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孔孟儒學的血親團體性特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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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孔孟儒學的血親團體性特徵(下)
論孔孟儒學的血親團體性特徵(下) 六


或許是由於在某種程度上察覺到了血親情理的這種團體性特徵,孔子和孟子都明確要求人們從特殊性的"父慈子孝"出發,通過"由己推人"的途徑,達到普遍性的"仁者愛人"。就此而言,他們實際上也曾試圖主張:在以血親情理作為本原根據的前提下,人們應該超越血親團體性的有限範圍,將血緣親情積極地擴充套件到社會中的所有人那裡,實現從特殊團體性到普遍社會性的推演。這也是目前學術界認為儒家思潮具有社會性特徵、呈現出集體主義(群體主義)價值取向的一個重要原因。然而,問題在於,一旦像孔子和孟子那樣肯定了血親情理的至上地位,那麼,在血親團體性與普遍社會性出現對立衝突的情況下,他們主張的這種超越性的推演在本質上也不可能真正實現。

例如,孔子主張的"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就是明確要求人們以血親團體性的"孝弟"為起點,通過超越性的推演,最終達到普遍社會性的"泛愛眾"。在血親團體性與普遍社會性不存在對立衝突的情況下,這似乎也不失為一種實現普遍性"仁者愛人"的可行辦法。不過,一旦二者之間出現了對立衝突,那麼,無論是在"父之道"並非"正道"的情況下堅持"三年無改於父之道",還是在"其父攘羊"的情況下堅持"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雖然可以鞏固"父慈子孝"的血親團體性,卻無法由此通過"由己推人"的途徑,進一步實現"天下歸仁"的社會性目標。相反,這些做法要麼會阻礙人們達到"天下有道"的理想境界,要麼會損害那位羊被攘去的無辜民眾的正當權益、使他無法成為"仁者愛人"的物件,結果只能是使普遍社會性的"泛愛眾"化為空談。

再如,孟子提出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推恩"原則,更是明確要求人們通過"善推其所為"的超越途徑,把其他人的父母子女當作自己的父母子女來對待,由此將血親團體性的"父慈子孝"擴充套件為普遍社會性的"仁者愛人"。與孔子的上述主張相比,孟子的這種主張顯然更清晰地指出了從特殊性的"老吾老"、"幼吾幼"推演到普遍性的"人之老"、"人之幼"的可行途徑,因而一直受到受到宋明理學和現代新儒學的高度推崇,被認為是孟子對於儒家思潮做出的一個重大貢獻。不過,一旦在血親團體性與普遍社會性之間出現了對立衝突,依據孟子自己堅持的血親情理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這種超越性的"推恩"同樣不可能真正貫徹到底;並且,恰恰是孟子自己,曾經一而再、再而三地反覆指出了這一點。

首先,孟子自己肯定的舜的"大孝"典範,就自發地指認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可能真正貫徹到底。因為舜雖然曾經將自己的親生父親"竊負而逃",但另一方面卻又"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殺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孟子·萬章上》),根本沒有考慮他們原本也是其他人的親生父親,理應像對待自己的親生父親那樣去對待他們。而從更富於本質意義的角度看,當舜為了堅持血親情理的本根至上而不惜"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的時候,他就已經在"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中遺棄了普天之下的所有民眾百姓,充分表明他雖然的確做到了血親團體性的"老吾老",卻無法實現普遍社會性的"以及人之老"。

其次,孟子自己在批評墨家夷子的"二本"觀念、闡發儒家思潮的"一本"原則的時候,還自覺地指認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不可能真正貫徹到底。因為他提出的"信以為人之親其兄之子為若親其鄰之赤子乎"的質疑,其實就等於是強調:由於"人之親其兄之子"的團體性血親情感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遠遠高於"親其鄰之赤子"的普遍性兼愛情感,因此,人們根本不可能像愛具有血親關係的"其兄之子"那樣,去愛那些沒有血親關係的"其鄰之赤子"。這顯然也等於是承認:只要堅持"事親為大"、"愛有差等"的原則,人們就不可能通過超越性的"推恩"途徑,從血親團體性的"幼吾幼"出發,進一步擴充套件到普遍社會性的"以及人之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