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契約安排的新制度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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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契約安排的新制度支援
[摘要]新頒佈的《公司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出資時間自治性減少了創業投資契約中的逆向選擇,股權處分和股權交易的自治性減少了創業投資契約中的道德風險,有利於促使創業投資者與創業企業家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達成滿意的平衡,為創業資本市場的良性運作提供了制度基礎。   [關鍵詞]激勵相容 股東自治創業投資 新《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修訂通過。2005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委聯合制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釋出,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特別的法律規範。這兩部法律法規充分體現了股東自治原則,其頒佈實施將有利於創業投資者的“激勵相容”契約安排,極大地改善中國的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環境。本文將評析新《公司法》和《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契約安排的影響。
  
  一、創業投資交易中的
  “激勵相容”和股東自治
  
  創業投資資本追逐的主要目標,是創造性勞動體現的人力資本所產生的超高額回報。但是,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僅限於體現它的人。因此,人力資本在具有創造性和能動性的同時,還具有預先不可計量性、非程式化和“特異性”等特點①,且“特異性”越高,監督和評價成本就越高。因此,在創業投資交易中,人力資本持有方(創業企業家)總是處於資訊優勢的地位,貨幣投資方和人力資本投資方之間具有天然的資訊對稱不可能性。這種資訊不對稱使得創業投資者(資訊劣勢方)要求更多的擔保或對交易採取過分謹慎態度,甚至放棄交易,給交易帶來效率損失。換言之,相對於創業投資者而言,創業企業或創業企業家的個體活動具有非常高的外部性。
  個體活動的外部性產生了激勵的需要。法律和基於法律的契約實際上就是一種激勵機制,它通過責任的配置和懲罰規則的實施,內部化個人行為的個人成本,誘導個人選擇社會最優的行為。②創業投資者往往不能真實地觀測到創業企業家的行動選擇和有關事實的外生變數,只能觀測到投資產出,創業投資者必須通過投資契約中的激勵條款誘使創業企業家選擇自己所希望的行動。根據資訊經濟學原理,激勵的目的就是把個體行為的外部性內部化,通過法律制度和投資契約的強制,迫使產生外部性的創業企業家將投資者的成本和投資者收益轉化為其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使得行為主體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完全責任,從而通過個體的最優選擇實現創業投資者的效益最優,實現“激勵相容”。
  在創業投資中實現“激勵相容”的前提,是創業投資契約中體現“股東自治原則”條款的合法性。股東自治,是指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根據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自主決定公司的內部關係,即股東之間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在公司法中,股東自治原則主要體現為對公司章程進行調整的任意性規範,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提供示範性的公司執行規則。新《公司法》和《暫行辦法》將原先的大量強制性規範改為任意性規範,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任意處分其權利,加強了股權交易自由,使投資方有權通過自由約定的條款實現“激勵相容”,使原本資訊極度不對稱的委託代理關係達成滿意的平衡。
  
  二、“逆向選擇”與註冊資本
  出資時間的自治性
  
  為減少投資風險,創業投資者往往在投資期內採取多輪次的分期投入方式注資,在每一發展時點上只投入足夠讓企業過渡到下一發展階段的資本,當企業達到預期的利潤或市場表現目標時,投資金額逐次增加;當企業沒有達到預期目標時,則重新決定下一步是否再進行投資。分期投入資本強化了創業投資者對創業企業家的控制。從資訊經濟學角度看,出資時間的階段性條款試圖解決投資契約中的“逆向選擇”情形,這種條款使得資訊劣勢方獲得更多的在投資行為發生前即已存在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