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淺析城市拆遷涉及的析產繼承問題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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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惡意訴訟層出不窮

關於淺析城市拆遷涉及的析產繼承問題的論文

【案例】

原告孫某與被告陳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婚後一直居住在以陳某父親作為宅基地申請人的老宅子中,婚後陳某之父母曾訂立贈與協議將該房屋全部贈與陳某並進行相關備案登記,後該房屋拆遷所得款項被孫某與陳某全部取得,現因原告孫某起訴被告陳某離婚,陳某之母不願將拆遷利益全部由其兒媳孫某取得,故在上述離婚糾紛過程中,陳某之母王某與陳某以撤銷贈與合同為由,訴至法院,並意圖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解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該贈與合同能否進行撤銷。該房產贈與合同於多年前實施並已經就合同及所涉及房產進行備案登記,應當視為已經完成贈與合同。現陳某之母王某在陳某與孫某離婚糾紛期間提起撤回贈與合同之訴,且意圖與陳某在訴訟中達成和解,明顯是在以合法形式掩蓋其轉移財產之非法目的。結合離婚糾紛綜合考慮,王某與陳某提起的該贈與合同之訴屬於典型的惡意訴訟,雖二人在訴訟中意思表示一致且達成和解,但因該贈與合同已經完成,且二人之和解協議明顯侵犯到第三人即陳某配偶孫某的合法權益,故法院無法按照王某與陳某的和解協議出具調解書,該和解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離婚糾紛中,一方父母通過在物權確認糾紛、贈與合同糾紛中達成和解協議等手段,來達到轉移自己子女在離婚糾紛中所需要分割的名下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旦查證屬實,將屬於典型的惡意訴訟,重者甚至可能會因惡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酌情少分。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對此類案件進行詳細詢問,並依法追加一方當事人的配偶進入此類訴訟,以保護配偶的合法權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接到法院通知後及時申請參加訴訟,以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訴訟標的轉化問題

【案例】

張某與劉某育有張某一、張某二、張某三等3個子女,張某去世後,長子張某一將其母劉某以及弟弟張某二、張某三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訴至法院,對其父親張某留下的平房8間進行分割,因該平房目前正處於拆遷,張某一意圖分到1間平房,遷入戶口並進行拆遷安置。後訴訟過程中,拆遷部門與劉某簽訂相關拆遷協議,並實施拆遷工作。現張某一堅持要求分割原有房產8間,其餘被告表示原有房產已經拆遷,可就所得拆遷利益進行分配,且認為原告張某一對其父親張某未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當分得張某遺產。

【法官解析】

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訴訟標的的明確問題。因訴訟過程中出現拆遷協議簽訂以及拆遷工作完成等情形,導致原有訴訟標的即房屋等已經滅失,此時滅失的標的物已不再具備分割的價值以及分割的可行性,如果堅持要求分割滅失的.房屋,法院將會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此種情形下,應當首先就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程式、主體等問題對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如果認定該拆遷協議的效力,可就滅失後的房屋的轉化形態即涉案房屋所得的拆遷利益進行相應分割。

代書遺囑效力問題

【案例】

老人林某與配偶向某育有三子一女,即林某一、林某二、林某三及女兒林某四。配偶向某病逝後,林某單位房改後購置樓房一套,該樓房由林某以及其女兒林某四一家共同居住。林某死亡後,林某一、林某二、林某三將林某四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套房屋,訴訟過程中被告林某四提交林某生前代書遺囑一份,代書人及見證人為林某四之子女,並主張依據遺囑由其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三原告主張該遺囑系父親死亡前一月左右書寫,當時父親已經意識模糊,不再具備設立遺囑的能力,並提交了當時父親的住院病歷為證,並同時以見證人與林某四存在利害關係為由主張遺囑無效。

【法官解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林某四提交的林某的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我國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該案中,被告提交的代書遺囑,因其見證人與遺囑中的遺產接收人林某四存在近親屬關係,故不應當作為遺囑見證人。同時,根據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亦能顯示被繼承人設立遺囑時已經不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故該遺囑應當認定無效,本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依法分割。

【法官提示】

因目前遺產中涉及拆遷利益以及房屋、車輛等價值較大,老人往往會選擇在生前立有遺囑的方式來確定遺產的歸屬,以避免死亡後家庭內部因遺產分割事宜發生矛盾糾紛。而因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費用較高,且老人自身書寫能力受限,不少公民會往往採用代書遺囑的形式。在訂立代書遺囑時,需注意訂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條件允許,可以通過錄音錄影的形式進行取證,或者儘量保留立遺囑人當時的住院病歷,以證明其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