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制約我國上市公司企業併購行為的因素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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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制約我國上市公司企業併購行為的因素及對策建議
論制約我國上市公司企業併購行為的因素及對策建議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加快,企業將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和更大的挑戰。這就要求企業不斷壯大自身實力,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企業併購已成為實現資本快速擴張、增強企業實力的最為常用的外部擴張策略或途徑。企業併購自19世紀末開始在西方主要市場經濟國家興起以來,已先後經歷了五次大的併購浪潮,前三次基本屬於國內併購,第四次主要是大的跨國公司之間的併購。我國目前面臨的是第五次跨國併購浪潮,也是真正意義上的跨國併購。始於1993年的第五次全球併購浪潮當前正方興未艾,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這一次跨國併購浪潮勢必給我國帶來極大的衝擊與挑戰。
我國企業併購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近年來,我國企業間的併購活動日益頻繁,過去5年內我國企業併購交易額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長,我國正在成為亞太地區併購交易活躍的國家。但由於我國上市公司企業併購還處於起步階段,缺乏完善的市場環境和規範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運作經驗,我國上市公司的企業併購很難達到行為效率的最大化。本文擬對制約我國上市公司企業併購行為的因素進行分析,以期對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的企業併購行為效率有所幫助。
一、制約我國企業併購行為的因素分析
企業併購行為效率體現在實施併購為企業所帶來的利益同企業在併購過程中所花費的時間成本,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總和的對比。如果併購所產生的利益可以彌補由此而花費的成本,就可以認為該企業併購行為是有效率的。反之,則認為是沒有效率的。由於實施併購後產生的利益(損失)大部分不能在併購的當期釋放出來,而會在以後的經營過程中慢慢釋放出來,然而未來是不確定的。因此,本文在分析制約我國上市公司企業併購行為的因素時,僅從併購過程中所耗費的時間及成本的角度來考慮。
(一)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對上市公司企業併購行為的制約分析
上市公司企業併購的大規模開展,離不開一個有序高效的股票市場。股票市場可以為進行併購交易的物件提供合理的價格估計或價格估計的參照,從而促進企業併購的順利實施。嚴格的監管制度,可以保證所提供的價格估計的真實性;嚴密而又不失靈活的交易制度可以儘可能降低併購的操作成本等。分析我國股票市場的現狀,上市公司企業併購的開展主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
  1.普通股股份被人為分割
我國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為地劃分為具有不同流通性的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國家股幾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具有極小的流通性,只有所佔比例不高的公眾股才具備充分的流通性。普通股份的這一人為劃分給股票市場上的企業併購增加了額外的難度:一方面社會公眾股在總股本中所佔比例不高,使得股票二級市場的.併購操作難上加難;另一方面由於法人股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因而其價格難以確定。目前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一般而言其發行價格比較高。由於持股成本高,因而法人股股東不願意以較低的價格轉讓。對併購方而言,由於法人股流通問題的解決是無法預測的,因而通過受讓法人股實現併購有可能會使資金被套在法人股上,無法變現。我國股權結構特徵使上市公司企業併購塗抹了濃厚的中國特色。
2.股票市場有關併購的法律規定使併購成本過高
《證券法》規定,併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後每增持股份5%時都要作出公告;當持股比例達到30%時要發出全面收購要約。由於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僅為5%,這必然使併購方過早暴露併購意圖;加之連續增購5%時均要公告,這樣,當持股數達到30%時,併購方已公告6次。過多的公告容易引起股價不斷上漲,使收購成本不斷加大。特別是在目前我國股市投機性較強的情況下,上述規定可能被投機者作為炒作題材,獲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