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中國古代社會的特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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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封建社會法律共有的特性就是特權制度,這是隨著社會發展而必然形成的產物。我國古代特權制度的形成開始於西周,西漢時進一步擴張和發展,直至“八議”的形成後而記入律法。階級性是階級社會的法律特徵,特權制度也是封建專制律法的法律特徵,中國古代的的特權制度發展較為豐富和多樣化,它與封建專制社會相苟合。筆者對我國古代特權制度的形成原因談一些看法。

試論中國古代社會的特權制度

[關鍵詞]中國;古代社會;特權制度

中國古代特權制度是用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它的特徵是維護不平等的社會關係,背離了法律的正直目的——維護社會的公正性。但這種“非法之法”卻在中國古代社會得到了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認可和遵守“,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則被廣泛地運用。這樣一種社會制度能得到延續和發展,其根本原因就是由於中國古代社會特殊的歷史文化環境所決定的.。所以,中國古代特權制度是以因社會各階級的等級關係不同為基礎的不平等社會制度。

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髮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古代特權法在中國封建社會,官員和貴族除了政治、經濟方面的特權之外,在法律上也能享受到很多的特權,主要包括下面幾個方面:八議、請、減、贖、官當等等。八議是指八種人犯罪之後,不由司法機關直接審理,而是由大臣們討論後,交皇帝決定如何處罰。一般情況下,都能得到減、免的優待。請是比八議低一等的特權,在唐朝法律中規定,三種人可以享受這種特權,一是皇太子妃祖父一系的親屬,二是有八議特權的人的父系親屬以及孫子,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員貴族。請的範圍適用於兩種人,一是六品和七品的官員,二是有 “請”這種特權的人的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妻子。贖則適用三種人,一是有上述三種特權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員,三是六品、七品官員的直系親屬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員的妾也享受此項特權。贖罪用不同數量的銅來贖。官當又叫當,指官員犯罪可以用官品來抵當,主要當徒罪和流罪。一般情況下,品以上可以當二年,九品以上可以當一年。中國古代特權制度最初是由家族發展而成的。

家庭制度在中國古代奴隸制社會就有了發展,由於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從生到死只能在同一塊土地生活耕種,從而就形成了家族,相應地隨家族的產生就有了家族制度,在這樣一個家族裡都會有一個位高權重的祖先領導人們的活動,從而就會制定一系列規範和法律。這時,父權至上的規範和法律也被推廣開來,隨家族成員的不平等由此也拉開了帷幕,從而也就產生了社會特權制度。中國古代的“禮”強調“等差”和“別異”,具體體現在祭祀、服飾、禮儀、服制等方面。在法律上突出表現為八議制度。凡屬八議特權優待範圍以內的貴族官僚,除“十惡”外,流罪以下減一等,死罪則根據其身份和犯罪情節由官史集議減罪,報請皇帝批准,此謂“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八議制度是封建法律與司法特權性的集中表現, 展示了中國古代特權法的精髓:通過整套互為呼應的律文,使貴族官吏的犯罪處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以致完全逍遙法外,而這一切均是在合法且合的旗號下進行的,法的公平要求與禮的差等性在古代中國實現了奇妙的合一。從中國古代的立法來看,能突出體現等級特權欠佳的罪名有:第一,奴隸社會的“變更等級名分罪” 它是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等級特權而產生的罪名。在奴隸時代,天子、諸侯、大夫各有與其名分相適應的禮樂服制,違反者治罪,甚至為天子製作棺墩不符法定標準,也要處死刑。總之,中國古代社會通過這些罪名的制定,嚴格維護著等級特權制。第二,能突出體現等級特權法的刑名就是贖刑。從內容上看,贖有金贖、貲贖、役贖,而金贖只適用於有一定身份的上層人物。由於贖刑只對有產者有實際意義,故實行結果是“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一。”這就表明,贖刑之制在中國古代社會是專為少數剝削統治者減免刑罰而設定的,為他們享有法律特權提供了保障。中國古代嚴格的等級制度,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特權的存在。

中國古代的犯罪特權主體在訴訟的提起,案件的審理,刑具的適用,刑罰的適用,行刑的場所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特權。大夫等命臣又實為天子、國家的肱股,體現天子、國家的尊嚴,故不得如外族、庶眾一樣,具有刑人身份的結果。第三,必須對他們的犯罪做變通處罰。由此可知,中國古代的法律植根於封建等級社會,打上了深深的等級特權烙印,這是由當時封建社會的政治、經濟制度決定的,對維護封建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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