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約談制的比較研究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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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約談制的比較研究與思考
一、關於稅務約談制的爭鳴  當前,國內稅收實務界對稅務領域實施的約談制度有著不同的稱呼。例如,在名稱上,相對於本文提出的“稅務約談制”這一概念,又存在所謂的“納稅約談”、“稅收稽查約談”、“稅務檢查約談”、“稅務質疑約談”、“反避稅約談”、“稅務函告、約談”等等概念。但是,這些概念約談在實施階段、約談機構、約談條件、約談程式等方面有所差異。  就約談的機構而言,爭議點在於是在稅務管理階段和稅務稽查階段都實施約談制度還是隻在稽查階段實施約談制度。筆者認為。儘管約談制度的實施可以在稅收稽查和稅務管理過程具體進行,但考慮到稽查部門本身具有直接處罰權力,能夠形成更為有效的威懾力,直接在稅收稽查階段開展稅務約談制度更為有效。  約談條件,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納入稅務約談的實施範圍。對這一概念界定的差異在於,約談是否要以納稅評估為前提。一般認為,實施稅務約談的案件,必然是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稅務或稅務疑點的案件。考慮到我國納稅遵循度較低,稅收違法案件數量較多,而稅務稽查資源有限,稅務機關應當抓大放小。選擇面較大,較為典型的案件進行約談。因此,約談的案件應當以納稅評估作為前提。但是,約談制度本身不應當包括納稅評估。在具體約談程式的界定上,主要是詳略之差。  2003年10月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函告、約談工作實施辦法》規定了較為詳細的制度,值得。依據該制度的規定,稅務約談制度一般應當包括這麼幾個階段:其一,通知階段。稅務機關應當在約談前10天書面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該書面通知應當載明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資料(如賬目、憑證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約談的後果等。其二,約談階段。稅務機關邀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進行約談。在約談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就納稅評估中查到的問題,要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進行解釋。在約談過程時,對於納稅人因為不瞭解稅收政策和稅收法規而導致的涉稅問題,稅務機關可以向納稅人闡明具體的稅收政策和稅法法規,給予納稅人必要的宣傳和輔導。其三,審查階段。約談結束後,稅務機關應當給予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要的時間進行自查自糾。在自查自糾後,納稅人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自查自糾的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審查報告後,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以下措施:(1)如納稅人所涉及的納稅問題已經得到解決的,則可以作出結案的決定;(2)如納稅人所涉及的納稅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仍然存在問題的,可以發出進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納稅人定期進行整改;(3)如納稅人拒絕糾正或在整改期間仍然拒絕徹底糾正有關納稅問題的,則依法立案查處。  二、國外相關制度巡視及其借鑑  當前,從國外、境外實施的稅務約談制度來看,我國香港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最為完善,而美國和其他已開發國家的稅務約談制度還不完善,如日本的稅務約談制度僅僅限於稅務諮詢功能。因此,本文主要介紹我國香港的稅務約談制度,並附帶介紹其他國家類似制度。  (一)我國香港的稅務約談制度  我國香港的稅務約談制度是稅務審查制度的主要。稅務審查工作由稅務局屬下的兩個部門——稅務調查科和實地稽核科負責。由於審查全部的納稅人是極其耗費時間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效益原則,稅務機關首先要抽取調查物件,用抽查的結果來評估應課稅款的準確性。在確定審查物件後,稅務局首先書面通知納稅人,其商業業務已被列為受審查物件,並列明有關課稅年度和首次會見的時間。在首次會見時,稅務局工作人員將取得納稅人的背景資料、商業檔案儲存情況、納稅人私人支出等。然後,稅務人員將對有關會計賬目、審計和稅務的工作底稿進行全面性的審查,如有需要,稅務局將再次約見納稅人,以進一步獲取有關資料和檔案。在審查過程中,由於要涉及到許多會計和稅務方面的專業知識,稅務局准許納稅人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其顧問。最後,稅務人員將再次約見納稅人進行解釋和討論稅務審查的結果。  如發現偷漏稅情況,納稅人就要交出少報的稅款,並接受稅務局的罰款處理,或提出證據反駁稅務局的指控。但是,稅法賦予稅務局長酌情權。他可以按違例行為的性質及犯錯程度,提出檢控、以罰款代替檢控或評定補加稅款(後者是罰款的一種方式)。在決定採取何種行動時,局長會考慮證據是否充足、已經徵收或少徵收稅款的數額(統稱為“少徵收稅款”)、違例行為是否經精心策劃、有關違規行為歷時多久等因素。  在約談制度中,稅務局鼓勵納稅人自願披露其全部違規事項,並提出合理的了結個案建議,以便稅務局考慮。對此,局長可以依據表1中的規定,酌情減免或減少任何罰款或任何稅款利息,亦可減少任何根據本條例徵收的稅款,但對稅款的減免有最低限制。[1]  稅務審查的成功率非常高。除了例行的抽樣審查外,成功率高達95%。明智的納稅人一旦被稅務局作為稅務審查,都會主動與稅務局合作,儘早結束審查,爭取較輕的處罰。自從1991年實行稅務審查以來,稅務局從追回了大量的偷漏稅款。以1995—1996年度為例,稅務調查科共計13個辦案組,完成了810個案件調查,追回稅款9.54億元(港幣),實地調查科共計8個審案小組,共計追回8.18億元(港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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