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理關於研究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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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界開始關注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並形成了一些主張和觀點*1。儘管這些主張和觀點尚需繼續論證,但目前的學術爭鳴,對於學界而言仍可謂是一件幸事。它畢竟說明了行政法學界開始將研究的視角轉向研究行政法學中的深層次理論問題。學術研究不能僅囿於對現有法律規範的解釋,滿足於對歷史或當代現存法律制度的描述,而應探究、挖掘這些法律規範背後所隱藏的深層次問題,包括社會、政治、文化、人們的意識、觀念等諸多背景因素的影響;應研究行政法規範的實然狀態與應然狀態,通過研究“動態的法律”或稱“行政中的法律”問題,指明應然和實有的行政狀態之間的法律需求。學術研究的價值應當體現在它可能對人們的行為、觀念等產生反射性影響,給人們以啟發與思考。

行政法基本理關於研究之我見

“行政法學基本理論”確實是一個很難準確、完整界定的概念。但我認為,它可能是關於行政法產生、發展客觀規律的總結與闡釋,關於行政法中的基本制度以及這些制度之間內在邏輯關係的分析和由此得出的一系列主張和結論,關於行政法的價值、行政法的功能與作用、行政法中最核心的問題---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又簡稱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關係的闡釋等等,它們共同構成了行政法學基本理論的重要部分。正因如此,筆者主張用“基本理論”,較之“理論基礎”可能更貼切些。

目前行政法學界爭論較多的可謂“三論”之爭。即“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也還有學者提出一些其他理論主張、觀點*2,但它們都涉及對行政法本質、行政法功能的不同認識,只是融進了主張者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罷了。這裡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學界對“三論”的爭鳴,必須建立在對某些特定概念與範疇達成基本共識的基礎之上,即“管理論”、“控權論”有其特定的涵義,否則無法實現觀點交鋒,相反則可能是各執一端,爭論半天,只是在幾個概念上打圈圈,其實質內容並無太多差異。在我看來,所謂“管理論”、“控權論”是“平衡論”者們為了研究問題的方便起見,將一些具有共同觀念和這些觀念支配、影響下建立的法律制度分別綜合概括出來的,“平衡論”正是相對於這二者提出來的,所以有針對性地討論、爭鳴的前提條件,就是要基於對“管理論”、“控權論”這些提法以及其涵義的認同,否則無法進行評析。這幾年來我有幸參加了羅豪才先生主持的有關“平衡論”問題的討論。下面談談我對“平衡論”及相關問題的粗淺看法:

一、擺脫傳統理論束縛,跳出“行政法是管理法”的窠臼

在“平衡論”者們看來,“管理論”實際上是將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對方視為行政客體,突出地強調行政權力,片面強調行政主體的優越性,漠視相對方的合法權利,這種主張往往與“人治”的觀念有很大的關係,他們將法律僅視為統治民眾的一種工具。在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上,過分強調所謂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甚至不惜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在這種觀念支配下的“行政法”,一定是有較強“人治”色彩或專制成份的“管理法”,它往往與高度中央集權或計劃經濟相結合,也還可能與政治思想領域或意識形態中的極端理想主義相聯絡。在這種理論支配下,國家往往缺乏對行政相對方有效的法律救濟機制,缺乏對行政權力自身進行監督的法律機制。相反是強化行政權威,強調行政權的影響力。這樣的結果必然是維護行政權力,輕視公民權利。

前蘇聯還有我國建國後相當一段時期,“管理論”佔居主導地位。它們認為“行政法就是管理社會秩序或管理公民的法律”或稱“治民法”或“官治法”,這從我國第一本行政法統編教材《行政概要》可以看出。有的學者對此還作過評析,認為從該書可以看出“中國行政法就是管理法”。*3客觀講來,那段時期主要受前蘇聯影響,也有自身認識的問題,確實反映出“行政就是管理法”。前蘇聯的情況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正如幾位前蘇聯行政法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範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