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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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了實施森林分類經營中有關政策和體制問題,主要有公益林補償政策和標準尚未出臺;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尚不完善等等並對此提出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森林分類經營 政策 補償機制


生態建設是國民和發展的基礎,要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必須有完備的生態體系作保障。隨著新形勢下工作的戰略定位和發展思路調整,建立比較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已成為我國林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和任務。森林分類經營改革是建立比較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的基礎工作。
分類經營是我國林業20世紀末和21世紀改革的主題。分類經營能否順利地實施和推行下去,關係到我國林業發展的前途和命運。關係到林業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林業生態功能的良好發揮,關係到建立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和比較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關係到林業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所以分類經營具有重大的理論研究價值和重大的實踐意義。
一、森林分類經營理論及在我國的實踐概況
所謂森林分類經營(Classified forest management),又稱為“森林多效益主導利用經營 ,即以發揮某一林種某一效益為主,兼顧其它方面效益的經營模式。它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根據社會對林業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兩大要求,按照對森林多種功能主導利用的不同和森林發揮兩種功能所產生的“產品”的商品屬性和非商品屬性的不同,相應的把森林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並按各自特點和規律運營的一種新型的林業經營體制和發展模式 。
森林分類經營並不是近年才提出來的,在18世紀形成的森林經營管理(森林經理)理論中就有組織森林分類經營的理論與實踐。例如,在地域上把相互連線的、具有相同經營方向的塊劃分為森林經營區,與此同時,把地域上不相連線,但在森林經營目的、經營週期、森林經營方式上相同的小班組織成森林經營型別比如用材、防護、水源涵養、特種目的的森林經營型別合併建立起相應的森林經營體系,甚至直接以小班作為經營型別,這就是典型的分類經營。問題是傳統的這種分類經營有以下的缺點:第一,突出了木材的利用忽略了其它各種效益;第二,只強調了經營的生物學和技術方面,忽略了經營的社會經濟方面和林政管理方面;第三,只從自然和生物方面,而沒有從事理和人理的互為儲存關係考慮;第四,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體現為就林論林,沒有與其它各部門、行業有機地結合,因而沒有跳出行業的侷限。
關於森林分類經營問題,國際上對其方式和目的要求,存在著兩種不同看法。一種是在一定地域上,劃塊分類經營利用根據森林的主要功能劃分為用材、防護、遊憩、放牧等,發揮各自功能。國外稱之為“鄰接式多元化利用”。另外一種經營模式就是在一塊森林中同時產生多種多樣的產品和提供多種多樣的服務,這叫做“同步或多元化利用”。這兩種方式的討論經歷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爭論的實質是對森林利用是否存在著效益和功能上的互斥和相容是單目標與多目標上的差異,也包含著對森林經營上的理解。在我國,對生態與經濟是否一致的問題,長期存在著爭論。一些學者認為:“在促進木材和林產品發展的同時,為人類自下而上和發展創造最佳狀態的環境”,“強調生態與經濟的矛盾是可以統一的”。而另一學派則強調“……緊緊抓住解放和提高林業生產力這個中心環節,突出效益原則,強調結構效益,對林業實行分類,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對林業經營格局進行大調整,集中力量重點突破,以重點林業的高效益帶動全域性的發展”,認為“生態經濟一體化的林業難以實施”。 從目前森林分類經營的理論與實踐來看,後一種觀點是嚴格的分類經營觀點。但是這種分類經營應強調的是主導功能上的分工,是一種矛盾的主要方面,並不是互相對立、排斥(商品林與公益林),而是對立統一的關係。林業是一個既有生態效益又有經濟效益的特殊行業,兩大效益的建設有完全不同的經濟屬性。為了既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林業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又對市場機制失靈的方面加以克服,必須實行整個林業的分類經營。國家體改委和原林業部頒佈的《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正式推出以分類經營改革為主題的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方案 。在1992年,中國林業出版社出版的《林業分工論》一書提出一種分類經營的模式——“林業分工論”,即從和經營思想出發,接照森林的用途和生產目的,將林業分成商品林業、公益林業和相容性林業三種。認為“林業分工論”是森林多功能主導利用的分工,是林業的分工,而不是林種的進一步劃分 。
自1995年原林業部頒發《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以來,根據原林業部下發的《關於開展林業分類經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69號)精神,各省(區)相繼於1996年選擇2~4個縣(市)開展森林分類經營改革試點工作。根據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全國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發[1999]191號)和國家林業局《國家公益林認定辦法》(林策發[2001]88號)檔案精神,各省(區)相繼啟動了森林分類區劃工作。到目前為止,大部分省(區)已完成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並將分類區劃界定工作成果上報到國家林業局。 其間各省林業廳(局)也同時制定和釋出了本省的《分類區劃界定工作方案》和《森林分類區劃界定操作細則》,在全省範圍內全面開展分類區劃界定工作。
二、森林分類經營的政策和經營體制問題
新時期、新形勢要求國家林業建設的戰略目標是建立比較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要達到國家林業建設的戰略目標,必須根據森林的不同功能,實施分類經營、分割槽突破、總體推進的發展戰略。分類經營是新時期林業發展戰略的基礎和核心。森林分類經營牽涉到林業發展的方向,牽涉到林區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牽涉到國家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保障體系建設和國家經濟利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規是實施森林分類經營的保障,經營體制改革是實施森林分類經營的措施。但目前在實施森林分類經營中還存在有如下問題必須研究解決。
2.1 國家和地方的生態公益林補償辦法尚未出臺
生態公益林補償政策是實施森林分類經營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國一直為建立生態公益補償機制,這勢必導致公益林經營主體不明,或經營主體無力正常地對其進行經營和管護,甚至會發生對森林資源的破壞性掠奪。經分析,我們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主要在於:①人們的生態觀念不強,對林業的三大效益認識不到位。雖然我國在上就有植樹種竹的優良傳統,但人們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產品等林產品所帶來的直接經濟效益。、、等行業長期以來形成認識上的嚴重偏差,弱視甚至無視林業所帶來的各種生態、社會效益,人們享受這種效益成了理所當然,而補償卻成了盲區。林業部門,特別是營林業承擔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務,而不能獲得相應的補償,經營困難成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園、水利設施的經營中,森林的管護和撫育等任務屬林業部門的“分內事”,而經營收入卻進入了旅遊部門、水利部門的賬戶。這種投入和產出脫節、剝離的現象應該說帶有一定的普遍性。②森林的生態、社會效益計算困難。森林的生態、社會效益補償問題的提出,已為時不短,並早已載入《森林法》中,但迄今還沒有一個明確且切實可行的計算方法和補償辦法。
公益林的補償問題是制約公益林建設和實行分類經營的關鍵。長期以來,因公益林具有效益 外在性和受益物件廣泛性的特點,造成公益林“少數人負擔,全社會受益”、“相對不發達地區負擔,相對發達地區受益”、“上游負擔,下游受益”、“林業部門負擔,全社會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牽涉面廣,政策性強,到目前為此,國家尚未對國家公益林的補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