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完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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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融資擔保體系是一種將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介於銀行和企業之間,擔保人對銀行做出承諾,對企業提供擔保,從而提高企業的信用等級。

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完善對策

  

政府、社會、企業都是經濟的參與者,他們缺一不可;要將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得更加完善,則需要三者的相互配合。主要措施為:

(一)政府應加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1、加強行業監管,完善內部控制,防範風險。主要措施是建立考評和預警機制。由政府部門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和經營行為進行考核,定期釋出考評結果及相關資訊,這既能為銀行與其合作提供參考,又促其不斷提升自身擔保信用能力,強化自律意識。另外,擔保機構要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建立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規範日常運作行為,把風險控制在較低水平。同時,要建立業務培訓長效機制,加強對職工的業務培訓力度,提高其風險防控意識,降低經營風險。

2、加大扶持力度,支援擔保業快速發展。一是加強調查研究,切實掌握擔保業發展的難點和障礙,在制度和政策層面上給予扶持和引導;二是考慮到擔保機構的社會效用和自身的風險特點,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實行免徵營業稅政策,同時要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稅前提取政策;三是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資訊應向擔保機構公開,建立企業信用資訊與擔保業務資訊互聯互通機制,支援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的資訊查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3、制定法律法規,為融資擔保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以法律的形式來支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的發展,比政策更具有連貫性,減少了人為因素的影響,也能為擔保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法律支撐。目前,應結合我國融資擔保業發展的實際和需要,儘快制定出臺專門的保護支援和促進融資擔保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為融資擔保業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在社會中,也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制

1、由地方政府出資成立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專門為中小企業的小額、短期、積蓄貸款提供擔保。當然,公司的資金在政府撥款之外,也可以讓受惠者中小企業以出資方式入股,這樣,不僅融資擔保問題解決了,而且也將融資擔保與中小企業自身捆綁在一起。

2、加強擔保機構的品牌建設。擔保機構的實力弱,擁有的自身品牌少,則會在與銀行的博弈中居於被動地位。在擔保機構的品牌建設中,擔保機構不僅要有較高的資本金外,還需要良好的信用度和風險識別能力,重視自身的信用建設和風險控制以獲得銀行認可,從而使企業在與銀行的交涉中擁有決策權。因此,應建立良好的擔保體系,進一步優化擔保機構,從而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創新擔保品種與方式,擴大擔保業的外延空間。一是繼續做好貸款擔保外,還要適時開展票據擔保、出口信用擔保、應收賬款回收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二是積極拓展工程擔保,訴訟保全擔保,證券、期貨保證金擔保,售後服務擔保等非銀行融資擔保業務,開闢中間業務,增加服務空間。

(三)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發展。中小企業要想獲得長久的融資擔保,就必須要不斷地加強自身內功訓練,提高企業自身的實力,儘快將企業經營管理的綜合水平提升上去,將企業的拳頭產品創造出來,將企業的市場開拓出去,將自身的綜合實力提升上去,這是獲得融資擔保機構支援的最佳途徑。在企業發展的同時,自身講究信用更加重要。誠信乃立業之本,信則立,不信則廢。要增強自身的信用觀念,讓融資擔保機構感覺將資金投放在這裡是放心的,是有保障的。同時,中小企業也要不斷解放思想,開闊視野,甚至大膽採取成本相對較高的私募基金和個人閒散資金等,只要有益於企業發展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嘗試。

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從開始的建立到現在的發展已走過了十幾年的'里程,但目前仍然還處於起步和初級階段,很多制度及配套措施均不完善,迅速發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諸多矛盾和問題。

(一)部分融資擔保機構規模小、擔保能力偏弱。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戶均註冊資金雖然呈現出逐年提高的態勢,但是從總體規模來看,都普遍較小,融資擔保能力的偏弱還體現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風險管理水平不高,人力資源不足,辦事效率低,甚至有的擔保公司根本沒有發揮擔保作用。

(二)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時條件苛刻。擔保機構都以公司形式存在,必須保證自己能夠獲取一定的利潤才有從事擔保業務的動力。擔保機構的利潤主要來自於企業交付的費用,一般企業要交納貸款金額3%的擔保手續費,還要扣除貸款金額10%作為保證金。許多中小企業無法同時承受銀行貸款利息和擔保公司費用的雙重融資成本,只有望資興嘆。擔保公司作為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為了避免自己代替中小企業陷入債務泥潭,要求擔保融資的企業或者有可靠的資產作保障,或者企業本身資信良好。那些資信無法得到準確評估、缺乏擔保資產的企業往往被拒擔保門外。

(三)擔保機構管理不到位,潛伏著經營風險。一是資本金不實,有些擔保機構註冊後就轉移資本,形成虛假出資,根本就沒有能力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因此在開展業務時往往會弄虛作假;二是偏離主營業務,熱衷於大專案和高風險、高盈利的投資專案或證券投資。本來融資擔保機構的主營業務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融資擔保,但有些擔保機構成立後,不以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為主,而是通過擔保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專案投資或證券投資;三是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行政干預,不利於市場化經營和風險的控制。

(四)融資擔保機構經營困難、開展業務少。目前,我國大部分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只是傳統的貸款擔保業務,不僅非融資性擔保如工程履約擔保、招投標擔保等沒有開展起來,就連風險較小的票據擔保、出口信用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也沒有做,這在一定程度上壓縮了擔保機構的生存空間;同時,擔保機構運作效率不高,擔保放大倍數為較低,擔保機構普遍缺乏成熟的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