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上市公司股東提案適當議題制度及其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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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上市公司股東提案適當議題制度及其啟示
鍵詞: 委託書規則/股東提案/適當議題/股東會議/美國公司法 
內容提要: 股東提案適當議題的界定,是股東提案制度設計與實踐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在美國,作為註冊證券持有者的股東可以利用委託書機制就廣泛事項進行提案,股東提案機制業已成為股東控制集中管理的代理成本、促進公司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美國股東提案規則的巨大功效,得益於實踐中通過以下三個路徑對股東行動議題的靈活拓展:建議性提案的使用、排除事由的限制、公司章程細則修訂提案的運用。美國股東提案適當議題制度的實踐經驗,對我國公司法的相關實施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股東提案,即由股東向公司股東會議提出的議案。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立法都已不同程度地賦予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股東向公司股東會議提出議案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03條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滿足一定持股數量條件的股東有權提出臨時提案。我們知道,任何權利都存在一定的邊界,股東顯然不可能漫無邊際地提出議案。那麼,股東可以就哪些事項進行提案?這是股東提案權制度設計與實踐需要明確回答的重要問題。我國《公司法》規定,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從上市公司股東提案實踐看,股東提案內容主要限於管理者選任、公司重大變更等傳統事項,提案議題範圍較為有限。相比之下,美國上市公司股東提案議題卻幾乎涉及公司治理的各個領域,股東提案權制度在促進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美國股東提案適當議題制度的成功實踐經驗可以作為我國實踐的適當借鑑。

一、股東提案適當議題的判斷標準 美國是最早明確確立股東提案權的國家,股東提案權的制度淵源主要體現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簡稱SEC)依據證券交易法授權於1942年制定的委託書規則14a-8,亦稱股東提案規則。該規則允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註冊股票的持有人)請求公司(註冊股票發行人)將適宜股東行動議題的提案列入為委託書徵集材料,並賦予被徵集股東就該提案進行表決的權利。在股東提案規則設計與實踐中,首要問題是股東行動適當議題的內涵界定。SEC最初並未對此進行準確具體地界定,只是表明議題適當性判斷需依據公司註冊地的州法判斷。[1]這是因為,哪些事項適宜股東集體行動屬於公司內部權力配置問題,宜由州公司法等法律確立,委託書規則的制度目的只是為股東提供將那些對於股東具有重要意義的事項提交其他股東考慮的機制。 鑑於股東提案規則實踐不斷髮展對議題適當性判斷提出了進一步要求,SEC在“依據州法非為股東行動適當主題”之概括性規定的基礎上,另外發展出12項股東提案排除事由。分析這些排除事由,部分屬於非適當議題的排除事由,如第4,5,7,8和13種排除事由;其餘部分則屬於非適當議案的排除事由,這些情形的提案雖然議題適當,但具體方案不滿足合法性或可行性等要求。其中,非適當議題的排除事由成為判斷股東提案議題適當與否的標準,除非公司證明股東提案內容屬於以下這些排除事由,否則應為適當議題;當然,是否為適當提案,尚需進一步判斷其具體方案是否符合合法性或可行性等要求。

第一,與公司經營不存在重大關聯。1972年,SEC對股東提案規則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原有“一般政治性、經濟性或社會性提案”的排除事由,增訂了非重要關聯性及非公司能力所及的排除事由,即公司只能排除那些與公司經營不存在重要關聯或公司無能為力的提案。[2]股東提案規則14a-8 (i)規定的第5類公司可排除提案為:提案僅涉及最近一個財務年度內公司不足總資產5%的資產,或不足5%的公司淨收益與總營業額有關,並且與公司經營不存在其他重大關聯。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關聯性是與公司整體經營事務的關聯、與其他股東存在利益關聯,股東為追求個人利益的提案不構成此種關聯。股東提案規則14a-8(i)規定的第4類公司可排除提案為:提案涉及股東對公司或其他人的個人請求或委屈的救濟,或者提案是為了股東個人獲利,或者為了促進非由其他股東平均分享的私人利益。

第二,股東提案事項屬於日常經營事務。有些提案議題雖與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關聯,但可能並不適宜股東集體行動,只有重大事項屬於公司股東會許可權,而公司日常經營則由管理層集中管理。1954年,美國股東提案規則確立了日常事務提案的排除原則,允許公司排除涉及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提案。[3]美國股東提案規則14a-8(i)規定的第7類公司可排除提案為:提案涉及公司日常經營事務的處理。這一排除原則主要基於兩方面因素考慮:日常經營事務屬於公司管理層基本許可權,不宜由股東直接監視;股東提案旨在巨集觀管理公司,股東對於複雜性質的事務不具有做出有資訊保障的判斷的能力。[4]作為日常經營規則的一個表現,美國股東提案規則14a-8(i)規定了第13種公司可以排除的股東提案:提案涉及具體數額的現金或股票分紅。這一排除事由的依據在於,分紅的具體數額並非屬於巨集觀政策,公司更具有判斷能力,不宜由股東發起行動。

此外,美國股東提案規則還有一個排除事由,即涉及公司董事會或類似管理機構成員選舉的提案為公司可排除提案。從理論上講,選舉公司經營者是股東應有的權利,理應是股東集體行動的適當主題。SEC曾指出將董事選舉相關提案列為排除事由的考慮:“此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表明,對於董事選舉,鑑於有規則14a-8並非是實施競選活動或以此種性質的選舉進行改革的適當途徑。;[ 5]換言之,董事選舉本身依然是股東適當行動的議題,只是不適宜通過利用公司釋出委託書材料的途徑。這是因為,委託書機制費用低廉,若允許股東可以利用此途徑隨時向經營者發難,將引發反對或支援董事提名的競選戰,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沖擊。可見,該排除事由屬於委託書機制的特殊政策考量,而非股東提案適當議題的一般判斷標準。

簡而言之,除非股東提案議題符合以上幾類情形之一,即依據州法非為股東行動適當議題,與公司經營不存在重大關聯,股東提案屬於日常經營事務或涉及董事選舉事宜,否則即可認為屬於適當議題。然而,由於州公司法將公司經營的廣泛權力都授予了董事會,多數事項都屬於公司日常經營事務,股東大會許可權即股東可以提案行動的議題似乎十分有限。

二、美國上市公司股東提案議題涉及領域的實證分析

令人感到驚奇的是,儘管美國上市公司充分推崇董事會集中管理,但與此同時股東提案涉及的議題卻十分廣泛,除了涉及公司重大變更等傳統被認為屬於股東會許可權的事項,還涉及許多曾一度被認為屬於董事會經營管理許可權的事項,即將集中管理中的部分重大事項提取出來,允許股東提案積極發起行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美國股東提案規則在控制集中管理代理成本、落實公司社會責任方面發揮了特殊作用,已經成為改進公司治理的重要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