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開發土地使用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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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西部大開發土地使用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精神,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參與新疆的開發建設,促進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土地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如下關於西部大開發土地使用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
  一、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一) 積極鼓勵利用荒山、荒地和荒灘進行生態建設。國有荒山、荒地和荒灘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可以申請續期。
  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灘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和抵押。
  在國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灘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凡達到合同約定協議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允許從中劃出不超過20%的土地,依法按協議出讓最低價辦理出讓手續後用於其他經營。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灘等未利用土地權屬界線按照當地進行的土地初始登記確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退耕還林還草或在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應及時進行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
  (二) 執行耕地佔補平衡制度,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確保對土地整理的資金投入,各地上繳自治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專案下撥,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積極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土地整理復墾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把未利用土地開發成草地園地的,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能調整為耕地的,可折抵補充耕地指標,按耕地加以保護和管理。在種植業結構調整中,各地可按有關規定調整農田種植業生產格局,在不破壞耕作條件的前提下,大力發展經濟作物。
  國家和自治區批准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佔用耕地的,其耕地開墾費均按自治區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建設專案使用都市計畫區外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價出讓,也可以以土地作價入股。
  在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墾區域內進行土地綜合開發的,從受益年度起五年內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三) 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前五年免繳土地租金,其中從事國家和自治區重點鼓勵類產業(另行制定)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繳50%的土地租金。在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扶貧工作重點縣、重點鄉投資的,免繳十年土地租金。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繳25%的土地出讓金;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繳30%的土地出讓金,其中在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扶貧工作重點縣、重點鄉投資的,免繳40%的土地出讓金;使用城鎮規劃區以外的非宜農荒山荒地的,免繳50%的土地出讓金。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以出讓方式或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租賃期滿後需繼續使用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後還可以續期使用該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全部出讓金並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額和開發要求後,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也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扣除政策優惠部分),創辦新企業
  (四) 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建設專案佔用農用地,或徵用集體土地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在用地報批階段,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計劃、耕地佔補能否平衡、徵地補償安置能否落實,報批材料根據審查內容應儘可能簡化。按規定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繼續由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建設專案徵地補償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杜絕各種搭車收費,切實保護好農民的利益。
  對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專案用地的指標要予以保障,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不夠時,可以酌情使用週轉指標、折抵指標以及其他政策性指標。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依法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該建設專案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單獨選址條件的建設專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字中已載明,但由於選址未定而未具體落實到規劃圖,或規劃圖上已預留為建設用地,但規劃文字中沒有載明的建設專案。
  對於工期較緊的國家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專案,其中影響工期的單體控制性工程用地,依法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經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先行用地動工建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
  (五) 進一步規範土地市場,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設專案用地除法律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設專案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採取出讓、租賃等方式提供。
  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依法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使用權,並要加強管理,規範運作。確定招標標底、拍賣起價等應集體決策,嚴格遵守有關程式規定。經營性用地因故確實不能招標拍賣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必須在協議前進行評估,協議價格集體決策,協議結果向社會公開。
  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
  (六) 加大地質勘探投入,加快地質勘探步伐。在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專項費專案計劃中,重點安排成礦地質條件優越、對促進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當地脫貧致富有重要作用的地質勘查前期專案,以及礦山企業資源耗竭面臨停產、急需擴大資源儲量或尋找接替資源基地、又具備成礦地質條件的地質勘查專案。
  在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保護專項費專案計劃中,重點安排在地方經濟發展中有重要作用的礦山企業、為提高礦產資源開採利用水平而急需改進開採手段的改造專案。
  擴大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專項費專案的申報範圍,凡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均可申報。
  (七) 除按規定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轉為國家資本外,由地方財政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依法評估並經自治區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部分或全部轉為國有礦山企業或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
  勘查或開採鐵礦、優質錳礦、鉻、銅、金、銀、鉀鹽、鉑族金屬等礦產資源的;在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扶貧工作重點縣、重點鄉和重點開發地區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在地方經濟發展中有重要作用的礦山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國有礦山企業經批准進行股份制改造或對外合資合作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採礦權入股的;國有礦山企業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
  地方財政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其價款的評估結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轉增國家資本由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八) 在自治區境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鐵礦、優質錳礦、鉻、銅、鉀鹽、鉑族金屬等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運用新技術、新辦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的礦產資源開發。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減繳6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減繳25%。採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免繳。
  (九) 探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區域內投資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後,可依法優先獲得採礦權;其地質勘查費用,在該礦產進入商業性開採後可作為遞延資產於稅前逐年分期攤銷。
  (十) 礦山企業綜合開採回收礦產資源的,對伴生礦產減半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十一) 積極培育和建立礦業權市場,依法規範探礦權、採礦權的出讓和轉讓。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礦業權自行滅失的礦產地、以及其他未設定礦業權的區域,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多種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逐步減少通過申請批准獲取探礦權、採礦權的方式。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經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定抵押探礦權、採礦權。
  三、其他
  (十二) 有關土地使用、礦產資源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按新政辦〔2002〕29號檔案執行。
  (十三) 本意見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十四)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制定的土地礦產資源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

西部開發土地使用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