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應稅所得率企業年度終了也需彙算清繳

才智咖 人氣:1.09W

問: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後,是否需要進行彙算清繳?

核定應稅所得率企業年度終了也需彙算清繳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彙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該檔案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後,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餘額按剩餘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後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檔案的規定,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後也需要進行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