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契約到規則契約:路徑依賴與模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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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關係契約內涵的分析,說明關係契約有其兩面性:一方面建立在良好聲譽基礎上的關係契約能夠促進規則契約的有效執行;另一方面關係契約也可能因其壟斷和主導力量,破壞以市場為基礎的規則契約的執行,表現為對交易一方或第三方權益的侵害,其結果使經濟導向“壞”的市場經濟軌道上。在關係契約向規則契約轉變過程中,合理的社會經濟基礎結構和均衡社會資源配置對於推動規則契約的執行有著重要意義。並通過經濟交易各方的充分協商和談判,使規則契約成為普遍共識,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關係治理 路徑依賴 轉變困境 功能凝聚 法律凝聚

在我國,無論是長期歷史積澱,還是在計劃經濟體制與轉軌期,關係始終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無法迴避的重要因素,引導和調節著人們行為取向。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關係也發生著深刻變化。關係是否會隨著市場體制的建立而消失,在公司治理中關係的作用如何等等,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擬以制度經濟學為研究視角,來認識關係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影響,以及關係治理到規則治理的變遷路徑。

一、關係治理的理論框架

1、交易、關係及關係治理

關係是在交易中形成的人和人之間的聯絡,它是由交易而引起,由契約而連線。契約是界定交易過程中人們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安排,具體包括交易前的契約談判、承諾、簽約後的執行和監督、違約或中止的懲罰等。

威廉姆森(1996)以交易持續時間、不確定性和資產專用性為維度,將不同交易型別和三種契約治理機制相互聯絡:分別為古典契約、新古典契約和關係契約。對於交易持續時間較短、資產專用性較低、交易各方依賴程度很弱或不存在時,古典契約得以實施。新古典契約和關係契約的產生是由於契約的不完全性,投資專用性較高、交易的持續時間較長時,價格已無法提供所需要的所有調節,此時,契約的治理機制更多依賴於雙邊治理和統一科層治理。

在承認契約不完全的前提下,新古典契約認為當事人可以就重要條款進行談判,如果契約各方在契約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通過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和調節,保證契約公正執行。關係契約的履行,相對於新古典契約更復雜,更接近我們現實中所面對著持續時間更長、不確定性更高和投資專用性更高的交易型別。這一類交易往往是難以被第三方所證實,因此,其最大特點是“自我履行(selfenforcing)”,即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參與者自行協調來完成的,沒有經過制度、仲裁者等第三方的干預。關係契約廣泛存在於企業內部和企業之間,它往往以非正式規則形式出現,約束著人們的行為。與可由第三方執行的正式合約,如企業激勵補償制度、債務合約等相比,關係契約內容僅僅為契約各方所熟悉和掌握,同時契約內容在交易執行前是無法預知的。在關係契約執行過程中,允許各方能夠根據自身特點,吸收新的資訊,來調節雙方關係。顯然,關係契約的這一特點,決定了關係契約的履行,無法依賴於第三方的介入,這無疑也增加了關係契約執行的不確定性。為此,人們探索了一套有關保證關係契約得以執行的治理機制,即關係治理機制。

2、關係治理機制的運作分析

關係治理是以雙方合意為基礎,自我實施是關係契約能夠長期維繫的重要特點。在不同社會形態,關係契約得以維繫的機制不同。關係契約和一定社會規範和社會規則相聯絡,契約各方往往受到來自社會規範和社會規則的制約。

關係契約是以人們長期交往而積累的社會資本為基礎,使人們在懲罰犯規者的利益趨於一致性,並在有限範圍內形成了均一的政治和社會條件。因此,不難理解,在一些社會盡管存在模糊的產權,人們仍舊會通過相互合作將外部性內在化。

關係契約的維繫同樣需要第三方的影響,關係契約的第三方,得到關係網路成員的普遍認同,第三方則以自身的聲譽和所控制資源為擔保,確保關係網路中共同價值的存在。在關係網路中,即使一方發現投資的淨現值為負,但也會履行契約,因為退出契約可能意味著第三方將施加更大的成本。關係網路中第三方強制實施是以長期關係為基礎,共同享有關係租金是維繫關係長期存在的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