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上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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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上的過錯
[論文關鍵詞]過錯的概念 過錯的標準 過錯的地位和作用

  [論文摘要]我國民法上以過錯作為一般侵權的構成條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正確而正確地理解過錯及過錯的認定標準,是正確區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條件對我們正確使用侵權法的回責原則,推動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在對過錯的理解和理論研究上仍處於相當落後狀態,基本上是囿於刑法中對過錯概念的界定而無法超越。實有必要對民法上的過錯作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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