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學改革探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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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階段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方向和單位,理論研究部分與司法實踐部分主要是兩種形式,那麼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學改革探究是?

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學改革探究分析

《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是維護人民權利的法律保障。同時,在法學的教育中,《民法》也是重中之重。本文將從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學現狀出發,同時簡要分析民法教學脫節的原因,最後就民法教學的改革提出幾點建設性的意見。

從2008年開始,我國就本科應屆畢業生司法考試時間做出了調整。這正是反映了雖然社會上急需高素質的法學人才,但是本科畢業生依然面臨著就業難的窘境。司法考試的改革不僅是對社會矛盾的反應,同時也是對司法教學的要求。研究司法教學的改革無論對國家,還是對學生都是未來發展趨勢。

一、 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學的現狀和原因探析

1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學現狀

在司法背景之下,國家不斷推出新《民法》,致使民法教學增加了新的教學任務。且司法考試中民法佔據非常大的比例,也對司法考試的成績有著決定的影響,從“得民法者,得司考”這句話就可以看出《民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並且,《民法》涉及的內容可謂是紛繁複雜,結構體系也是非常龐大,所以在法學專業課程設定上民法佔據了大量的課時,通常教師需要兩個學期課時的安排才能將民法課程內容講完。

毫無疑問,這對教師以及學生來說都是極具挑戰的任務。加之《物權法》與《債權法》《專利法》的變動更增添了教學難度。

另一方面,目前司法考試一般都帶有很強的功利性質,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也僅僅是將以往的考試重點和難點講授給學生,這種教學模式是與民法精神背道而馳的。這樣不僅忽視了學生對民法知識整體性的把握,同時也削弱了學生對處理實務的能力。

2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學脫節的原因

在我國傳統的教學中無論是民法教學,還是其他科目的教學,教師一直都是課堂教學的主導者。儘管這種教學模式可以讓學生更快速接受新知識,但是這樣就完全忽視了學生獨立思考和自主學習的能力,其思維方式和模式逐漸形成了定式,最終也變成了學習的機器。這種教師主導的教學方式在民法教學中的運用,很難培養學生利用學過的知識分析問題或者解決問題。

司法考試通過案例結合知識點,進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在考查學生基礎理論知識的同時,也考查了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根據民法實際教學過程來看,民法憑藉著自身內容和體系的龐雜以及教學時間的限制,要求教師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將複雜的知識傳授給學生,極易導致教師只能有時間將理論知識講授給學生,而無法通過案例的分析進一步剖析知識。這種教學模式之下,學生只是屬於被動接受者,在學習的積極性和思考的主動性上都有所欠缺。

二、 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學的改革措施

1實施應用型人才培養

隨著法律的不斷變革和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法律職業的細化和要求也越來越高。

依據現階段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方向和單位,理論研究部分與司法實踐部分主要是兩種形式。因此,在法學本科新生學習法學之前就可以根據其個人喜好和就業定位,將法學的教育分為理論型和實踐型的教學模式。不過,這種教學模式並不是固定不變的,法學本科學生學習的第一學年,這種教學模式的作用是劃分學生的不同發展方向。在法學學習的初期,教師應以基礎知識講授為主,專業引導為輔。經過一年學習之後,學生就可以按照自己興趣,並結合一年的基礎學習,再次選擇專業方向。

就理論型學生而言,應重點培養其理論知識的系統性學習以及獨立思考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就實踐型學生而言,就需要偏向案例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培養,讓學生能夠結合所學知識對實際案例作出科學的判斷。

2優化課程設定

2008年開始,普通高校第二年應屆畢業的法學本科生可以當年就報考國家司法考試,即法學本科教育的時間為四年,但是由於司法考試政策的改變和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環境的'影響,實際的教育時間變為三年。根據這種情況,法學本科教育課程就可以設定“2+1”模式。

“2+1”課程設定模式就是在民法本科教育開始兩年,按照各高校民法課程設定的實際情況,重點將注重理論和基礎的課程設定為必修課,側重民法基本理論、概念和制度的學習,如此就加強了學生民法理論素質的培養,同時也為其他法學課程學習了奠定了一定的基礎。民法教育的最後一年,高校應當根據參加司考的學生的情況,設定一些與

司法考試或者與法學事務緊密聯絡的課程作為選修課,便於提升學生在司考中的應試能力。

3建立健全師資隊伍

學生的素質會受到自身因素的影響之外,教師的素質同樣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多種原因的影響,我國高校法學院系的教師隊伍長期處於封閉狀態,較少參加司法實務,導致法學教師在實踐經驗上有所欠缺。這樣就容易出現教師的教學內容與實際司法脫節的情況。這不僅影響了民法教學的課堂效果,也會影響學生司法考試的成績。司法考試改革之後,考試的內容不再只看重學生的理論知識,更加重視對學生運用司法知識的能力考察,這就要求教師以堅實的理論知識作為基礎,培養學生運用理論知識與實際生活聯絡的能力,提高學生運用法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因此,民法的教學中就需要建立健全師資隊伍。教師不但要具備全面的理論知識,而且還要擁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基本的法學素養,進而通過教師的能力來促進民法教學的改革,使教學的內容得以優化。最終培養學生將理論知識與實際結合的能力,增加學生在司法考試中靈活地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改進課堂教學方式方法

民法考試的大綱是現行民事法律,考察重點包括民法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應用,考察範圍既有針對性考察,也有綜合性考察。針對司法考試的特點,民法教學就需要改變以往課堂教學中的缺陷,教師的教學方法和內容應與司法考試的目的一致。具體來說,民法教師備課時就需要熟悉與司法考試相關的內容和要求,課堂教學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課堂教學方式,使學生能夠吸收和理解與司法考試有關的知識。經過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是民法教學中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不僅可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還可以提升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故而,民法教師有必要將案例教學法運用於實際的教學課堂中。

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民事法律規範不斷完善,本來就知識豐富的《民法》又增加了更多的新內容,學生和教師都面臨著更多的挑戰。但是教師主導性的課堂模式和灌輸式的教學模式,使司法教學與司法考試存在脫節的現象。在司法考試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對民法教學作出改革,可以通過實踐型和理論型的分層次培養和“2+1”課程設定模式來改革民法教學的培養模式和課程設定,同時民法教學還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通過案例教學等課堂教學方法,培養學生在司法考試中運用司法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