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觀念產生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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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訟觀念產生的原因分析

無訟觀念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對自然秩序和諧的追求
李約瑟先生在研究中國人對自然的態度時發現“古代中國人在整個自然界尋求秩序與和諧,並將此視為一切人類關係的理想。” “和諧”的觀念代表了我們傳統文化的宇宙觀,它的形成和發展對民族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國古代是農業社會,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極大的依賴自然條件,由於當時科技落後,許多自然現象的發生人們無法解釋,於是對天產生了崇拜和敬畏之情,認為主宰宇宙一切的是天。儒家認為:“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萬物之祖,萬物非天不生。”懷著對天的敬畏崇敬之情,古人產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董仲舒說:“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養,秋涼以殺,冬寒以藏,暖暑清寒,異氣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歲也。”董仲舒認為四季氣候的變化皆是天的意志,而人是宇宙的一部分,自然的一部分,人類社會的發展、演變以及動作方式應當遵循自然所固有的規律,人若違背自然必然遭到自然的懲罰。因此人應與自然相和諧。董仲舒對此作出明確的論述,他認為人是自然的一個副本,一個縮製件,所以要“以類合之,天人一也。”要達到天人合一作為人類的基本社會規則應當符合天的要求,法律的內在精神和具體內容必須體現“天意”。老子有一個著名的公式:“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見效法“自然”,要以“自然”的固有“規律”、“真諦”作為人類社會生活的根本法則。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也就是法天、法地、法自然的。儒家宗師孔子在稱讚堯時說:“唯天為大,唯堯則之”,其中的“則天”主義是“法自然”的意思。墨子主張“以天志為法而順帝之則。” “天志”也就是“自然”的意思。韓非子說古之聖王“望天地,觀江海,守成理,固自然,……,因道全法。”說的也是依照自然固有的道理制定了法律。古人認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演變以及動作方式應遵循自然之天所固有的規律,可見法律的制定是遵循“則天立法”的原則以“天”為制定法律的最終根據。
天道和諧,人道亦和諧。古人們認為天道之自然的和諧秩序應成為人類社會秩序的楷模,準則。人類社會應當像天道那樣和諧有序。梁漱溟先生也說:“中國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與人間秩序的最高價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諧’。”在天人合一思想的基礎上董仲舒又提出天人感應理論。認為如果人世間的獄訟過多,會攪亂天人之間的氣,會導致上天的懲罰,所以要儘可能的保持人間的和諧。瞿同祖先生指出:“古人認為,……政事不修是致災的原因,而政事中刑獄殺人中最為不祥,其中不免有冤枉不平之獄,其冤毒之氣可以上達雲霄,激起神的忿怒。”為了達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所以在人間就應當倡導無訟,只有人間的社會呈現出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無爭才不至於使神降罪人間。
要達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天人關係,人與人的關係和諧就要追求無訟。無訟是和諧在社會關係領域的一個具體體現。如果有訴訟產生就是對和諧秩序的破壞,“爭訟是一件絕對的壞事”。古人對“無訟”的追求就是對和諧秩序的追求,是“法自然”即“天人合一”思想在法律上的體現。
(二)家國同構的社會結構
荀子曰:“人之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人之所以能夠不同於其它的物種是因為人能結成團體,組織成社會。而結成社會需要有社會原則。範忠信教授認為:“宗法社會(形態)就是中國古代一切社會組織的母原則。”我國的封建社會是在宗法血親關係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宗法制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組織形態。宗法制產生於西周時期,它根據親屬關係的長幼,嫡庶遠近來決定政治上不同的地位或權利義務,實現國家政治機器與王族的宗族組織結構合一的制度。宗法制作為一個事實的存在深刻的影響了我國的社會結構,雖然在青銅器時代我國已經進入了國家的狀態,但是由於我國的國家狀態不是從技術革命發展而來的,並且當時的地域原則沒有完全的取代血緣原則,使得我國國家產生一開始社會結構就是家國同構。家國同構即家與國的利益是根本一致,不可分割的。在經歷了春秋戰國的大變革之後雖然地域原則完全的取代血緣原則但我國的社會在宗法制影響下還是保持了家國同構的社會結構。政治社會的組織是“家”的延伸,以家為中心一點一點的向外推出去,而“族”、“國”、“天下”都是“家”的擴大。誠如孟子所言,“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一國就是一家,一國之君是一國之父,一家之父就是一家之君。家國相通,家政與國政只是範圍不同而已。孟德斯鳩在談到中國問題時也說:“這個帝國的構成是以治家的思想為基礎的。”在家國同構的社會特點下老百姓的爭訟,發生糾紛其實是家庭不和睦的延伸。家庭家族內部成員之間由於有著割不斷的血緣親情,地方官吏在處理老百姓的爭訟時就像排解家庭糾紛一樣以調節為主,輔之以刑罰,以達到對無訟理想的追求。家國同構的社會特徵在法律領域導致了國法與家法的混同,讓無訟的思想深深的植根於中國老百姓和官吏的心中。
(三)儒家主導的政治法律秩序的要求
經歷過百家爭鳴時代的秦朝,在統一中國後毅然的選擇了法家思想,然而秦歷二世而亡的現實讓漢初統治者對法家的嚴刑峻法思想望而卻步。司馬遷在總結秦興秦亡時認為在於一個法字,他說:“故秦之盛也,繁法嚴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內畔矣。”法家的思想被漢初統治者排斥了,面對百廢待興的局面,他們選擇黃老無為的思想。與民修養政策的實施,讓生產得到恢復,經濟得到發展。到漢武帝時期國力開始逐漸強盛,在意識形態領域也醞釀著為封建制度服務的思想的統一,當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得到漢武帝的採納後,儒家學說成為封建正統學說。在正統儒家思想的指導下我國開始法律儒家化的程序。從董仲舒的引經斷獄到《唐律疏議》貫徹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如昏曉陽秋相須成者也”,無不體現著法律思想的儒家化。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促成我國“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無訟”也成為我國正統法律文化追求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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