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契約自由與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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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契約自由與格式條款
摘要:契約自由原則是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法律制度保障,當每個市場主體都在為著各自的利益而忙於勞動創造時,就實 現了契約自由所追求的經濟發展與市場繁榮。格式條款對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市場經濟效率具有多方面的積極價值。 “格式條款對契約自由原則產生衝擊”只是表象的認識,壟斷才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絕對的、真正的挑戰。

關鍵詞: 契約自由;格式條款;壟斷
  
  契約自由與格式條款是傳統民商法上的兩個概念。在法學界,多數學者都把二者對立起來研究,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生活中出現的大量格式條款是對契約自由這一法律原則的極大衝擊,如果允許格式條款的存在,法律就必須對其進行規制。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雖然表面上符合契約自由原則(締約與否、選擇相對人、決定合同內容和方式都已經由消費者作出了選擇),但在實質上卻違背了契約自由的要求。”表面上的契約自由掩蓋著實際上的被動屈從,壟斷企業的契約自由掩蓋了消費者的不自由,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符合契約自由形式上的要求,而與契約自由的實質要求嚴重地衝突。認為格式條款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有挑戰法律上的公平正義之嫌,由此把它當作現代法律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最核心、最根本的法理基礎。
  當然,對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在一定層面上能夠保證市場參與者的契約自由、促進市場公平與正義。但是,如果過分地強調這一點,不但那些固執堅持這一主張的人所希求的願望會泡湯——推崇契約自由原則用以促進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受到遏制,反而會限制格式條款的積極價值的發揮,從而降低整個市場和社會的效率與效益,造成更多的不公平。
  
  一、契約自由原則闡釋
  
  契約自由原則是傳統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並與權利能力平等原則、私有財產神聖原則共同構成資本主義私法三大基本原則。契約自由亦稱合同自由,基本含義是指: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產物,依合意而訂立的契約具有法律效力,非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契約自由原則的實質是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契約權利義務僅以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契約自由原則表明合同雙方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必須基於當事人的合意產生,“它使當事人有權擺脫法律為他們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地設定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亦即當事人有權自行創設其權利義務”,表明個人意思行動應絕對自由,締結契約時,就其內容、方式以及相對人之選擇,皆屬當事人之自由,國家不能加以干涉,即“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約當事人之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概而述之,契約自由應包括以下具體涵義:
  1.契約自由作為平等的市民社會最重要的法律原則,須以平等自願為前提。就平等而言,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人格和表達意思方法處於無差別狀態,他排除了任何一方的任性和專橫,也排除了一方對另一方的屈從和遷就,從而保證合同的公平和利益的平衡。
  2.締結契約之自由。即一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契約,他沒有法定的義務。這一點在倡導契約自由的自然法學者看來是天經地義的。“如果說,人的意志具有足夠的力量創造一個社會及法律上的一般義務的話,那麼,人的意志毫無疑問地能夠創設約束當事人特別的權利義務。”一方面,締約自由是締結契約的權利,當事人願不願意締結契約完全是其個人的事情,由其自行決定。另一方面,締約自由是排除外力干預的權利,當事人締結契約應當不受任何外界他人的干預。締約自由是決定合同內容等自由的前提,因為如果當事人不享有締約自由,也就根本談不上決定合同內容的問題。
  3.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決定與誰締結契約,選擇相對人締結契約、進行交易,完全是其個人權利範圍之內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能強行要求與他人締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