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資訊披露的產權結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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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資訊披露的產權結構研究
摘要:本文對資訊披露的產權結構進行了,發現會計資訊披露實質是由資訊支配權所有者向資訊要求權所有者提供會計資訊的過程。會計資訊要求權的形成是與性質分不開的,而會計資訊支配權的形成則取決於資訊披露過程中的交易費用是否最小化。  會計資訊的披露不僅是一個重大的問題,而且也是實務界一直關注的熱點。近年來涉及到有關會計資訊披露問題的文章很多,但從產權角度來分析的卻不多見。產權,是指對某種資源的排他性權利。按照筆者的理解,會計資訊披露中存在兩種關鍵性的產權,他們構成了會計資訊披露中獨特的產權結構,這兩種關鍵性產權即會計資訊支配權與會計資訊要求權。會計資訊披露其實就是握有支配權的一方向擁有要求權的一方提供會計資訊的過程。本文是筆者一個嘗試,也將討論到一些新概念,從中可看到對會計資訊披露問題的一些全新或不成熟的詮釋。  一、基本概念的提出  1.會計資訊的要求權。會計資訊的要求權是指對會計資訊進行索取的權利。如果按照、規章等制度安排,特定人能夠索取一定範圍的會計資訊,那麼他就具有了針對該會計資訊的要求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國公司法當中一般規定要向股東披露以“三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為核心的財務報告體系,那麼特定人(股東)就享有對這種一定範圍內的會計資訊(財務報告)的要求權。  從現實情況來看,股東、債權人、經營者、生產者都可能具有對會計資訊的要求權,同時他們的要求權還存在著差異。筆者將在後文分析為什麼會存在這些現象。  2.會計資訊的支配權。會計資訊的支配權是指對會計資訊從生成到披露之整個過程的支配權。從環節上分析,會計資訊的支配權分為對生成過程的支配權、對披露過程的支配權。生成過程的支配權是指對原始資訊進入會計系統到最後輸出這一過程的支配權。披露過程的支配權是指對已生成的會計資訊向他方披露這一過程的支配權。  那麼誰掌握著會計資訊的支配權呢?筆者認為,從生成過程來看,雖然處理賬務的會計直接進行資訊處理,能夠直接資訊的生成,但在通常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下會計人員又是受著企業經營者控制的,企業經營者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控制來實現對資訊處理的支配權,所以經營者往往在事實上掌握著資訊生成的支配權。  當會計資訊生成後,在他一進入披露過程,那麼就不是由處理賬務的會計人員來進行分派了,這種分派的權利從許多國家的法律安排來看,實際上是交給了企業經營者,所以經營者擁有支配權。我國的《會計法》就明確指出,企業負責人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事實上,即使法律將這種權利交給會計人員,但由於現實中往往是經營者對會計人員進行控制,經營者仍然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控制來實現對資訊披露的支配權,所以經營者往往在事實上掌握著資訊披露的支配權。綜上所述,經營者而非會計人員掌握著會計資訊的支配權。  會計資訊支配權也是一種重要的產權,因為取得它不僅意味著直接對會計資訊的佔有,而且還能通過對資訊生成、披露的控制來阻止其他人對會計資訊的獲取。  二、企業性質與會計資訊要求權  為什麼會存在會計資訊的要求權?筆者的看法是,會計資訊的要求權形成是與企業性質分不開的,要揭示這個問題必須要從企業的性質入手。  1.企業:一個不完備的合約。企業理論對企業性質有一個經典註解,這就是企業是一系列合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並且企業的特性在於是一種不完備的合約。一個完備的合約指的是這樣一種合約,這種合約準確地描述了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每種狀況下合約各方的權力和責任。如果一個合約達不到上述要求,這個合約就是不完備合約。企業是一個不完備合約意味著,當人力資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作為參與人組成企業時,每個參與人在什麼情況下幹什麼、得到什麼,並沒有完全明確說明。為什麼不能完全明確說明?因為企業面對的是一個不確定的世界,企業要在這個世界中生存,就得隨機應變,一個完備的合約無異於否定企業的存在。正是因為企業是不完備的合約,要使所有企業成員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這就是剩餘索取權的由來。因為合約可以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是剩餘索取者,但不可能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是固定收入索取者。也正是因為企業是不完備的合約,當實際狀態出現時,必須有人決定如何填補合約中存在的“漏洞”,這就是剩餘控制權的由來。合約可以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有剩餘控制權,但不可能規定沒有人有剩餘控制權。剩餘控制權的分配是企業理論中的一個重點。從當前來看(張維迎,1995)[1],剩餘控制權應當儘可能與剩餘索取權對應,這樣才能保證外部性的最小化。如果剩餘控制權所有者不具有剩餘索取權,那麼他的控制權就是所謂的廉價投票權,他就會利用自己的控制能力侵蝕剩餘,剩餘索取權所有者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如果剩餘索取權所有者不具有剩餘控制權,那麼他的剩餘索取權利就是虛置的索取權,因為他將根本無法保障自己能得到剩餘。  企業是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組成的。其中,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為股東和債權人,而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負責經營決策的人力資本所有者,簡稱為“經營者”;另一類是負責執行決策的人力資本所有者,簡稱為“生產者”(張維迎,1995)。[1]企業參與人的權利是不相同的,股東為剩餘索取權所有者,並且具有剩餘控制權;負責經營決策的經營者由於工作性質決定了他總是握有相當的“控制權”,因此他也是剩餘控制權所有者;對於債權人、生產者來說,他們根據借款合同、勞動合同索取固定收入,因此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同時也不像企業家那樣擁有特殊的工作性質,因此他們也不具有剩餘控制權。  從上述分析出發,企業既然作為一個由非人力資本提供者(股東、債權人)和人力資本提供者(經營者、生產者)組合而成的不完備合約(周其仁,1996)[2],並且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風險與收益都不相同,那麼在合約的締結、履行過程中就必然會出現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是當今用於解釋企業問題使用頻率很高的一個術語,儘管對交易費用的定義存在著多種不同意見,不過者們所共同認同的一點是,交易費用中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是資訊費用。而會計資訊披露恰恰就是一個關於資訊的問題,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會計資訊的披露實際上直接關係著企業這個特別的合約如何形成、如何。  2.會計資訊的要求權:一個思想實驗。現在讓我們做一個思想實驗。假設現在存在一個古典企業(股東與經營者二合一),企業中有股東和生產者,股東與生產者締結了一個合約,給予生產者固定的報酬,而股東則得到固定報酬外的剩餘(即得到剩餘索取權),並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生產者進行干預(即得到剩餘控制權)。那麼上述這個合約就構成了一個一般意義上的企業,而這個企業要想正常的運轉,或者說這個合約要想正常的履行,那麼就必須要解決交易費用問題,主要也就是資訊問題。例如,從股東的角度出發,他需要知道生產者是否能夠勝任自己的工作、是否在盡心盡力的工作而不是在侵蝕自己的股權資本,因此就需要資訊。而會計系統從本質上說就是企業的一個主要資訊系統,因此向股東提供會計資訊就能夠有效解決交易費用問題,並且這種提供會計資訊的義務如果通過企業章程、法律法規等制度安排固定下來,那麼股東就取得了會計資訊的要求權。與此相類似,如果債權人也進入我們的思想實驗,由於債權人將債權資本投入到企業面臨著血本無歸的風險,為此也需要得到會計資訊,而這種要求一旦通過借款合同等制度安排固定下來,那麼債權人也得到了會計資訊要求權。現在,讓我們進一步放寬思想實驗,將人力資本所有者也引入,那麼我們同樣可以分析到經營者,生產者等企業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也需要得到會計資訊,也可能擁有會計資訊的要求權。由此可以看出,對會計資訊的要求權是企業成員參與企業這個特別合約的前提和要求,只有企業參與人能獲得足夠的會計資訊方能減少交易費用,使得企業合約順利的達成履行。否則,高昂的交易費用將形成難以逾越的障礙,阻礙企業合約的形成(吳聯生,2001)[3].  在明確了資訊要求權是根植於的合約性質之後,還需要解決這樣一個:不同人對會計資訊要求權為什麼會不同?  如前所述,企業面臨的是一個不確定的世界,經營者的工作就是如何對不確定性作出反應,決定做什麼、如何做,他的積極性對企業的生存具有關鍵的作用。因此經營者對會計資訊的需求從範圍上是最廣的,從時間要求上是最迫切的,也必須要滿足他的需求,否則企業根本無法經營。由此可見,經營者的會計資訊要求權應當處於最重要地位。  由於股東也擁有剩餘控制權,並且還是剩餘索取權所有者,獲取收入的次序是在最後,所承擔的風險最大,他要根據現實世界的情況去決定如何填補契約中存在的“漏洞”(包括解除對經營者的合同),他對於會計資訊的需求會遠遠超過債權人、員工,這些資訊需求他是必須得到確保的,否則股東將無法作出決策,因此股東的會計資訊要求權也是很重要的。但與經營者相比,由於經營者的工作更重要,它直接關係到股東的利益要求能否滿足,因此經營者的要求權要優先於股東。  債權人或生產者擁有的是對在借款合同或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固定收入,因此債權人或生產者承擔的風險要相對小一些。這樣,一般只需保證債權人對企業有關償債能力、生產者對薪酬方面的會計資訊要求權就可以了。  綜上所述,由於不同參與人在企業中的地位不同,因此他們對於會計資訊的要求權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