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計資訊披露質量的探討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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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日益複雜的審計關係中,由於審計委託人與管理當局之間委託代理關係導致的資訊不對稱以及審計獨立性方面的問題,審計師披露的資訊質量越來越低,最終導致上市公司財務資訊的不可信。本文從審計資訊披露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入手,找出了影響審計資訊質量的因素,並提出了提高其質量的有效途徑。

關於審計資訊披露質量的探討的論文

 關鍵詞:審計資訊;資訊披露;審計質量;有效途徑

一、引言

安達信美國公司因安然事件於2002年8月31日宣佈告別從事近90年的審計業務,無獨有偶,在我國,亦爆發了原野、瓊民源、紅光實業和銀廣夏等上市公司惡性會計造假事件,蜀都、中天勤等會計師事務所因此倒閉。這些會計師事務所由於在審計報告中未能對上市公司真實的財務及運營情況進行披露,不僅誤導了投資大眾,更給資本市場經濟帶來巨大損失。在審計市場的“信用危機”越來越嚴重、審計質量越來越低的狀況下,筆者在此分析了審計師的資訊披露對審計質量帶來的影響。

二、審計資訊披露現狀

安然事件後,2002年頒佈的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404條款要求公司管理層和審計師,每年在年報中就公司產生財務報告的內控系統分別作出評價和報告,還要求外部審計師對於公司管理層評估過程以及內控系統結論進行相應的檢查並出具正式意見。除此之外,該項法案還要求審計師在為某一客戶提供審計服務時,審計專案合夥人擔任該專案負責人的任期不得超過5年。

雖然出臺的相關法規大大增加了審計師資訊披露的力度和強度,但是現任審計聘任模式存在的詬病依然不容忽視。從我國現實情況看,由於上市公司董事會與管理層的高度重合而存在“內部人控制”問題,審計師的聘任實際上已轉變為了由公司管理層而非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委託,即管理層成為了事務所的直接客戶。這種關係使得管理層能夠通過選聘審計師達到購買審計意見甚至實行審計合謀的目的,加之會計師事務所無序競爭現象嚴重,迫於流失客戶的壓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會做出妥協,加重審計資訊披露的不公允性甚至虛假性,嚴重影響了資訊使用者的決策質量以及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社會形象和公眾信譽。因此,審計質量的問題不僅僅受到了行業內部的重視,也成為了社會公眾都比較關心的熱點問題。

三、影響審計資訊披露質量的因素

首先,和審計師相關的資訊,比如該事務所的規模、與被審計企業的合作時間、曾經往來的客戶、是否與被審計企業有其他業務往來,即其獨立效能否得到保證。一般說來,當同一事務所為同一家公司既提供審計業務,也同時提供諮詢業務時,通常認為,這會損害審計師的獨立性進而影響審計資訊質量。其次,披露審計費用的金額、審計業務所耗費的時間、執行的程式和內容、其中所遇到的.困難、事務所從該企業所獲得的收入佔其年度總收入的比例。如果該比例越大,則事務所對企業的依賴就越大,那麼出現審計合謀的可能性和動機也越大,以此可以判斷事務所對被審計企業在經濟上的依賴程度。再次,對審計專案負最終複核責任的合夥人和負責該專案的註冊會計師的個人資訊披露也會影響到審計資訊質量,譬如兩人的工作年限、有無犯過錯誤以及過往經歷等。最後,被審計企業的年報重要性水平的披露。因為審計師在進行審計之時,通常要確定該報表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並在此基礎上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式,進而發表審計意見。通過重要性水平的披露,一方面可以使年報使用者瞭解年報中可能存在多大的錯報漏報,另一方面可以約束會計師事務所選擇適當的重要性水平。

四、提高審計資訊披露質量的途徑

要提高審計資訊的質量,筆者認為,除了增加披露審與被審雙方的資訊外,還可以從以下四個有效方面加以著手:加大懲處力度,擴大事務所的規模化,建立審計主體評級制度和進一步完善資訊披露規範體系。

(1)加大懲處力度,增加審計師的違規成本。筆者認為,審計師的違規成本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面:資本市場和監管者對事務所的懲罰。首先,違規最後可能會得以發現和公開,即上述函式中的p增大。在此,可以引用一個博弈論的經典模型——“小偷與守衛”。如果把舞弊的公司比做“小偷”,而將執行獨立審計的審計師比做“守衛”。從“小偷與守衛”的博弈模型中,可以得到了如下啟示:加重對守衛的懲罰在短期中的效果是使守衛真正盡職,而在長期中則起到了抑制盜竊的作用。由此看來,給予審計師合理的足夠的懲罰對防止審計資訊披露失實有著積極的影響。

(2)擴大事務所的規模化。事務所的規模化可以大大提高審計披露質量。很多管理當局通常會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要求事務所出具他們所希望的審計意見,若事務所不願配合,便動輒以更換事務所相要挾——即“購買”審計意見,事務所這時便會遇到來自於客戶管理當局的巨大壓力。當事務所達到一定的規模化以後,不配合某企業管理當局的合謀要求而產生的收入損失不足以對事務所構成威脅,順從管理當局而使自身聲譽損會使事務所得不償失。因此,在此情況下,它們不會為了小利而失去原則,而是會堅持獨立和公正。

(3)建立審計主體誠信評級制度。可以在審計行業中建立對各事務所的誠信評級制度,定期對該事務所進行信用評級,檢查並監督其誠信度,並將評價結果通過網際網路的形式及時公佈於眾。評級的依據可以根據相應的指標因素的重要程度配之以相應的權重,通過計算得出綜合評價結果。

(4)進一步完善資訊披露規範體系。審計資訊披露不應以數量來衡量,而應從這些資訊披露對投資者及報表使用者的實用性、可理解性來考慮。因此,披露應強調反映交易的實質,要披露其風險所在,使投資者通過披露了解交易的實質及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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