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鄉村醫生養老待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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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日前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明確,對於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符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內蒙古鄉村醫生養老待遇2015

該方案明確,對於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從業10年以上(含10年)並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鄉村醫生,各地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盟市、旗縣級財政解決;建立在崗鄉村醫生到齡退出制度,對於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依法註冊的在崗鄉村醫生,退出鄉村醫生崗位,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確有需要的,蘇木鄉鎮衛生院可以返聘其繼續執業;建立違規違紀鄉村醫生辭退制度,對於鄉村醫生執業期間出現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鄉村醫生工作、自動脫離鄉村醫生崗位半年以上或累計脫崗1年,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違規套取各類專項資金,出現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責任事故等違規違紀行為之一的,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處理,直至吊銷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方案還明確,各地區要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將農村牧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於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於加強嘎查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擴充套件: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切實築牢農村牧區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全區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原則,從全區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建設,力爭全區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到2020年,全區30%以上的鄉村醫生獲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醫生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年齡和學歷結構合理、執業資格達到要求、業務素質較高、服務能力較強、適應農村牧區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有效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實施,更好保障農村牧區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任務

(三)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嘎查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牧區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四)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隨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深入開展和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逐步建立,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備,不足一千人的嘎查村按1名配備,保證每個嘎查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

三、加強鄉村醫生管理

(五)嚴格鄉村醫生執業准入。在嘎查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按規定進行註冊。新進入嘎查村衛生室的醫療、護理、預防、保健等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由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要求,組織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蒙醫中醫一技之長人員參加統一考試,合格者由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經崗前培訓合格並註冊後,進入嘎查村衛生室執業。

(六)規範鄉村醫生服務管理。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服務監管,規範鄉村醫生服務行為,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推進並完善鄉村一體化管理,從嚴打擊非法行醫,杜絕違規購銷藥品、誘導服務和過度醫療以及違規轉診病人等行為。

(七)規範鄉村醫生督導考核。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並重的原則,制定完善嘎查村衛生室及鄉村醫生績效考核辦法,統一組織考核工作。具體考核工作主要由蘇木鄉鎮衛生院承擔。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數量、質量、群眾滿意度,基本醫療服務,鄉村醫生學習培訓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考核。嘎查村衛生室應按照蘇木鄉鎮衛生院核定的工作任務以及測算分配的補助資金額度落實各項工作。蘇木鄉鎮衛生院每月對嘎查村衛生室基本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每季度進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績效補助,獎優罰劣。

開展基本藥物制度執行情況考核。對嘎查村衛生室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基本藥物制度及低價藥品使用情況進行考核,未完全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基本藥物及低價藥品使用政策的,不享受國家基本藥物零差率補助。

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工作考核。考核嘎查村衛生室診療、用藥、收取一般診療費以及執行新農合政策情況,重點查處濫用抗菌素、激素類藥物行為。考核嘎查村衛生室開展適宜的蒙中醫技術服務情況。

四、強化鄉村醫生培養培訓

(八)加強學歷教育。各地區要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養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

(九)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加強農村牧區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嘎查村衛生室的3年制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按照“村來村去”原則,主要招收農村牧區生源。在自治區內部分醫學類高等學校設定臨床醫學專業、蒙醫中醫專業全科醫生方向,面向全區定向免費招錄醫學生。自治區教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訂單定向醫學生招生方案,根據各地區需求每年有計劃的招收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畢業的訂單定向醫學生要與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服務協議,並安排到嘎查村衛生室工作。旗縣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鄉村醫生進修培訓、職稱晉升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十)強化鄉村醫生培訓。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免費培訓鄉村醫生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資訊化手段,對鄉村醫生開展網上線上培訓;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旗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建立鄉村醫生每月到蘇木鄉鎮衛生院工作3天的靈活見習培訓制度,對鄉村醫生進行與其業務開展相關的免費培訓;各地區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旗縣級醫院和蒙中醫院接受免費培訓。旗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強化鄉村醫生蒙中醫藥知識培訓,掌握蒙中醫適宜技術,運用蒙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五、增強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十一)拓寬鄉村醫生髮展空間。各地區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嘎查村衛生室工作。要按照鄉村一體化管理要求,加強鄉村醫生聘用管理,年齡在45週歲以下、在嘎查村衛生室連續執業10年以上、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在嘎查村衛生室工作5年以上的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人員以及在嘎查村衛生室工作協議服務期滿後的訂單定向培養人員,在蘇木鄉鎮衛生院有空編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可通過考試、考察相結合的方式,擇優聘用到蘇木鄉鎮衛生院工作。在嘎查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人員、訂單定向培養人員,被招聘錄用到蘇木鄉鎮衛生院工作滿規定年限後,可自由流動。

六、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十二)開展契約式服務。立足農村牧區居民實際需求和鄉村醫生服務能力,以健康管理、綜合服務為導向,全面推進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工作。鄉村醫生或由蘇木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幹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牧區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新農合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各地區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新農合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收取規定的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十三)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執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蘇木鄉鎮衛生院或嘎查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七、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各地區要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將農村牧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於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於加強嘎查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和新農合門診統籌的嘎查村衛生室,可收取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次8元,其中6元由新農合基金報銷。各地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嘎查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對於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嘎查村衛生室,在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上,自治區各級財政按每1000個農村牧區服務人口(純牧業旗縣600個服務人口)每年補助8000元的標準安排補助資金。對於上述補助資金,各旗縣要綜合考慮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情況,結合實際分類制定對嘎查村衛生室的定額補助標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對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艱苦邊遠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盟市、旗縣級財政要適當增加補助。

(十五)規範經費撥付與監管。規範和加強鄉村醫生財政補助資金及新農合補償資金的撥付和監管。旗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採取先預撥後考核結算以及社會化發放的方式,直接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嘎查村衛生室,預撥資金應在每年的5月底前撥付到位,撥付比例不低於70%,考核結算資金應在每年年底前撥付到位。新農合經辦機構採用“總額預算、年度包乾”的方式,定期將新農合補償資金撥付嘎查村衛生室,年終進行結算。完善鄉村醫生考核機制,考核結果與鄉村醫生財政補助資金掛鉤。

八、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對於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符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對於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從業10年以上(含10年)並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鄉村醫生,各地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盟市、旗縣級財政解決。

(十七)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

建立在崗鄉村醫生到齡退出制度。對於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依法註冊的在崗鄉村醫生,退出鄉村醫生崗位,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確有需要的,蘇木鄉鎮衛生院可以返聘其繼續執業。

建立違規違紀鄉村醫生辭退制度。對於鄉村醫生執業期間出現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鄉村醫生工作、自動脫離鄉村醫生崗位半年以上或累計脫崗一年,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違規套取各類專項資金,出現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責任事故等違規違紀行為之一的,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處理,直至吊銷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九、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十八)加強嘎查村衛生室建設。各地區要依託“十個全覆蓋”嘎查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工程,進一步支援嘎查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裝置購置,不斷提升嘎查村衛生室資訊化建設水平,建立以農村牧區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為核心的資訊系統,支援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資訊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端培訓、遠端醫療等業務。

(十九)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探索採取旗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方式,積極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十、保障措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高基層衛生人員素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政府深化醫改管理目標和責任考核指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紮實推進。各盟市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同時報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備案。

(二十一)健全財政保障機制。旗縣級人民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自治區財政、盟市財政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的補助機制,同時加大對財政相對困難和服務成本較高地區的傾斜力度。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要切實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開展督導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加強日常督促檢查,確保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要嚴肅查處各類違規收費行為,以及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行為,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宣傳鄉村醫生服務群眾、守護健康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蹟。對在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