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收入總額”的財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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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包括《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而後又於同年10月30日釋出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趨同。 

  執行新準則給企業的財務操作和管理工作都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筆者結合會計實踐,就新會計準則中同企業會計結合緊密的具體準則與讀者朋友做1交流。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是企業彙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要求申報的主表,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許多人對於申報表(本文指“主表”,下同)中“收入總額”所包括的內容填寫得很不規範,至於其同會計上“收入”的差異,更感到模糊和不易理解。因此,本文參照國稅總局下發的《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以及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等有關檔案,適當結合會計處理例項,對申報表中的“收入總額”做1分析。 

  新收入準則“亮點” 

  1.強調“收入”是“日常活動”產生的,以區別於“利得”是“非日常活動”形成的。 

  2.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入賬。分以下幾種情況: 

  ①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通常為公允價值; 

  ②合同本身不公允的,以公允價值為準,公允價值與已收或應收金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③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實質上帶有融資性質,應當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應收金額的差額,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並按實際利率法攤銷,衝減“財務費用”。 

  3.會計科目的變化: 

  ①代銷商品業務採用:發出商品(也可單設委託代銷商品)、代理業務資產/負債(也可沿用舊科目受託代銷商品或受託代銷商品款)。 

  ②售後回購業務採用“應付賬款”科目代替了“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已取消)。 

  ③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業務,新準則沒有設定“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是將其記入“發出商品”科目。 

  4.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不能分開或不能單獨核算的,應當全部按銷售商品處理。 

  新申報表中“收入總額”專案的變化 

  1.新申報表基本上建立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比如新申報表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口徑反映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後的`淨額)、“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法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又分為“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另外明確了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2.新申報表第2行的“投資收益”欄主要變化是:股息性所得不用再進行還原;存款利息收入不再包含其中,而是列示於第9行的“期間費用”中的財務費用中。 

  3.第5行的“其他收入”增加了“固定資產盤盈”及“讓渡資產所有權收入”。 

  新申報表中“收入總額”專案內容 

  (1)基本收入 

  根據新申報表附表(1),1般企業的基本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等視同銷售的收入、財產轉讓收入、股息紅利收入、補貼收入和其他收入。對於前11項收入,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1般人員基本能理解,實務操作也相對簡單,而“其他收入”則是我們應重點關注的特殊收入。 

  現就基本收入中變化最大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方式舉例說明: 

  「例1」甲公司售出裝置1套,協議約定採用分期收款方式,從銷售當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計1萬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假定購貨方在銷售成立日支付貨款,只須付8000元即可。 

  分析:應收金額的公允價值可以認定為8000元,據此可計算得出年金為2000元、期數為5年、現值為8000元的折現率為7.93%(具體計算過程可參照有關財務管理教材的“內插法”)。 

  賬務處理(不考慮增值稅因素): 

  銷售成立時: 

  借:長期應收款1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2000元 

  第1年末:第5年末: 

  借:銀行存款2000元借:銀行存款2000元 

   貸:長期應收款2000元貸:長期應收款2000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634元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47元 

   貸:財務費用634元貸:財務費用147元 

  財稅差異: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稅法上規定,銷售方應該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定銷項稅額。當然,如果1次性開具了發票,則應全額確定銷項稅額;新會計準則將應收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攤銷,衝減財務費,稅法並不認可。所以,以後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特殊收入 

  新申報表“其他收入”主要是指會計上不作收入而稅法上視作收入的專案,包括“營業外收入”和“資本公積”科目的明細專案。例如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罰款淨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新增的固定資產盤盈及讓渡資產所有權收入等內容。這幾項收入的情況各異,但它們有1個共同的特點——沒有1定需要其扣除的支出,不是嚴格按照“配比原則”確定的收入。 

  現就1般企業常見專案列舉如下: 

  1.資產評估增值。有4種評估增值: 

  (1)清產核資中的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交易發生時繳稅,增值計入應稅所得額; 

  (3)產權轉讓中淨損益,計入應稅所得額; 

  (4)股份制改造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所得額,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評估增值而多提的折舊和多攤銷的成本,調整方法有兩種,據實逐年調整,綜合調整。 

  「例2」企業固定資產原值80萬元,已提折舊30萬元,股份制改造中固定資產評估值為60萬元,綜合折舊率為15%. 

  (1)據實調整。 

  會計上的折舊額=60×15%=9萬元 

  評估增值多提的折舊=[60-(80-50)]×15%=1.5萬元 

  當年調增應納稅額1.5萬元 

  稅前扣除的折舊額=-9+1.5=-7.5萬元 

  (2)綜合調整。 

  將評估增值10萬元在10年內調整 

  當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10=1萬元 

  2.納稅人接受捐贈 

  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併入1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會計規定:舊準則將其記入資本公積,但按照新準則的精神,接受捐贈應該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應地,核算接受捐贈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在應用指南中也取消了,而是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待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財稅差異: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企業接受存貨捐贈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基本上是1致的,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只有在“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併入1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的情況下,稅務處理為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確認收入,而會計處理則是1次性計入當期損益,這時才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例3」假設接受捐贈價值100萬元裝置,經稅務機關稽核確認,企業分5年平均將捐贈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則: 

  接受捐贈時: 

  借:固定資產1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100萬元 

  第1年年末: 

  借:所得稅費用80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80萬元 

  第2年至第5年每年年末,分別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20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20萬元 

  注意:根據新準則的有關規定,上述分錄中,“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或貸記的對方科目應為“所得稅費用”科目,而不直接借記或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3.債務重組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較大變化就是:改用“公允價值”作為債務重組的交易價格。現就以非現金資產償債的財稅處理做1分析: 

  「例4」甲企業2007年12月與乙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甲以固定資產(原價10萬元,累計折舊4萬元,公允價值7萬元)抵償所欠乙公司8萬元的債務,假定乙企業對該筆應收賬款已提取壞賬準備5000元,不考慮任何流轉稅及附加。 

  4.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主要變化如下: 

  ①採用兩種計量基礎:公允價值(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賬面價值。 

  ②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以賬面價值計量的,不確認損益。 

  ②準則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不像舊準則1樣按賬面價值結轉。 

  「例5」A、B兩家公司進行非貨幣性交換。A公司以產成品甲(賬面價值1萬元,公允價值1.3萬元)換取B公司乙(賬面價值1萬元,公允價值1.2萬元)原料作為生產材料,B公司支付補價1000元。假如增值稅率17%,不考慮其他稅費,產成品甲計提減值準備800元。 

  A公司會計處理: 

  結轉收入: 

  借:原材料12400.77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12000*17%) 

    銀行存款10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3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元(1.3萬*17%)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換損益230.77元 

  A公司應確認的交易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交的相關稅費=1000-1000/1.3萬*1萬-1000/1.3萬*0=230.77(元) 

  注:在確認收益時,不考慮增值稅。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9200元 

  借:存貨跌價準備800元 

   貸:庫存商品1萬元 

  A公司稅務處理:所得稅調減800元的存貨減值準備。 

  申報表列示如下: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1.3萬元,第5行其他收入230.77元,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9200元,第15行納稅調減額800元。 

  其他差異分析 

  1.財稅收入確認的差異。 

  會計上規定收入的確認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而稅法通常是根據交易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來確認應稅收入的,也就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由於確認標準不同,造成了會計與稅法對收入額的確認存有差異。如某企業為推銷1項新產品,規定在試用期的兩個月內,客戶不滿意可給予退貨。這種情況從稅法上確認為收入的實現,在會計處理上認為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買方,不認為是收入,只有當買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貨期滿時才能確認為收入。 

  2.收入確認的出發點有異。 

  新準則和稅法對收入確認在時間上規定差異較大。新準則從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側重於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於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對單個企業來說收入可能還未實現)。 

  3.新準則將企業代第3方收取的款項不認為是收入,而是作為負債處理;而稅法在流轉稅上的應稅銷售額1般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兩部分,為第3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屬於價外費用,1概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4.新準則收入計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入賬,稅法上收入計量採用名義金額,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者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 

  5.新準則體系在收入準則、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均謹慎地採用了“公允價值”,從而成為本次會計準則的1大亮點,但也極有可能成為某些企業人為操縱利潤的新起點。所以,對於準則實施中“人”的問題,只有通過加強監管、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投資者甄別會計資訊的能力等系統工程來解決。 

新準則下“收入總額”的財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