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企業裝置大修理費專項的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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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關於取消企業裝置大修理費專項的思考論文

關鍵詞:

目前,企業實際管理和核算中有大修理費用專項費用的概念,這一概念來自於過去傳統管理和核算理念,是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一種慣性思維和概念。筆者認為,無論從市場經濟對企業經營增效的要求,還是新的會計準則對修理費用的規定,都應取消大修理費專項費用的概念。

一、從裝置大修與小修、中修的區別聯絡看取消大修理費專項費用的必要性

裝置是進行生產的技術裝備,裝置的使用壽命長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裝置的使用和維護檢修情況,由此產生了裝置的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是對裝置進行區域性修理。通常只需修復、更換部分磨損較快和使用期限不大於修理間隔期的零件,並對裝置作區域性調整以保證裝置能正常運轉到下一次計劃修理時間。中修是對裝置進行部分解體,修理或更換部主要零件與基準件(主要更換件一般為10~30%),或修理使用期限不大於修理間隔期的零件。同時檢查整個機構系統,緊固所有機件,消除擴大的間隙,校正裝置的基準,以保證裝置能恢復和達到應有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大修需將裝置全部拆卸分解,修理基準件,更換或修復所有喪失了工作效能的主要部件或零件。裝置大修理是固定資產的區域性再生產,是對耗損的固定資產進行的部分補償。大修理的質量原則是:一以出廠標準為基礎;二是修後的裝置效能和精度應滿足產品工藝要求,並有足夠的精度儲備;三是對有些磨損嚴重、巳難以修復到出廠精度標準的機床裝置,如由於某種原因需大修時,可按出廠標準適當降低精度,但仍應滿足修後加工產品和工藝要求;四是達到環境保護法和勞動安全法的規定要求。從上述概念來看,小修、中修、大修是指在計劃預修制中,根據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和對裝置效能恢復的程度來區分的,他們之間有著密切聯絡,並無質的區別,其目的都是恢復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區域性喪失的工作能力的過程,其區別僅在於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和對裝置效能恢復的程度。

二、從企業管理本質要求看取消大修理費專項費用的緊迫性

長期以來,我國許多企業基本上推行的`是以修理為中心的裝置管理制度,多年來實行計劃預修制度,企業實際管理和核算中有大修理費用專項費用的概念根深蒂固。近年來,有些企業又引進和學習了國外的一些新的維修體制。這些體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裝置的正常運轉和狀態完好(如完好率指標的考核),斷然是必要的。可是,繼續沿用計劃預修制度下的大修理費用專項的概念,對大修業務單獨編制預修計劃專項進行管理,會帶來各個方面的弊端:

1、生產性企業內部形成了一個龐大落後的修理行業

由於我們的工業結構落後,專業化協作水平低,因為多年來實行計劃預修制度,在工廠設計時就確定了相當規模的維修車間,以分散的方式進行本廠裝置的大、中修理。因為存在大修專項費用的概念,實際中由於自身企業維修車間的規模和維修能力制約,許多大修業務往往又委託給專業的修造企業實施。長期以來,促進了企業後方的“大而全”和“小而全”,整個國民經濟中生產性企業內部形成了一個龐大落後的修理行業。

2、不利於企業的內部績效管理易形成財力的浪費現象

大修理能夠利用被保留下來的零部件,從而節約大量原材料及加工工時,這一點與購置新裝置相比具有很大的優越性。但因為存在大修理費用專項的概念,企業往往單獨預先編制裝置大修理計劃。有了專項大修計劃,對實行內部考核企業來講因為大修屬專項費用,又成為逃避考核(不考核生產單位)的渠道。在實際中,業務部門為了計劃的執行率會出現必須按計劃發生費用和業務的現象。並往往需要委託專業維修企業實施,會造成企業原內部能自己修理的通過大修外委修理,浪費財力和現有的修理能力,甚至原本可以不修或少支付修理費的卻因為有了大修專項的概念後必須按計劃發生費用和業務。

三、從實際核算和有關規定看取消大修理費專項費用的合法性

裝置維修涉及“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這兩個會計核算中的主要賬戶。財政部於2000年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中規定的“兩費”分別屬於資產類和負債類科目,其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均有專項列示。而“新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刪除了“待攤費用”與“預提費用”科目,並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也相應取消了這兩個專案,儘管新準則未對原制度規定的待攤、預提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及報表列示作任何說明,但沒有任何一處地方明確表示允許待攤、預提。新準則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支出只是確保固定資產處於正常工作狀態,通常不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應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不得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處理。新準則應用指南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如不滿足資本化條件,應當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直接計入銷售費用。這些規定表明,目前大修費屬專項費用的概念來自於“原制度”下我們傳統的管理和核算理念,是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一種慣性思維和概念,已經不符合新準則的要求和精神,缺乏存在的依據,在會計核算管理中取消大修理費專項費用具有合法性。

總之,無論從會計核算中大修費用的由來、新準則規定的據實列支等要求,還是從企業內部降本增效、簡化業務、提高效率和勞動生產率等實際來看,取消企業裝置大修理費專項具有現實必要性、合乎規則性、管理科學性。特別是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遵循資產負債觀,符合新準則中會計要素的定義,對權責發生制不構成障礙,有利於解決實務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