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預測性資訊披露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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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預測性資訊披露制度研究
引言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制度是現代證券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與基石。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立法疏漏和監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預測性資訊披露實質上已經構成了資訊披露的主要違規行為型別之一。上市公司ST廈新2001年度業績預告變臉事件曾經引起證券市場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2002年1月22日廈新電子刊登公告稱,由於2001年度公司在產品結構調整、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方面獲得了成功,經營業績有較大幅度提高,經公司財務部門初步測算,2001年度基本可以實現扭虧為盈。2002年4月5日,該公司公佈預虧公告稱,公司2001年度仍將虧損。2002年4月10日,該公司釋出關於預盈後又預虧的補充說明公告,將預盈後又預虧的原因歸結為公司在初步測算時過於樂觀,以及與會計師事務所在會計政策應用上、對有關費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確認標準上存在差異。2002年4月19日,公司公佈年報,虧損金額為7825萬元、每股虧損0.218元。由於2000年該公司已虧損1.74億元,其股票被特別處理。[1]值得注意的是,廈新電子是一隻老莊股,1998年7月曾因10送5轉增2題材被炒至41.71元。2002年1月22日該公司釋出預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7.22元,而釋出預虧公告前一日的收盤價為10.23元,漲幅超過40%。預虧公告一出,市場譁然,股價也一度跌破上升通道。

  2002年5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釋出公告,對包括廈新電子在內的5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進行公開譴責。上交所的公告稱,上述公司或延遲釋出重大資訊,或資訊釋出不夠真實和完整,這些公司的披露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因此予以公開譴責。[2]市場上有投資者呼籲“怎一個‘歉’字了得”,“誰能為投資者買單”?[3]而公司本身卻強調事出有因且“釋出預盈公告後又宣稱預虧的並不止廈新電子一家”[4],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各執一詞。

  類似的預測性資訊披露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資訊披露的規定?應不應當以及接受何種處罰?是否應當對投資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證券監管部門並沒有出臺明確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釋出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具有重要的規範作用,而且對中國證券市場穩步健康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但《規定》本身對預測性資訊披露也沒有涉及。《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資訊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資訊的行為。問題在於,從本質上說,上市公司釋出的預測性資訊都是不存在的事實,不同於已經客觀發生的歷史事件,是否對所有釋出預測性資訊的行為都按照虛假陳述對待?預測性資訊的披露也不同於一般的事實資訊,上市公司以預測性資訊本身具有不確定性為由而加以隨意變更,甚至因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行為,適用不適用《規定》?本文將借鑑美國預測性資訊披露的相關制度,分析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預測性資訊披露的實踐,並提出相應的制度改進建議。

  一、預測性資訊概述

  (一)概念和特點

  預測性資訊,習慣上也稱為“軟資訊”,區別於表述客觀可證實的歷史性事件的“硬資訊”。一般認為預測性資訊包括以下內容:(1)對利潤、收入(或虧損)、每股盈利(或虧損)、資本成本、股利、資金結構或其他財務事項預測的陳述;(2)公司管理層對未來經營計劃與目標的陳述;(3)對未來經濟表現的陳述,包括管理者在對財務狀態分析與討論中的任何陳述;(4)任何對上述事項所依據的假設前提及其相關事項的陳述;(5)任何證券管理機構可能要求對上述事項預測與估計的陳述。[5]

  預測性資訊的特點主要有:(1)它是一種預測性的陳述,如預測、預計以及對未來期望的描述;(2)主要基於主觀的估計和評價;(3)陳述者往往缺乏現有資料證實其陳述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