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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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探析
【論文摘要】:刑法界對刑法第133條肇事罪的質疑,自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頒佈時就已發生。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若干的解釋》釋出後,對文通肇事罪的討論和非議更日漸高漲。文中對交通肇事罪的兩種加重處罰情節、逃逸行為和因逃逸緻使被害人死亡等題目的認定,提出了個人觀點,即: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條件和基礎。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也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以上幾個方面的因素我就交通逃逸的行為進行了理論上的和論證。【關鍵詞】:交通肇事逃逸 處罰 犯罪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