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我國環境會計資訊披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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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性保護環境的熱潮的掀起,促使人們越來越關注環境。在將環境納入會計核算範圍後,環境會計資訊的披露開始引起人們極大的關注,但是我國當前的環境資訊披露體系還不完善,存在許多的問題,無法滿足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資訊需求,所以本文從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論述環境資訊披露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探討我國環境會計資訊披露論文

關鍵詞:環境會計資訊披露 現狀 建議

在我國,大部分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引起過度開發、消耗資源甚至汙染環境,致使環境惡化程度越來越嚴重。環境會計作為加強環境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日益受到了世界各國的關注,而環境會計資訊披露作為企業環境會計的最基本的問題之一,也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從我國的現狀來看,企業環境會計資訊披露比較混亂,沒有基本的規範可循,使企業的報表使用者無法獲得相關的環境資訊,所以有必要從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角度環境資訊披露的現狀及對策。

一、基於利益相關者分析我國環境資訊披露的現狀

(一)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資訊需求

首先企業環境資訊披露的目的就是向利益相關者提供有用的環境會計資訊。所以環境會計資訊的披露要以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為基礎,對於一個企業來說利益相關者就是指獲得公司某種形式的利益或承受公司活動—財務、或環境活動,產生風險的個人和群體。主要有企業內部的經理人員和員工、政府管理部門、投資者、銀行及其他債權人、社會公眾等。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所需的環境會計資訊各有不同,對企業造成的也各異,比如投資者出於對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考慮,自然非常關心企業的環境績效會對企業財務上的安全性和盈利能力產生何種影響;政府因為將環境資源通過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交付企業使用,自然會關注企業的受託責任的執行情況及企業的生產經營與環境法規的一致性。但是企業所提供的資訊遠遠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

(二)環境會計資訊披露模式的侷限性

據北京大學光華管院王立彥等教授的調查,企業目前環境事項的披露方式主要有五種:

(1)包含在年度報告中(36%);

(2)內部工作會議記錄(36%);

(3)單獨報告(14%);

(4)包含在會計報表附註中(9%);

(5)包含在董事長的報告中(5%)。

從上面調查的結果中可以看出,各個企業對於環境會計資訊的披露方式不一樣,也沒有一種佔絕對優勢的披露方式。“內部工作會議記錄”和“包含在董事長報告中”這兩種方式作為企業內部年度的一部分,根本無法面向社會大眾,對於企業報表的外部使用者無法獲取資訊。對於現行的年度報告提供的資訊只能是能以貨幣計量的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資訊,而對於一些關於企業環境績效的資訊、無法用貨幣計量的資訊無法披露,而政府管理部門卻非常關心企業的環境績效,以及由環境問題可能引發的潛在的負債和風險,這些都無法表示出來。企業若採用“單獨報告”的模式,可以滿足報表使用者瞭解企業環境資訊的要求,但這種模式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它造成了會計上某些專案在確認、計量上的重複,容易造成報表使用者的困惑,弄不明白企業的資產、負債及費用等到底是多少。此外,在現行的年度會計報告之外,另設一套單獨的報告,會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總之,純粹採用獨立的環境報告在上不划算,而且又容易造成報表使用者的困惑。最後對於會計報表附註,它僅僅只反映了一部分環境會計資訊,無法使報表使用者瞭解企業環境資訊的全貌。因此對於環境資訊的報告模式應當有所改進以滿足不同需求者。

(三)進行環境會計資訊披露的企業比例偏低,政府機構監管鬆散

我國政府對於環境資訊的披露管理鬆散,像環保局、證監會等都沒有提出對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必須披露環境資訊,像中石油、中石化這些大公司都是環境敏感行業,也沒有主動做這些事。他們在北美上市,報告中還會加一段關於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的話題,但是中文報告裡卻未涉及。據統計,各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的比例明顯偏低,總體的環境資訊披露比例只有34.39%和36.99%,幾個汙染行業的披露比例都僅在50%至80%之間,重汙染企業的總體披露比例也僅為55.75%和61.60%,顯然與行業特點不符。同時,非重汙染行業18.33%和18.48%的披露比例與重汙染行業的55.75%和61.60%相差甚遠,如果再考慮綜合類企業中的那些從事重汙染行業生產的企業,這一比例的差距將更為懸殊。總體來說,與已開發國家企業相比,我國公佈環境報告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寥寥無幾,在公佈環境資料方面持低調姿態,公佈的環境資料不全面且可比性差,較少有定量的資料,且定性資訊不附時期。

(四)缺乏環境會計資訊披露的相關法規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和環境會計相關的指導性檔案,所以對環境會計資訊披露缺乏可操作性,企業往往各行其事,披露的資訊量也相當不足、不全面,而且不規範,相互之間缺乏可比性,遠遠不能滿足資訊使用者的需求。可以說,我國現行用於指導企業會計及其報告的法規制度,對於環境會計資訊披露的問題基本上沒有作出什麼具體的要求和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企業會選擇低調處理環境會計資訊,以減少該類資訊披露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企業出於競爭的壓力可能只會披露一些取得較好環境績效的資訊,而對企業自身不利的資訊經常會隻字不提,如此而來環境會計資訊使用者就難以獲得真實的環境會計資訊,難以對企業環境資訊進行對比分析,從而無法對企業的環境績效進行全面的評價,影響其決策。

二、對我國環境會計資訊披露提出的幾點建議

在分析我國企業環境會計資訊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後,結合國外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在環境會計資訊披露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建立和完善我國企業環境會計資訊披露的體系。

(一)環境報告應採取主表加附表的模式

由利益相關者對環境會計資訊的不同需求可以看出,既要披露環境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同時也要披露企業帶來的環境影響方面的資訊。但是不同的資訊需求者對資訊的側重點是不同的,為了便於他們的閱讀,資訊的披露應採取主表加附表的方式,即將第一類可以用貨幣量化的環境會計資訊採用非獨立報告的形式包含在現行財務報告中,同時將第一類和第二類不可用貨幣計量的環境會計資訊採用獨立報告的形式集中在一張會計報表中,作為三大報表的附表。非獨立的`環境報告包含環境成本、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等等,它涉及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費用支出等等專案,可以分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中增加一些和環境資訊有關的科目來披露有關的環境會計資訊;獨立的環境報告作為三張主表的附表,既包括財務資訊又包括非財務資訊,財務資訊可以包括三個專案,一為資產負債表專案,二為利潤表專案,三為現金流量表專案。這三個專案可以根據非獨立的環境會計報告填寫。非財務資訊主要有:環境法規的執行情況;企業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制定的環保政策;環境質量狀況,如汙染物的排放情況、主要質量指標的達標率等。這部分資訊可以採用文字敘述方式,也可以採取表格、圖表等形式。採用這樣的模式就可以幫助使用者評估企業的環境措施對其財務狀況的影響,確定企業當前的狀況和未來前景。

(二)加強政府機構對環境資訊披露的監督和宣傳

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存在不會全面、如實披露對資源環境的責任履行的可能性,而社會公眾要求企業環境會計資訊披露具有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因此,應加強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包括行政管理、監督和專項環境審計。其中,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國家審計機關進行的專項環境審計,可強化對環境會計的再監督,有助於環境會計的建立和環境會計資訊披露制度的不斷完善。會計事務所或國家審計機關應根據國家有關的環保、法規以及相關的會計法規、制度和準則,對企業環境會計資訊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及真實性進行審查與鑑定,以取信於社會公眾,強化國家巨集觀調控,並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會計資訊披露工作。此外,公眾壓力也是企業進行環境會計資訊披露的重要動因。實施環境會計,進行環境會計資訊披露,不僅僅是一個會計,還是一個複雜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因此,從現在開始就要加強全國人民的環保意識,使人們認識到環境資訊披露的必要性,以公眾的壓力促使企業自覺進行環境會計資訊披露。

(三)儘快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和健全環境會計資訊披露制度

會計準則是會計工作的標準和準繩,因此制定環境會計和資訊披露準則,對於規範和推廣環境會計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國家立法機關和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在現有環境和會計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健全的環境會計準則和制度以及更為具體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準則,使環境會計有法可依,使環境會計資訊披露有統一的標準。像丹麥1995年通過了《綠色帳戶法案》,並要求大約1000家公司釋出年度環境報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第92號專門會計報告對環境成本、環境負債的披露問題做了規定,提供了公司對低範圍損失預計的確認等標準,對上市公司提出了強制性的環境資訊披露要求。借鑑國際先進經驗,我們應該採取的做法是:首先,應完善《會計法》,將環境會計核算、監督列入會計法,以法律形式確定它的地位和作用,這是將它付諸實施的最強有力的手段。其次,要儘快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和有關制度。將涉及環境的列入會計要素,擴充報表體系,成為必須披露的內容,防止有關部門和企業的短期行為。最後,設立環境會計制度,即依據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有關環境原則設計會計制度,使環境會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綜上所述,環境會計資訊是適應社會和的產物,我們應在瞭解和借鑑國外環境會計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會計資訊披露模式,使得環境會計資訊披露逐步規範化和制度化。通過企業環境會計資訊披露理論與實踐的不斷完善,實現環境資源的損耗和補償的良性迴圈,實現我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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