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產生與社會宗旨的探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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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作為現代的新生的獨立法律部門,具有深刻的歷史根源,而其特定的社會背景決定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即經濟法的宗旨——以促進社會效率來實現社會公平。因經濟法的宗旨與經濟學及其他部門法的宗旨有著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經濟法又擁有其自身的特徵。任何一門學科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價值與意義,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將能更加劃清經濟法與其他學科的區別,促進法學領域的發展,完善健全我國的法制體系,並最終為實現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經濟法產生與社會宗旨的探索論文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是研究經濟法學的邏輯起點,對其進入深入、系統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在借鑑學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嘗試對經濟法的宗旨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以期推動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與發展。

一、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經濟法的產生歸根到底是由於市場機制作用的失靈,由於市場本身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三缺陷——市場障礙、唯利性、被動性和滯後性,促使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發揮,從而擾亂了整個市場有序地執行,阻礙市場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並最終導致了整個社會的動盪,影響國家的和諧狀態,進而威脅統治經濟的根本利益。為了消除這種威脅,解決市場經濟缺陷帶來的負面影響,國家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來進行遏制,對社會經濟進行調節,並且以法律規範的形式確定穩固下來,最終產生了這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二、比較經濟法與經濟學、行政法、民法等學科宗旨的不同

首先,相對於經濟學而言,經濟法是一種知識性的社會行為規範,而經濟學則純屬一門學科知識體系,前者對經濟主體進行了一定的規制,而後者對經濟主體予以了科學的引導;從二者所存在的價值層面來講,二者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不同,經濟學主要追求社會效率,以求在最短的時間內創造出最大的財富價值,實現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並在傳統的西方經濟學當中,自由主義的經濟思潮以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實現而不顧社會的整體利益。而經濟法主要是為了解決因過度追求經濟效益而產生的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其宗旨在於促進社會效率的同時,又注重實質性的社會公平,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並以實現更高的社會效率來達到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的社會公平和正義。

與行政法比較,筆者認為經濟法是作為一門社會法,經濟法以促進手段式的目的——社會效率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維持社會經濟良好執行的健康狀態,最終實現高水平高質量的社會公平。而行政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行政管理關係,雖然國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經濟領域,具有經濟性的內容,但其經濟法的調整方式和內容大相徑庭。而其最終的目的是以實現國家職能的方式,維護社會治安和政治秩序,階級性質表現的十分明顯,具有相當的不平等的因素存在其中。而經濟法主要是以國家調節經濟來實現社會的絕大多數的平等,實現相對的社會公平。

再次,與民法作對比,民法主要表現為一種私法的性質,其目的的出發點是個人利益,其宗旨在於以合法的方式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程度的滿足,在此,民法的宗旨的實現方式與經濟法的宗旨是量變與質變的關係,其宗旨可以看作是經濟法宗旨實現的具體方式和途徑。但是由於其對個體利益的追求過於強調,忽視了他人與社會整體的利益,可能導致利益分配的集中,阻礙實質性公平的實現。而經濟法的出發點在於社會效率,落腳點在於社會公平,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根本目標,而且又與在彌補民法所過分追求的個體利益的實現所帶來的弊端又契合的偶然天成。

三、從其他方面來論證經濟法的宗旨

1.從法理價值層面來講

效率與公平都是法律所追求的物件,但是當二者之間必須選擇其一的時候,就出現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在此需對其進行科學合理地整合,在整合和選擇的過程中,應遵循“兩善相權取其重”的法益權衡原則。在遵循這一原則的前提下,還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在當今我國及國際社會狀態下,兩極分化表現的十分明顯,貧富差距日趨擴大,這一“馬太效應”伴隨而來的負面影響將是不可估量的。作為經濟法而言,社會效率與社會公平都是其價值所在,但是在某一特定歷史時期或某一特定歷史階段內,效率可能是作為社會的根本目標,但是由於歷史變遷所帶來的不同的歷史特點,效率只是暫時的或者說是手段式的目的,其存在的價值在於為了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所以公平無論處於什麼時代都是社會所追求的終極目標。故法律所追求的效率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的社會公平的手段,故經濟法的宗旨亦由此可見。

2.從倫理學的角度來講

“天賦不是道德上的應得,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雖然資質的分佈只是一箇中性的事實,但社會制度怎麼對待與處理它們卻表現出正義與否的性質。”而就是因為此天賦差距的存在成為如前所述的“馬太效應”的原因之一。因此,這種差距的存在就會導致事實上的不平等,欲最大限度地縮小這種差距,改變這種不平等的事實,達到事實上的平等,需要以一種不平等為前提,對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並非同等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說為了事實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要突破。總而言之,具體的操作原則就是“最大的最小值規則”,即在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方面,始終從最少受惠者的立場來考慮。

3.從心理學方面來看

社會中的個體都具有私慾,這種私慾表現為對個人利益最大滿足的需求,而通過“囚徒困境”可以得知在合作的經濟活動中,個體的理性不能夠創造出最大的經濟效益,而這種理性的根源就在於社會個體的私慾。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合作是實現利潤最大化、互利共贏的不可避免的方式和途徑,從而也是滿足社會個體利益的手段。如果過於強調社會效率的話,就會驅使社會個體的私慾的不斷膨脹,很大程度上導致經濟主體的惡性競爭,促使市場經濟環境逐漸惡化,造成市場經濟不斷衰退,最終反過來損害社會的個體及整體利益,阻礙社會的前進和良性的發展。所以只有通過呼籲社會經濟主體以實現經濟利益來實現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的公平,並以法律的規範把此理念納入法制軌道,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穩固下來,才能實現市場經濟主體利益的最大化,最終形成良性的迴圈系統,推動社會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綜上所述,以社會為本位的以追求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為根本目標的經濟法宗旨應作為當今我國社會的價值訴求。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不僅對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與作用,更能推動全球社會的和諧公平的社會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