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制度下加班有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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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應有加班費是人人皆知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工廠工作,工資發放的方式取決於自己完成了多少件產品,是否也存在需要核發加班費的問題呢?本站小編為大家詳解如下,歡迎檢視!

計件工資制度下加班有加班費嗎?

所謂計件工資制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生產產品的數量和預定的單價來計算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一種制度。昆明市勞動監察支隊的工作人員說,有部分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既然員工的計件單價已經確定,那麼無論員工生產多少產品都應當按照這個單價來計算。事實上,依照相關法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計件工作的員工在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如果用人單位還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繼續勞動,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延長勞動的時間核發加班費。

計件工資制加班費怎麼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1.安排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相關知識:當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時應怎麼辦?

當發生工資拖欠時,首先,要確定自己所在用人單位的名稱和被投訴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絡方式,並記錄儲存下來。

其次,到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管轄是分級管轄。市直用人單位由市勞動監察支隊管轄,區縣級用人單位由區縣勞動監察大隊管轄。如何確定所在用人單位由哪一級勞動監察機構管轄呢?只要搞清楚該企業在哪登記註冊就可以了,若是在市有關部門登記註冊,則由市勞動監察支隊管;若是在區縣有關部門登記註冊,則由區縣勞動監察大隊管轄。

最後,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投訴人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提供勞動合同、工作證、單位出入證、飯卡等能夠確認勞動關係證據的影印件,以及拖欠工資的欠條。準備上述材料後到所屬轄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案情簡介:

李某於2014年4月1日入職甲公司,擔任車工。甲公司與李某訂立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對李某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李某自小心靈手巧,勤勞肯幹,在車工的崗位上也不例外,除了8小時內完成公司規定的定額外,李某還在晚上和週末加班,當月完成的量比其他同事多很多。2014年5月20日,李某領到了4月份的工資,發現甲公司並沒有支付其晚上和週末加班的加班費,於是向甲公司提出支付上個月加班工資的要求。

法律問題: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情況下,如何計算加班費?

法律分析:

1.什麼是計件工資制度?

計件工資制,是指根據勞動者生產的合格產品的數量(或者作業量)和預先設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勞動報酬。計件工資制與計時工資制不同,計時工資制是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計算勞動報酬的制度,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而計件工資制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是一種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工資的制度。

2.計件工資的計量因素

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是計件工資制的重要要素。勞動定額,是指在特定的生產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為生產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規定的勞動消耗量的標準。計件單價即員工每完成一件合格產品或每一單位工作量時,應得到的計件工資額。

3.計件工資制度下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規定:“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計件工資制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比例同於計時工資制的加班工資。但計件工資制並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或超額工作都有加班工資。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1)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以完成定額的,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2)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其超額完成的部分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3)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完成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屬於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實行計件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外,且是在定額以外工作,這兩者必須同時滿足。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8小時內完成了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了工作時間,屬於加班,甲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