善意,主要是在具體實踐中發揮作用。這實際上是一體之兩面:正是因為權利外觀具有高度可信性,保護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才有意義。如果權利的外觀普遍不值得信賴,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犧牲真實權利人的利益來保護第三人,恐怕也難稱合理。在我國《物權法》中,同時規定了公示公信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善意第三人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總之,對於物權變動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應該擯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應該堅持公示公信原則為基礎,並結合善意取得制度來共同保護善意第三人。

 結 論

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佈實施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問題也將日益重要。公示公信原則在我國《物權法》中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和堅持;善意取得制度也得到了一系列完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存在很多弊端,至今爭議不斷,雖然其通過“瑕疵同一”、“條件關聯”、“法律行為整體性”的限制,出現相對化趨勢,但是本質上講是一種自我否定。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筆者認為以公示公信原則為基礎,結合善意取得制度來保護物權變動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既符合物權法理,又符合司法實踐,是十分合理的。

參考文獻

[1]王軼。物權變動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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