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產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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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產生背景
一種文化制度的產生,必深紮根與一個社會歷史文化環境,並深受其影響。同樣,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始終脫離不了一條主線,即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發展線路。具有其鮮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及地域經濟特色。
(一)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經濟因素基礎
     契約制度是各種社會因素在經濟因素起最終決定作用的條件下相互作用而產生和發展出來的結果。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決定社會生產關係。契約制度首先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產物。隨著私有制的出現與商品交易的繁榮,社會需要一種新的行為規則來約束交易行為。契約制度作為一種調整人們要約行規範性準則開始出現並迅速發展。
     一個地區的地域文化對其所在地區的經濟會產生巨大影響。中國的文明起源於遠離海疆的內陸高地,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絕大部分時間都處於內陸地帶。作為中華文明的發源地——長江流域與黃河流域,其地域氣候、土壤適合種植業的發展。該事實決定了中華民族從一開始就是一個以農業耕作為主的農耕民族,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農業社會,商業活動長時間內在中國社會經濟活動中處於劣勢地位。從而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幾千年的重農輕商的社會思潮。這一思潮影響下,中國古代社會的商業活動具有其獨特的特徵,也使得中國古代契約制度從一誕生就打下了深深的地域烙印。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歷史中,佔據社會經濟主導地位的經濟制度是以農村個體經濟為主體的小農自然經濟制度。商品經濟制度在封建社會中處於從屬地位。這一現象使得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商業交易活動不甚活躍,始終處於一段強度之內,影響了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同時,此因素也造成一個現象,即中國古代的有關民事行為的單項法律:如契約制度法律法規比較完善,但卻缺乏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農業社會,社會階級結構中的統治者是號召“詩書耕讀”的士大夫階層。士紳階層在封建社會中具有崇高的社會聲譽,掌控著社會輿論的走向,影響並引導著社會其他階層的社會價值理念。中國古代社會歷來有“士農工商”之分,商人在社會階層中地位最低。雖然,士紳官僚地主也經商尋求致富,官僚、地主同時具有商人的身份,社會各階層的身份有一定的重疊性。但是,中國曆來重農抑商,力量強大起來的商人們首先要謀求的是在封建社會中的社會地位。從商並不是商人的唯一目的,他們多願意謀官入仕,將財富用於購買土地,使自己上升到舊有社會的封建官僚與地主的行列,他們不是獨立的階層,對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民事法制的推動就不徹底。
   (二)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社會文化因素基礎
     中國傳統社會統治思想為以孔子和孟子為代表的儒家學派思想。其思想以天理倫常為中心,強調仁政、德禮、仁者愛人。這就造成儒家在法學上的三種主張,即為國以禮的禮治論,為政以德的德治論和為政在人的人治論。這三種主張在各方面對古代法律進行滲透和改變,並最終使法律實現了儒家化。其基本內容是要建立起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為核心的`宗法等級制度。實質上是要以“禮”作為指導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則,維護體現等級制度的“禮治”。這一實質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輿論及社會價值理念對追求利益的商業活動的看法。傳統中國社會知識份子排斥對利益的追求,講究“君子不言利”,認為追求利益的舉動是違背“重義輕利”道德原則的行為,是鄙薄之人之所為。封建知識份子在整個封建社會中對其他人員起著巨大的引導作用。他們對“利”的輕視,造成了整個封建社會對與逐利相關的各種活動的輕視。從而也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契約制度及其相關活動,使其具有濃重的民族文化色彩。
    古代中國的社會經濟結構以自給自足的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為主體。人們主要的生活範圍比較固定,社會交流活動具有封閉性。其人際關係主要是以地緣、親緣和血緣作為紐帶的熟人關係。熟人之間高度重視親情、友情、鄉情,相互之間講究禮節、謙讓,相互尊敬。對於相互之間的矛盾糾紛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在起作。人與人的關係,多由血緣的紐帶來維繫,人們之間存在著固定的、不能改變的親疏、尊卑、長幼的關係。由於古代中國社會環境的閉塞,民事關係多數只能發生在宗族內部或鄉村居住地域之內。因此,對於糾紛的解決,主要依靠族權的力量和鄉村基層政權出面解決。族有族法,鄉有鄉規,它們是國法的重要補充。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方法是嚴格遵守宗法社會結構中的長幼、尊卑、親疏的倫常關係,依照傳統的禮教規範,由家族長老來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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