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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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最低工資標準

  2015年5月1日起,東莞最低工資標準漲到1510元/月。按小時制計算的最低工資標準,調高到14.4元/小時。

對比目前的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漲了200元/月,漲幅超過15%;每小時工資漲了1.9元。

東莞大多數企業都是按最低工資標準定底薪,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對員工的收入會有實質性的影響。當然,對公司來說,這次調整的比例較高,除了薪水方面的調整,部分硬性的福利性支出也會相應增加。整體上對企業成本的增加還是比較明顯,要做好預算方面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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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政府日前發出的通知,本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廣州市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準,為1895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第二類標準為151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其中珠海在此標準的基礎上上調到1650元/月、15.8元/小時;第三類標準為13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3元/小時;第四類標準121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1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小時。

據瞭解,廣東省上次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時間為2013年5月1日。省人社廳表示,此次調整結合2014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評估情況,綜合考慮近兩年全省經濟發展、物價上漲、保持就業競爭力等因素,並充分考慮當前企業的承受能力等進行的。同時,考慮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本次調整設定了兩個多月的緩衝期,便於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成本預算。

調整後,廣東最低工資水平總體居於全國前列。

進入2015年,先後有湖南、海南、西藏、天津、深圳、北京等6個地區宣佈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深圳提高到203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首次超過兩千元大關,成為目前全國最高的地區。

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

《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根據該定義:

1) 員工獲得最低工資標準的前提是,必須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

2) 若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應視其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原因依法對待,若無特別規定,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例如:員工事假或曠工的,可不支付工資;員工病假的,有的地區(北京、江蘇、廣東等)規定可以只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8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