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關聯方交易資訊表露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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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關聯方交易資訊表露的規範
當前,關聯方交易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廣泛存在,已成為很多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上講,關聯方交易屬於中性範疇,既不屬於單純的市場行為,也不屬於“暗箱”交易。其主要作用是為了充分利用團體內部資源,降低交易本錢,進步經營效率,實現公司資本營運的目標。但是,由於關聯方交易的目的和操縱形式是由微觀經濟主體把握的,因此在實際操縱中,很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交易不是在自由競爭的市場條件下進行,而是被大股東操縱。特別是在我國、法規尚不健全,評估和審計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從業職員素質不高的情況下,關聯方交易就更輕易成為部分上市公司調節利潤、逃避稅收的手段。這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會計資訊的失真,誤導了投資者的投資決策。


一、關聯方交易中存在的


固然某些關聯方交易是公然進行的,但在很多情況下,關聯方交易沒有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而是為了粉飾一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達到樹立良好形象、安撫債權人、激勵投資者的目的。顯失公平的關聯方交易,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調節利潤。①以有利的轉讓價格和虛假銷售來實現利潤的虛增。如上市公司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從關聯方購進原材料或庫存商品,又以遠高於市場的價格向關聯方出售,這一低進高出,便使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逐漸“輝煌”起來。②通過資產置換調節利潤。關聯方之間資產的不等價交換表現形式為:一是關聯方將優質資產以低價轉讓給上市公司,或是與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進行不等價交換;二是上市公司將不良資產和相關債務等額剝離給關聯方,以降低財務用度、增強獲利能力;三是上市公司以遠高於市場的價格向關聯方出售不良資產,以獲取可觀的處置收益。


2.轉嫁債務和用度負擔。關聯方之間承擔債務和用度,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①一方為另一方償還債務;②一方為另一方支付貨款;③一方為另一方支付用度;④一方以其他方式為另一方承擔債務和用度。


3.轉移資金。上市公司往往通過高於或低於市場的價格,向關聯方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以達到轉移資金的目的。另外,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和拆借現象相當普遍,固然企業之間的相互拆借行為為有關法規所不答應,但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和拆借兩者之間難以嚴格區分,並且法難責眾。


4.降低稅負。利用關聯方交易降低稅負,主要有兩點:一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使整個團體的稅負最小化;二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負及稅收優惠條款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負低或稅收政策更加優惠的關聯方。


二、相關法規制度約束力的侷限性


1.難以控制將關聯方關係非關聯化的行為。為了真實反映關聯方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於2001年12月21日頒佈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其中心是: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假如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以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且這部分差價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由於上述暫行規定對非關聯方的交易未作出規範,以致一些上市公司採用種種手段,將關聯方關係非關聯化,使原本來自關聯方的收益變成來自非關聯方,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另外,上市公司將關聯方關係非關聯化以後,再將資產置換的非貨幣***易貨幣化:首先將關聯方關係非關聯化,然後將一筆非貨幣***易的資產置換,當作兩筆貨幣***易處理,即將原本一筆資產置換業務,轉變為出售資產與購進資產兩筆貨幣***易業務,以逃避《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的約束,達到增加公司利潤的目的。


2.對關聯方關係的範圍規定偏窄。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表露》中,沒有對關聯方給出明確的定義,只給出了判定關聯方關係的標準,即: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但對間接共同控制、間接重大影響、同受共同控制的兩方或多方之間,會計準則沒有視為關聯方;對形式上不是而實際上屬於關聯方關係的`,會計準則也只有原則上的要求,而沒有具體的規定。關聯方關係的範圍界定過窄,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留下了較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