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交通肇事損傷併發症費用的判決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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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針對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醫療費和護理費等相關判決,常常涉及到有關損傷併發症及相關費用的問題。因為,治療損傷併發症的費用,也是醫療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針對交通肇事治療損傷併發症費用的判決或裁定,司法解釋又比較籠統。因此,部分基層法官作出的判決往往標準不一、苦樂不均。濫用自由裁量權、故意偏袒等不公正的情況時有發生。當事人及親朋好友們為此對人院和法官怨聲載道。這不僅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也損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淺談交通肇事損傷併發症費用的判決或裁定

僅舉一例:

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負全責。醫院診斷,原告“右脛骨骨折、半月板損傷、韌帶拉傷。”原告住院17天出院後,在距肇事傷害後第22天,因肺內感染和骨折再次住院。醫院診斷“骨折併發症肺內感染。”原告在內科和骨科病房先後住院33天治療骨折併發症肺內感染和骨折。原告訴求的全部醫療費,就包括此次住院的醫療費。一審藉以“肺內感染與肇事傷害無直接因果關係”為由,認定醫療終結時間僅為17天,否定了原告此次住院包括治療骨折的全部醫療費,只判決了12天的護理費。原告不服一審有關判決[1],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以“認定事實不清”,裁定[2]“撤銷判決,發回重審。”一審重審後,仍維持有關判決。原告仍不服一審重審有關判決[3],再次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再次以“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4]“撤銷判決,發回重審。”二次重審至今(2009年12月16日)尚未開庭。令人不解的是,就這麼一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分明、案情簡單明瞭,且極為普通的民事案件,根本也沒有什麼和空白以及判決難度,為什麼遲遲得不到公正的判決那?其原因是,一審法院有關領導為偏袒交通肇事人被告,鑽司法解釋籠統的空子,惡意認定因果關係從中作梗,致使本案歷經三次重審,兩次是發回重審,歷時長達四年多的'時間仍未得到公正的判決。實在是令原告和原告的親朋好友們憤憤不平。原告的兩任代理人更是極為不忿。原告現已不惜代價對其進行投訴,並在網上多次釋出了訊息,讓公眾評議。此案比較典型,令人思索。

由此可見,公正地判決或裁定損傷併發症的費用,已不容忽視。

一、必須要依據醫學科學正確地認定損傷併發症。它是醫療費和護理費等相關判決或裁定的前提,直接關係到醫療費和護理費等相關判決或裁定是否公正。一般應依據醫囑診斷確認。

二、必須要正確認定損傷併發症與肇事傷害的因果關係。它是醫療費和護理費等相關判決或裁定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法律依據。應當依據醫學科學和相當因果關係說確認。

(一)、醫學依據

1.非法侵害所致的人體損傷往往是特定的,就醫學而言,侵權行為存在的直接因果關係只涵蓋該損傷本身,其所致的併發症,往往體現了疾病發展的特殊規律和一般病理過程,它們經常形成一個看似無關,但確實存在著內在必然聯絡的疾病鎖鏈;

2.人體眾多系統、器官和組織是相互依賴、協調和調節,在其突遭打擊形成損傷時,其相關的系統、器官和組織將發生病理改變。這些改變由於與損傷關係密切,醫學上稱之為損傷併發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