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頭企業如何重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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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的股權關係是上市融資的必要條件之一,在經營過程中,企業決策者應儘量在原有組織結構內進行業務擴張,避免導致投資關係混亂、關聯關係複雜的局面。現實中很多企業在創業或成長期往往忽略了這個問題,已經掉入了這個“陷阱”,形成了“多頭”企業的局面。“多頭”企業的組織形式給企業改組及融資帶來很多障礙,那麼“多頭”應企業如何進行重組,為其上市融資掃平道路呢?

多頭企業如何重組論文

先看一個案例:LJ企業集團是一個鬆散型的企業組織,集團公司下屬有A、B、C、D、E等10餘傢俱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關聯企業,集團公司未能取得法人資格,而這些公司的實質控股股東均為同一自然人。集團主營業務為彩色印刷及包裝,公司總資產3億元、銷售收入2億元均分佈在這些關聯企業之中,而其下屬公司,資產和效益均未能形成整體優勢。基於上述實際情況,集團公司擬通過改制和重組,重新整合這些業務相似的關聯企業,形成主營業務突出、具有相當規模和競爭力的擬上市主體。

上述LJ企業集團公司是一個典型的“多頭”公司的案例,我們為其重組及改制設計了三種模式,並分析了各模式的實際操作程式及存在的利弊。

模式一:借“殼”模式

借“殼”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在現有的LJ集團公司的框架內選擇規模、效益較好的企業作為“殼”,然後以該公司為主體,對其他公司進行整合,待整合完成之後,再將該公司改制成為股份公司,從而完成資產重組和企業改制。由於整個集團內部法人實體較多,這些法人實體又構成關聯關係,加上業務基本相同,形成了同業競爭和大量的關聯交易,以其中較好的一個為主體對整個集團公司的業務進行整合,同時也可以解決上述兩個問題。從目前各公司的規模、效益來看,E公司比較適合作為“殼”公司。在這種模式下,公司重組和改制經歷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轉讓階段。A、B、C、D以及E均先召開股東會,做出有關股權轉讓及收購的決議,根據上述決議,由註冊會計師對股權轉讓公司進行審計或資產評估,根據審計或評估結果,確定收購股權的比例及收購價格,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完成後,E成為A、B、C、D各公司的股東,整個集團的主要業務集中到E這個主體之中。

第二階段:整體變更階段。經過第一階段的股權受讓,E成為股份公司的主體,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要求,尋找另外的發起人,在新股東受讓部分E公司的股權之後,申請將該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方案評析:本模式資產剝離簡單,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資產的重組和公司改制,整個過程涉及法律程式也較少。重組完成後的主體將公司的優質資產進行了重新配置,股份公司具有適當的規模及效益,重組完成前“殼”公司的經營業績也可得以連續計算。另一方面,由於各法律主體得以保留,也為公司進一步進行資本運作提供了空間。但由於“殼”公司可能在歷史運作中形成了一些問題,而這些歷史遺留問題能否在重組及改制過程中得到適當的解決,也將對該種模式的實施效果產生直接影響。

模式二:合併模式

合併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目前的A、B、C、D、E等主要業務經營主體以新設合併的形式重組,形成一個新的法律實體,該法律實體可以是有限公司,然後再申請變更為股份公司,也可以直接合併成為一個股份公司。由於現有各公司的經營業績不佳,而且在多年的經營過程中累積了不少的法律、財務問題,其中許多問題是積重難返,在現有的組織結構內進行重組很難完全規避這些歷史問題,而採取新設合併的模式,原有法律實體全部消失,公司得以全新的面貌出現。在這種模式下,公司的重組和改制要經歷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資產清理階段。這種模式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如果前期各公司的資產全部都進入新的公司,就不能解決任何問題,所以合併之前要對資產進行適當的剝離或清理,保證進入新公司的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

第二階段:新設合併階段。根據新設合併的方案及註冊會計師審計和評估的結果,參與合併的各公司董事會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交股東會表決,做出各公司新設合併成立新公司的特別決議,合併各參與方簽訂合併協議。同時各公司履行公告程式,並由各方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自股東大會做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原有各公司的股東成為新公司的股東,向有關部門申請設立新公司。

如果全部公司參與合併可能會傷害到公司的一些既得利益(如異地公司的稅收優惠),也可以在合併模式的基礎上進行演變,將模式一與模式二進行組合,形成新設合併加控股模式,即本地公司先進行新設合併之後,形成的新公司為“殼”公司,異地公司不參與新設合併,等新公司成立之後,將異地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殼”公司即可。

方案評析:本模式最大的.優點在於經過資產清理,新公司能以嶄新的面貌出現,沒有額外的負擔,但該方案涉及到合併過程中的諸多法律程式,所需時間較長,公司負擔的成本也較高,該模式對改制公司經營業績的連續計算將產生影響。

模式三:購買模式

購買模式的思路是:各發起人完全以現金投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與此同時,對現有各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理,處理不良資產,剝離優良資產,然後以新設股份公司的現金購買優良資產,並對相關企業進行清算。這種模式的目的就是成立一個全新的公司。在這種模式下,改制和重組有兩個階段組成:

第一階段:成立股份公司。各發起人以現金出資形式註冊股份公司。

第二階段:購買資產。在註冊股份公司的同時,對現有各公司的資產狀況進行摸底和評估,明確股份公司擬收購部分,註冊會計師對目標資產進行評估,相關各公司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簽訂資產收購(轉讓)協議。

方案評析:這種模式的最大優點就是股份公司以真正“新”公司的形式出現,完全規避了歷史遺留問題,在上市過程中面臨的問題較少,與模式二相比,涉及的法律程式及公告成本也相對較少。但該模式下,現有各公司的經營業績完全得不到連續計算,股份公司重新運作,而且需要發起人有足夠的現金註冊股份公司。

上面以LJ集團為例子,我們為“多頭”公司提供了三種不同的重組與改制的模式,三種模式各具利弊,但都具有可操作性,企業管理層可結合公司發展狀況及具體需求,最終確定重組改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