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的慕課實踐與國際比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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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慕課”的三種含義與五種教學形式

法學教育的慕課實踐與國際比較論文

從筆者的教學實踐來看,“慕課”一詞至少有三種不同含義,並有五種典型的教學形式。

1.“慕課”的三種含義

慕課的第一種含義是英文MOOC的音譯。MOOC是“大規模開放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的縮寫,主要形式是以錄影為載體,通過碎片化的錄影完成課堂教學,並通過網際網路平臺進行交流、討論、考核和考試。

慕課的第二種含義指的其實是SPOC的音譯。SPOC是“小規模非開放線上課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的縮寫,也被稱為“翻轉課堂”或者音譯為“私播課”,是一種特殊的MOOC。SPOC是為了彌補MOOC在實體課堂教學方面的不足,而將線上學習與線下指導相結合的一種混合式教學模式。作為“非開放”課程,雖然也以使用碎片化的錄影進行線上教學作為輔助手段,但其與MOOC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實體課堂的參與性,隨之衍生出的特點是課程容量的有限性,這也是SPOC課堂高質量教學的保證。

慕課的第三種含義泛指MOOC和SPOC兩種形式及相關延伸模式。MOOC是SPOC的基礎,SPOC是MOOC的深度運用,二者構成了慕課的兩種最基本的授課形式。

2.慕課的五種典型教學形式

“慕課”教學差異化有助於每個學生最大限度發展的實現,有助於解決學生人數眾多與學生差異性需要難以得到滿足之間的矛盾。從錄影教學、實體課堂、線上測驗、線上考試和實體考試五個方面進行考察,筆者認為,慕課至少包括五種典型的教學形式:

第一,公共MOOC。這種形式是實體開課學校之外的學生在公共MOOC平臺上自主學習碎片化的錄影,完成學習過程並通過MOOC平臺考試達到要求後,由MOOC平臺發給學習證明。如果該同學同時正在攻讀的學位包含這門課程且所在學校承認MOOC平臺的學分,則可以獲得所在學校的學分。

第二,校內SPOC。實體開課學校的同學,在教務系統上選修了以SPOC課堂方式開設的課程,通過課前在慕課平臺上觀看原程序的錄影,並參加SPOC課堂討論獲得平時成績,最後參加實體課堂的期末考試。

第三,公共SPOC。為避免SPOC課堂成為實體開課學校獨有的教學方式,基於慕課平臺開設公共SPOC的方式也應運而生。在技術上要求慕課平臺提供虛擬教學課堂的支援,對參與的高校也提出了協同排課的較高要求,觀看的錄影應該是原程序的錄影。

第四,校內MOOC。實體開課學校的同學,在教務系統上選修了以SPOC課堂方式開設的課程,通過在MOOC平臺上觀看碎片化的錄影並參加線上測驗獲得平時成績,最後參加實體課堂的期末考試。校內MOOC實際上是公共MOOC與校內SPOC的混合體。

第五,興趣MOOC。與前四類慕課以獲得學分為目的不同,興趣MOOC更類似網易公開課的模式,但觀看的是碎片化的錄影,線上學習進度和考核上都沒有強制性。如果學生正好在MOOC教師所在高校,且該教師的SPOC課堂也允許旁聽,該學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課堂討論。

以上五類慕課教學形式的對比簡表如下:

二、“侵權責任法”課程的“多平臺多模式”平行執行簡介

1.四川大學“侵權責任法”慕課開課情況簡介

四川大學法學院侵權責任法教學團隊由一位教授和二位副教授組成,在實體課堂上為本科生開設“侵權責任法”課程和“英美侵權法”全英文課程,在暑期國際課程周邀請外籍教授共同開設“比較侵權法”全英文課程。同時為碩士生開設“侵權責任法”(雙語)課程,為博士生開設“侵權責任法研究”(全英文)課程,形成了體系化和國際化的實體課堂體系。在此基礎上,教學團隊在“中國大學MOOC”和WEMOOC兩個慕課平臺同時開設“侵權責任法”課程,還在校內建設了“侵權責任法”校內課程中心和配套的`“Comparative Tort Law”全英文課程中心,實現了課程的網路化和慕課化。

除了兩個慕課平臺和兩個教學中心的“多平臺”運作之外,在學習模式上,“侵權責任法”課程也提供“多模式”的選擇,具體來說包括:

第一,公共MOOC。作為“中國大學MOOC”平臺上線的第一門法學類課程,每學期有超過1萬人選修本課程,且選修人數每學期都呈現出幾何級增長趨勢。

第二,校內SPOC。通過“侵權責任法”校內課程中心平臺,為校內選課學生提供按照原程序播放的錄影,學生在課堂上通過參與模擬法庭的方式來完成教學。

第三,公共SPOC。作為WEMOOC上線的第一批課程,每學期為多所大學提供教學服務,並通過4~6次見面課程,確保教學效果,各校學生也通過該平臺獲得了相應的學分。

第四,校內MOOC。同時在“中國大學MOOC”平臺和教務處系統註冊,平時成績來源於“中國大學MOOC”平臺,期末考試成績來源於實體考試。

第五,興趣MOOC。“中國大學MOOC”平臺和“侵權責任法”校內課程中心分別提供按照碎片化和原程序播放的課程錄影,供有興趣的學生觀看。校內SPOC實體課堂也歡迎學生旁聽。

以上五種教學模式執行中,有如下幾點需要說明:

第一,校內SPOC和校內MOOC學生分別通過實體課堂和“中國大學MOOC”平臺的章節考核獲取50分的平時成績。教學團隊通過控制兩組同學平時成績分數的平均分來確保公平性,並採用相同的期末實體考試試卷和評分標準。 第二,除了興趣MOOC不參與考試之外,其餘四個平臺的考試均是同樣的A、B試卷。校內SPOC和校內MOOC試卷拆封確定A卷或B卷之後,公共SPOC和公共MOOC設定為相同試卷,同時開考。

第三,教學團隊和助教團隊為公共SPOC和公共MOOC提供線上BBS答疑服務,為校內SPOC和校內MOOC開通微信群服務,為公共MOOC提供郵件答疑服務,確保每種學習方式的每位同學的每個問題都能夠得到及時的解答。

2.不同慕課學習方式的分流情況

慕課教學形式的出現,提供了課程教學方法轉變和多樣化的可能,以滿足不同學生的需求。四川大學非法學院本科學生如果要學習“侵權責任法”課程,我們一般推薦選修WEMOOC平臺的公共SPOC課程。法學院本科每年有200人左右,幾乎所有的學生都會有學習“侵權責任法”這門課程的需要,但並非每個學生都有獲得學分的需要。這是因為我們在必修課設定上,前置必修課程“債權法”課程已經包含了“侵權責任法”課程的主要內容,學生選修“侵權責任法”的主要目的是深入地學習這門課程而非出於知識完整性的考慮。因此,沒有獲得學分需求的學生,可以通過興趣MOOC的方式,自由安排時間進行學習,這種情況每年分流的學生大約在80人左右。

高校每學期授課時間一般在17-18周,其中公共假期一般會佔用1~2周,本科生一般前3周都可以自由選課,因此課程容量主要取決於4~16或者17周的課程設定。“侵權責任法”SPOC課程按照模擬法庭的方式展開,每位同學都有機會在一個案例中擔任原告或者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每週2節課,每節課一個案例,所以SPOC課程的設計容量為48-52人(取決於該學期授課周次)。

因此,在扣除了興趣MOOC方式學習的80人之後,剩餘120人左右只有50人左右能夠有機會參與模擬法庭。實際上,根據歷年教學經驗,在200人的本科生基數下,對“侵權責任法”真正感興趣並願意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的學生大約也就是50人左右,所以這種設定本身也是符合教學需求的,沒有出現參與人數過多或者過少的情形,最終都能夠協調到合適的SPOC課程人數。剩餘約80位同學進入校內MOOC學習方式,歡迎旁聽SPOC課程,並有一定的參與權限(詳見後文)。

學生分流的目的,是實現法學教育的小班化互動式教學。下文主要介紹SPOC翻轉課堂的具體實施方式。

翻轉課堂概述

在課堂組織上,將48-52位參與SPOC課堂的學生分為A、B、C、D 4組,每組指定一位主助教(碩士研究生二年級)和一位副助教(碩士研究生一年級)。指定兩位助教的考慮是:第一,助教可能生病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參與指導,兩位助教可以避免助教缺席。第二,研究生二年級的學生學術功底更紮實,通過“傳幫帶”可以培養研究生一年級的助教,這樣副助教到研究生二年級擔任主助教時,又可以繼續培養下一級的副助教,以此延續下去。第三,兩位助教共同組織活動,可以避免某一位助教可能性格上不適合組織活動的情形出現,在兩個年級之間也能夠通過協調形成較為合理的組合。除此之外,還要指定一位博士生作為總助教,協調和指導四組助教團隊。

在課程內容上,課堂模擬法庭的案例全部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案例,備選案例約150個,按照教學進度,每學期討論24-26個案例,加上每年新公佈的案例,從數量上可以保證做到不重複。當然,經典案例每學期教學都會使用。每節課討論一個案例,按照A-B-C-D分別擔任原被告的交叉迴圈方式組織,每6週一個迴圈,每學期迴圈兩輪。每個案例中原被告雙方所在的組分別由一位同學擔任代理人,可以邀請其他同學(包括旁聽的同學)擔任法官、證人、鑑定人等輔助角色。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表現(而非勝訴或者敗訴,因為案件事實本身無法改變),由非當事人的兩組(如A-B,則為C組和D組)的同學,以及在場的旁聽同學,通過投票器決定表現得更出色的一方。最後由主講教師進行評論和總結。

在課程進度上,校內SPOC採用原程序的教學錄影,教師會在學期伊始就公佈錄影進度表,模擬法庭的案例也與佈置的錄影內容緊密相關,確保每次的案例都通過已經學習的知識就可以解決。課程實行“大班授課、小班討論”的方式,每4周(安排在4、8、12、16周)有一次“小組討論”,由助教團隊組織,負責解答疑難問題。

平時成績的獲得

SPOC平時成績是以撰寫侵權法指導性案例和參與模擬法庭的方式來獲得的,其中撰寫指導性案例4次,參與模擬法庭一次,每次計10分,共計50分。撰寫侵權法指導性案例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和《指導性案例樣式》的要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的民商事指導性案例,將在本學期討論的案例中選擇非本人報告的4個案例,改寫為“指導性案例”的體例。

第二,在指導性案例的編寫過程中,要求學生忽略案件的原發生時間,設想案件都發生在案例報告的當天,並適用現行有效法律規定進行分析。

第三,根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務,詳細列出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例如計算基數、賠償時段、損益相抵等),並得出相關結論。學生在計算時,無須理會《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案例的最終判決結果。

第四,如果有其他問題需要說明的,例如對案件原判決的評析、社會效果、立法建議以及其他疑問,也鼓勵學生進行說明,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酌情對該同學期末成績加分。

三、法學院教學方式的國際比較

筆者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先後在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和耶魯大學法學院求學,現在正在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訪學。藉著這兩次機會,也大致瞭解了美國和英國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此和筆者正在實踐的慕課教學作一對比。

1.美國主流法學院的教學方式

美國法學院一般採用“案例教學法”與“蘇格拉底問答法”。所謂“案例教學法”,就是教學以經典案例摘錄為中心。即由教材的作者,將影響某一領域的重要案例中對後世構成例案(leading case)的部分進行摘錄,學生通過閱讀按照一定邏輯順序編排的經典案例摘錄和相關學術文獻片段以及作者的評釋,就可以清晰地瞭解該領域的法律發展程序。同時,這也是美國法院訴訟和判決書的撰寫邏輯,因此這種思維方式也能夠直接適用於實務操作,體現出美國法學院的務實性。

所謂“蘇格拉底問答法”,是指教師不在課堂上重複教材上已經講述過的經典案例摘錄和必要的學術性分析介紹,直接根據課前佈置的閱讀內容,向學生提問;學生也可以根據相關內容向教師提問。根據筆者的觀察,幾乎沒有學生不按照教授的要求提前進行準備。在筆者一學年的旁聽過程中,僅有一次出現了一位準備不足的JD學生,而且還受到了教授的嚴厲指責。

“案例教學法”與“蘇格拉底問答法”之所以能夠推行,其背後的教材功不可沒。美國法學院的教材,一般都在1000頁左右,包含大量的案例摘錄和一些論文片段。以我主持翻譯的《美國侵權法:實體與程式》為例,中文譯本123萬字,包含152個經典案例的摘錄。作為一學期課程的教材,學生平均每週要閱讀60-70頁。

2.英國主流法學院的教學方式

牛津大學每學年設定3個學期,分別叫做Michaelmas Term(10月上旬-12月上旬)、Hilary Term(1月中旬-3月中旬)和Trinity Term(4月下旬-6月下旬),每學期8周,合計僅有24周,但教學強度較大。

牛津大學法學院授課主要分為個別指導課(Tutorial)、講座課(Lecture)和研討課(Seminar)三種形式,另外還有師生都可以參加的各種討論小組(Discussion Group)。所謂個別指導課,主要是針對本科生。與美國的法學院(Law School)是實體機構不同,牛津大學法學院(Faculty of Law)僅為行政管理機構。法學院所屬100餘位教師,絕大多數為所在學院(College)和法學院雙聘。即每位教師是所在學院的導師(Fellow),同時是法學院的教授。牛津大學共有38個學院和4個“學堂”(Hall,相當於學院),每個學院的導師來自各個專業。其中招收法學專業的學院,法學教師平均為3-4位。牛津大學的本科生如果要學習法學專業,是向每個學院申請法學專業,如果所申請的學院滿額但該學生被評估為實力較強,會在各個學院之間協調,最終同時歸屬於各個學院和法學院共同管理。本科生的主要法學課程,原則上由所在學院的法學教師教授,一般每人負責4門課程,以1對2或者1對3的方式授課。如果學生需要學習的課程內容超出了該學院法學教授可以講授的課程,則由學院之間進行協調,邀請其他學院的導師為其授課或者到其他學院參與學習。具體授課方式除了講授,還有要求學生提前寫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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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課由教授按照專題講授,本科生低年級和研究生的部分課程以這種方式開設。比較有特點的是,由於牛津的同一門課程在不同學院由不同導師給各個學院的學生講授,在法學院層面同一門課程則可能有多位教授可以開設。因此在排課上,多位同一研究方向的教授,會在一個大題目之下,分別講授不同的專題。以筆者的研究領域侵權法為例,牛津的侵權法分為10個專題:理解過失責任(8課時)、過失責任中的因果關係(8課時)、抗辯事由(8課時)、經濟侵權(4課時)、侵擾和Rylands v Fletcher案(8課時)、產品責任(4課時)、公共機構侵權責任(8課時)、侵害名譽(6課時)、佔有者責任(4課時)和專家過失與有缺陷的房產情形下的純粹經濟損失(10課時),合計64小時,貫穿在3個學期,由7位教授分別開設。

研討課主要針對研究生,又是另一番景象。研討課一般比講座課的主題更深入,也可能是跨學科的講授。例如財產性救濟研討(Commercial Remedies Seminars)這門課程,包含了合同、侵權、衡平救濟、返還財產、承諾救濟、強制行為、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禁令和訴訟時效等內容,幾乎將英國法上所有與財產性救濟相關的內容橫向貫通。每門課程設定一位召集人(Convenor),一般是該領域的資深教授,或者是由資深教授指定一位年輕學者作為召集人但自己也參加授課。每次課程除了召集人自己之外,一般至少會邀請兩位教師參加討論,另外還會有一些訪問學者旁聽。由於BCL和MJur每年招生分別為約90人和50人,每位學生只需要選修4門課程,而給碩士生開設的研討課大約在40門左右,所以平均下來,每門課程大約只有14位學生。筆者參與的一門課程,只有6位學生選課,一度出現了4位教授加2位訪問學者,學生和教師各佔一半的情況。另有一門課程,筆者申請旁聽,召集人婉拒了。理由是,只有5位學生選課,教授加訪問學者已經5人了,他不希望打破這種平衡。

在這三種授課方式的背後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在上課之前,都會佈置一個閱讀目錄(Reading List),而不是依託於一本固定的教材。牛津大學法學院的閱讀目錄與美國法學院的差別主要是第一,案例要求讀全文而非摘錄第二,推薦大量論文,尤其是授課教授的論文;第三,會指定多本教材或者專著的特定章節進行閱讀;第四,會推薦一些歐盟層面的立法。閱讀目錄分為必讀和選讀兩部分,根據筆者的觀察,學生不太可能完成所選的4門課程的全部選讀內容的閱讀,所以選讀內容的確需要學生根據興趣和側重進行取捨。

3.慕課可能更符合中國法學教育體制

筆者的上述介紹,似乎有些偏題,因為讀者會看到美國和英國的頂尖法學院,都沒有采用慕課這種教學方式。就此我分別請教了兩國的多位教授,回答出奇地一致,那就是保證教學效果和對得起學生的學費,這和英美法學院定位為精英化教育高度相關。仔細想來,慕課並不適合於美國法學院的“蘇格拉底問答法”和英國法學院的個別指導課和研討課,可能僅適用於講座類課程。由於核心教學方式的不同,也沒有必要通過慕課的方式來進行授課。

筆者對比中美英三國法學院的教學方式和教材使用方式之後,突然意識到,從今天慕課的角度來回顧美國和英國法學院的課前閱讀量,完全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前錄影時代的“紙面慕課”。即學生需要在課前投入比課堂時間多1-2倍的時間進行閱讀,課後可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溫習,才能完全達到學習目的。至於是採用視訊,還是採用課前閱讀資料來進行慕課教學,差別只是在於對學生大眾的吸引力和耐心的要求不同而已。

而筆者正在嘗試探索的侵權法慕課教學,將課堂的講授製作為錄影,學生需要提前看錄影和分析案例,然後參與課堂上的模擬法庭,課後再修改自己的報告。學生在課下需要投入的時間與課堂時間大約是2:1,即學生需要花三倍於課堂的時間來學習這門課程,收穫更大,學到的東西也更實用,這其實與美國、英國的法學院教學方式是殊途同歸,實質都是一樣的。“預習——課堂教學——複習”,投入越多,教學效果越好,這是最核心的教學規律。那麼,對於中國大學已經建立起來的以講授型課程為中心的教學體系來說,將課堂講授前移到錄影階段,使課堂的互動性更強,尤其對於非精英化定位的法學教育,不失為一種良好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