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高校學生管理契約化視角下管理者的角色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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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學生契約化 學生管理者 角色轉換

淺談高校學生管理契約化視角下管理者的角色轉換

【論文摘要】高校學生管理契約化是促進高校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保障高等功能實現的一種有效途徑。在高校學生管理契約化程序中,在面臨各種“不完善”的現實中,對於學生管理者而言,意味著自身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行為規則的重新選擇,這是學生管理者實行真正角色轉換的過程。而同時來自於監督、隊伍建設、氛圍營造及管理的保障措施對於推進學生管理者角色轉換程序也至關重要。
  
  高校學生管理契約化就是將契約理念引入學生管理,明確學生管理制度不僅是學校的內部規章,而具有契約性的本質屬性——相對性,即管理制度具有特定的權利(權力)義務主體,高等學校與學生既享有權利(權力)又互負有義務。高校受和教育機構委託,在學生學籍學位管理、獎懲資助、考試評估、教育教學秩序維護等思政教育、教學管理方面承擔著一定的教育行政職能,在授權的範圍內履行學生管理職能。[1]在這個領域,學校和學生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律關係,學生管理者各主體之間基於自由合意的原則將高校學生管理和服務的各項內容、任務及要求進行分解,並用明確的條文將各方主體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定下來,把特定的管理目標予以落實。本文論述中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制度屬於行政契約範疇,這種行政契約既是高等學校用來實施學生管理的依據和手段,又是學生對高等學校權力進行限制的方式。[2]強調學生管理制度的契約性有助於規範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活動和行為,監督高等學校依法實施學生管理,維護高等學校與學生、學生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促進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
  
  一、高校學生管理契約化視角下管理者角色轉換的必要性
  
  (一)“契約不完善”凸顯
  首先,契約“平等性”失衡,重視學校權力而輕視學生權利,契約中“重管理者權力輕被管理者權利”的現象普遍存在,如規定學校職權的規範多,其相應的責任條款少;規定校方行使管理權的方式和手段多,學生的權利保障途徑少;規定學生應履行的義務條款多,而規定學生應享受的權利條款少。其次,契約“性”缺失,學生對涉及自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沒有話語權,不能參與到契約的制定過程中,契約僅僅是學校職能部門意志的體現。再次,契約“權力色彩”濃厚,在契約實施中普遍存在利用契約格式條款侵佔學生權利,規避法律責任,以至於學生部分權利無法實現等問題。在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高校學生管理者作為契約的制定者,只有轉變管理理念,重視並嚴格履行契約制定過程中的規則,才能依法制定出平等、公正、完善的契約。
  (二)“契約執行力”受阻
  契約執行方面,重製定、輕執行的現象普遍存在,從根本上削弱了既有契約的實際效力,喪失實際意義。由於契約主體法律意識不高,未建立一種契約意識,不履約情況客觀存在。現實中許多契約主體仍然把學生作為規範和約束的物件,只是單方面地要求學生的行為符合規範和學校的要求,以學生不出問題為管理工作的目標,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和享有的權利契約是規範、調整和聯絡學校與學生等各主體間相互利益和相互關係,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基礎和紐帶,契約得不到嚴格的遵守和有效的執行,學生教育管理工作必然陷入混亂之中。因此,契約化管理中必須加強對各個主體履約狀態的調控與監督,保證契約的“執行力”,嚴防契約失靈。
  (三)“權益糾紛”增加
  由於傳統高校管理模式影響,高校管理者依然保持固有的管理行為模式和權力觀念定勢,其管理價值導向,仍然偏重於有效地規範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秩序,這種權力本位的價值觀念和高校學生日益高漲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等產生了激烈的衝突。這種變化對高校契約化管理背景下學生管理者原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在高校學生管理中由於管理契約不完善、程式規則不完善、高校管理者民主、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導致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參與管理權、隱私權、知情權、名譽權、財產權等權利而引發的衝突、糾紛日益增加,迫切需要轉變觀念、完善契約、規範程式,才能真正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
  
  二、高校契約化管理視角下學生管理者角色轉換的途徑
  
  (一)重塑理念
  1.建立“契約意識”的管理思路
  高校學生管理者要建立“契約意識”,充分認識到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契約性的本質屬性,明確學生管理制度實質是規定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是高等學校與學生共同的意思表示,反映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意志,學生管理者和學生都是學生管理制度的簽署者,都是契約當事人,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其均產生契約約束力,高等學校與學生必須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履行約定的義務,保證高等學校的正常執行。契約意識的內在表現為“平等、自由意志、一無責任、誠實守信”,也即意味著契約本身、契約的制定過程以及主體雙方履約的行為等都要體現平等、公平、民主、誠實守信等精神。[3]同時,“契約意識”的建立不僅是管理者,也包括被管理者,學生作為一個公民,一個完全民事行為主體,更應該通過契約管理來增強其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