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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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也簡稱農村宅基地使用證,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銀行抵押貸款種類的增加,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的村民越來越多,但由於不瞭解流程走了很多彎路。下面來看看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內容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證

第一步,當建房者準備建房並選好地點時,提出書面建房申請,申請必須註明建房者的個人資訊、建房原因、地點、四至等相關情況。所選的建房地點要符合土地法的相關要求。申請必須經過建房者所屬村組社長和村委會的同意蓋章。

第二步、經村組、村委會同意後,建房者將建房申請、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遞交到鄉鎮國土管理部門,有鄉鎮國土管理部門到實地進行核實,勘察,詢問四鄰意見。

第三步、經鄉鎮國土部門實地核實、勘察後,符合相關要求的,進一步填寫村民建房審批表,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在村組內張貼公示,公示期一般是7天。

第四步、公示7天后如果無村民提出異議,鄉鎮國土部門將所收集的建房者的材料一併報送縣級國土部門,在此期間,經縣級國土部門審批,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者要到縣級地稅部門交納耕地佔用稅,稅額因區域不同存在差異。將票據遞交到縣級國土部門。有縣級國土部門給建房者辦證。

第五步、根據相關的土地法,建房者必須在領取到宅基地使用證之日起的兩年內,建蓋好所批准地點的房屋,否則,國土部門有權將當事人的宅基地使用證收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個人淺析

宅基地(使用權)在我國社會當中是一個既清晰卻又模糊的詞彙,說它清晰是它作為農村村民居住的前提條件,是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是農民發展生產、富裕生活的必需生存空間;說它模糊是因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中並沒有給其一個明確、清晰的定義。隨著社會的發展,當以宅基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而產生了一些法律上的分歧時,卻沒有相關法律給其一個權威的解答,這就導致宅基地(使用權)權利認知的混亂,從而造成宅基地(使用權)權利的保護缺失,有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城鎮居民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了人身關係是否能繼承其父母、子女等在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

本人認為是可以繼承的。首先從物權法律的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以及有限的處分權能。從中可以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從集體土地所有權當中分離出來的他物權,具有用益物權的一般特徵,屬用益物權類。因此,當用益物權依法成立後,所有權人不能隨意取消,只有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所有人才能終止用益物權。

且根據用益物權的歷史發展方向和趨勢來看,當前的用益物權的核心價值已從突出物的“所有”功能發展到突出物的“利用”功能上來,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其宅基地及房屋的繼承卻又遭到限制,豈不是對物的利用價值的拋棄和浪費,這是不符合社會和法律的發展方向。再者,房屋系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以其個人和家庭的勞動及財富建造的,是具有所有權權能的私有財產,然而由於房屋和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發生繼承的`情況下不可能將房屋和土地分割開,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和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應當是被允許的。 其次,從宅基地(使用權)的社會性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使用,又沒有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社會身份性。表面上看,城鎮居民不具備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但從繼承的角度看,城鎮居民(繼承人)和宅基地使用權人(被繼承人)之間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了身份關係,這種身份關係又能使城鎮居民和該農村社會群ti之間也具有密切的身份關係,因為房屋是一個家庭及其成員甚至之與家族的情感依託的物質基礎,所以當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之後,城鎮居民作為當然的法定繼承人以繼承的方式取得其父母、子女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是合情合理的行為。 再從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檔案當中看,雖然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兩部檔案明文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但它們並沒有禁止城鎮居民以繼承的方式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縱觀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更沒有一部法律從立法的角度限制城鎮居民以繼承的方式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正如一句法律名言:對於政府來說,法無明文規定不能為;對於公民來說,法無明文規定可以為。所以,只要不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公平正義,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當訴求是應該給予保護的。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當中就明確提出“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作為我國最高層次的具有導向性的政策檔案,《決定》就是寄希望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上通過改革來完善土地制度,包括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本人認為,作為土地主管部門,我們可以在這一問題是為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作出一些大膽、有益的改革和嘗試。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具體分析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以戶為單位,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在規定的地段享有建築住房、添置生活設施,在庭院種植樹木、永久居住的權利,它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人(農戶)與所有人(集體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農戶之間的相鄰關係受民事法規調整,在土地管理方面,如土地登記、規劃、收回、地政管理等,受行政法規的調整。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及繼承取得,消滅方式有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擔負義務,是關係著我國農村人口的生活與生產的重大問題。那麼到底有哪些使用權呢?使用權可否隨意轉讓買賣呢?如何轉讓和申請登記呢?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

佔有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對宅基地的獨佔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於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明顯的時間限制。不論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長短及建設情況,宅基地使用權除非依法定原因被剝奪。對於宅基地上的建房,與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受法律的長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自由行使權利。

在宅基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建築和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

所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

國家保護使用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為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可否隨意轉讓買賣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農村居民買賣、轉讓或者整合房屋後,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居民轉讓買賣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撐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徵用標準給與補償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不能變更為國有或其他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權。

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對集體給與一定補償後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式的,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徵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對於宅基地所有者的集體,應嚴格管好本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讓村民以轉讓房屋的名義隨意轉讓宅基地,土地登記機關也不能對未經集體同意、未對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擅自購買民房,並向購買宅基地的行為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使違法行為合法化。

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因此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但上面的房屋可以繼承。

轉讓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是有一定範圍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

轉讓方式

在法律上即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之間以交換意思表示為特徵,將相互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進行交換,雙方之間互找差價或者不找差價的合同行為。

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

租賃宅基地使用權

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入股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並獲得股息的行為。

贈與

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以作業方式轉讓給他人,他人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行為。

宅基地使用權轉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物權法》第1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物權法》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申請條件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不予批准情形: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登記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登出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注意事項

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因此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但上面的房屋可以繼承。

拓展閱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難在哪兒?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礎,也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內容,事關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近年來,國家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但在具體實踐中仍面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為宅基地辦“身份證”難在哪兒?

房地分離增加確權難度

房屋是農民私有財產,享有所有權;而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民個人僅享有使用權,且不準隨意出賣和出租。同時,房屋所有權原登記部門為房產部門,宅基地審批、確權和登記則由國土資源部門承擔。

“一戶一宅”政策難以把握

因為農戶界定比較模糊,“戶”的彈性太大,使宅基地確權遭遇挑戰。本屬於一戶的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單獨立戶,並按戶口簿分割房產,一個家庭中每人一本戶口簿的現象屢見不鮮。

農房私自流轉後宅基地難以確權

儘管政策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允許隨意轉讓。但目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農村房屋私下交易非常普遍,甚至有些轉讓給城市人口。這給農村宅基地確權帶來了極大的阻力。

附屬設施用地難以納入宅基地

現實中,農民建好房後,往往會另外建設廚房、雜屋等附屬建築。哪些附屬設施用地應該納入宅基地範圍?如何給這些設施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在確權登記過程中難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