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中的投保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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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國內保險市場佔據著很重要的地位,那麼,保險市場中的投保人到底有哪些作用呢?

保險市場中的投保人研究

〔摘 要〕在我國壽險市場,體現保險意識程度並真正決定投保與否的主體,經常是具有支付保險費 經濟 能力的投保人。

目前 ,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不含投保人、被保險人同屬一人情形,下同),除了被指定為受益人(這主動權也在被保險人手中)和在分紅保單中享有紅利分配權外,大多數保險條款並未體現更多對於他們的經濟利益和保障空間。

過於專注於被保險人保障,而對投保人缺失充分利益引導和利益誘惑,是保險業在非投資型險種上長期的忽視行為。

本文嘗試論述針對投保人,設立新穎的“投保人條款”,是否會開發他們的投保意欲空間,從而對壽險市場形成嶄新的良性刺激。

〔關鍵詞〕投保人;條款;市場

“開發”投保人,給人的理解似乎就是展業、陌生拜訪、發現潛在客戶等意思。

筆者在此論述的,不是指這些微觀的具體業務拓展含義,而是想探討如何在整體市場意識和利益引導上拓展投保人的巨集觀投保空間,刺激其整體的投保慾望。

而嘗試在“投保人條款”上做文章,是本文論述的中心。

下面是筆者的一己之見,旨在拋磚引玉。

一、“投保人條款”是開發投保人的新平臺

1. 什麼是“投保人條款”。

這是筆者在本文自擬使用的一個新概念。

從字面上看,顧名思義,投保人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

例如目前各險種有關投保人交納保費、如實告知、出險告知、紅利利差領取、受益索賠等權利義務行為的條款。

但筆者在這裡想表達的是另外一層含義:就是以投保人為保障物件或以投保人為受益物件的,專門為體現投保人經濟利益而設定、吸引其因這些自身利益而投保、區別於目前限於皮毛的“紅利”等投資回報的利益的保險條款。

在這樣的條款下,投保人因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和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需求,而得以借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來實現自身更大的合法利益的需求。

而在保險公司方面,對投保人的保障責任,筆者以為,一定條件下可以上升到促進業務 發展 的首要利用平臺。

2. 以投保人為保障物件。

一是將投保人的保險地位提升至被保險人的地位,這有點等同於目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的保單———但在“投保人條款裡”,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同屬受保障物件,換句話說,保單其實有一個投保人,兩個被保險人,而且保險責任不盡相同。

這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當發生意外、疾病等保險事故時,均能得到經濟補償。

目前,市場存在類似的連帶保障條款,但沒能上升至足夠地吸引投保人的專門條款地位。

二是以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生存的受益物件。

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生存,其生存金、紅利、 教育 金、養老金等等全部或有選擇性地、或有條件地由投保人領取。

這時,被保險人主要受傷殘、疾病、身故的保障,投保人則因被保險人的.生存現實而得益。

這種情況很適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為未成年子孫、某些 企業 為員工投保兩全保險時的需求。

三是為投保人專門另闢投保人保險責任條款,使投保人得益。

當然,既然使投保人多了保障利益,保險公司可以從費率釐定設計等方面來平衡回經營效益和風險控制。

二、“投保人條款”存在龐大的市場需求基礎

1. 從消費心理及我國國情 分析 。

有買就有賣,買商品首先考慮滿足自身需求,這是商品 經濟 的普遍消費心理 規律 。

也正因為存在這樣的消費心理規律,市場得以迴圈運轉。

在我國,筆者相信 目前 大量投保人其實長期存在期望、在不大瞭解所購保險條款情形下甚至以為自己就是保單所有利益獲得者的心理。

而目前的保單中,受益人(不排除是投保人)需由被保險人指定、生存金成長金養老金等由被保險人領取,是普遍的條款設定;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除在分紅保單中享有紅利分配權外,似乎並未能得到更多的好處。

這似乎有侼 現代 消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