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關於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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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關於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內容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寧夏關於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

寧夏關於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

寧政發〔2010〕14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寧政發〔2009〕10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抓住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重大歷史機遇,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加快推進我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程序,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提升醫療服務質量,促進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堅持統籌城鄉、平穩過渡、穩步推進;堅持創新機制、依託基層、保障重點;堅持整合資源、提高效率、方便群眾;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

(三)總體目標: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制度框架、管理體制、政策標準、支付結算、資訊系統、經辦服務“六統一”。

201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0%以上,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60%以上,最高支付限額分別達到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門診統籌、醫療費用即時結算的地區分別達到60%以上和90%以上。2015年,參保率達到95%以上,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65%以上,門診統籌和醫療費用即時結算覆蓋全區。

二、主要內容

(四)參保範圍。

1.具有我區戶籍且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的城鄉居民;

2.在我區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在校學生;

3.在我區長期投資經商和務工的外省區人員的未成年子女;

4.國家和自治區另行規定的其他人員。

(五)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組成。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村集體,可以對職工家屬或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補貼。政府對特困人員個人繳費給予補(資)助。

1.基金收入。

(1)城鄉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政府補(資)助資金;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免徵稅費。

2.籌資標準。

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制多檔”,分為150元、280元和400元3個檔次

(1)個人繳費標準。一二三檔每人每年分別繳納30元、160元、280元。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按檔次自願選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城鎮居民選擇二三檔標準繳費,農村居民選擇一二三檔標準繳費。家庭中成年人應選擇同一檔次參保。未成年人和學生統一按一檔標準繳費,享受二檔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特困人員選擇一二檔繳費的,享受政府參保補(資)助。

(2)政府補(資)助標準。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補(資)助標準和渠道原則不變。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城鄉居民補(資)助標準一致。具體如下:

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城鄉參保居民每人每年補助12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60元,自治區財政對川區補助36元、山區補助54元、農墾生態移民補助60元,市縣財政川區補助24元、山區補助6元;自治區財政對遷入川區的生態移民,執行山區的補助標準。

中央及地方財政對城鄉成年特困人員參保繳費每人每年補助60元,對城鄉未成年特困人員參保繳費每人每年補助10元。對城鎮成年特困人員中央財政補助3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15元、市縣財政補助15元;對城鎮未成年特困人員中央、自治區財政各補助5元。對農村成年特困人員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縣財政補助15元;對農村未成年特困人員自治區財政補助10元。對城鄉未成年特困人員補助統一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自治區民政對特困人員參保繳費給予資助。其中:對按照第一檔次參保繳費的農村低保物件、城鎮未成年低保物件和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資助27元,對農村五保物件、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員、民政部門發放高齡老人津貼的人員和重點優撫物件每人每年資助30元。對按照第二檔參保繳費的城鄉成年特困人員每人每年資助36元。

自治區財政對城鄉特困人員每人每年給予60元大額醫療保險補助,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3.屬於用人單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或農村居民,其個人繳費部分,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村集體可給予部分或者全額補貼,繳費補貼免徵稅費。

4.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資)助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按規定標準和時限劃撥至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5.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自治區將根據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調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提高、城鄉居民醫療費用增長等因素,統一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標準、個人繳費標準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六)醫療保障範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重點保障住院的基礎上,2011年擴大為住院大額醫療費用報銷、門診統籌、生育、意外傷害醫療(交通事故除外)等保障範圍,增強政策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上述保障專案的基金可調劑使用。

1.住院保障。按照繳費義務與權利相對等、山川有別、重點向基層醫療機構傾斜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參保居民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川區和山區各繳費檔次住院起付標準、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3萬元以上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按70%報銷。參保居民年度內兩次以上住院的,從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準每次按70%計算。對於特困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各市可探索給予二次報銷。

為保證城鄉統籌後,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市可根據當地住院率、次均費用、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自治區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將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浮動5%—10%,住院起付標準可以適當調整。

2.門診保障。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從門診大病統籌起步,逐步擴大病種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普通門診統籌。門診大病統籌起付標準為300元,按照一二三檔繳費的,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為35%、45%、50%,最高支付限額不高於1.2萬元。門診大病患者在基層醫療機構就醫的,各市可依據基金承受能力將報銷比例提高5%—10%。開展普通門診統籌制度的,參保居民在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及社群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及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的報銷比例為35%,社群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的報銷比例為4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高於200元。取消原參保居民個人賬戶,其個人賬戶結餘資金可在定點醫療機構支付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或定點藥店購藥。

3.生育保障。建立城鄉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參保城鄉居民住院分娩生育的,其費用按住院待遇支付,具體支付辦法由各市確定。屬於自治區“四免一救助”政策範圍的農村居民,按自治區“四免一救助”政策執行。籌資年度內出生的嬰兒,其母親已參保的,可用其母親的姓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意外傷害醫療保障。建立參保城鄉居民意外傷害醫療(交通事故除外)保障制度,參保居民發生無第三方責任意外傷害的,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具體支付辦法由各市確定。對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按各自規定的.比例報銷,享受待遇。

5.醫療救助。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參保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式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享受相應醫療救助待遇。醫療救助逐步實行城鄉統一。

6.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自治區將根據籌資標準、醫療消費水平、醫療保險基金結餘等因素,適時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七)參保繳費。

1.建立城鄉居民連續繳費激勵機制。城鄉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可以一次性預繳2年—3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連續參保繳費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上給予照顧。

2.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參保年度。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擴面等工作列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各街道(社群)、鄉鎮(村委會)應做好居民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各地應逐步轉變繳費方式,按照參保登記在街道(社群)、鄉鎮(村),繳費在銀行的要求,持社會保障卡到經辦銀行繳費。在讀的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繳費。

(八)提高統籌層次。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地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分級經辦、預算考核。要充分調動市縣工作積極性,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權利及義務,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各市主要負責制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並批准全市基金收支預決算,制定並考核縣(市、區)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縣(市、區)主要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實施及具體經辦工作,編制本級基金收支預決算,嚴格管理,完成各專案標任務。

(九)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1.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加快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和城市社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實現醫療衛生服務下沉,逐步建立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制度。採取合理配置醫療服務資源、降低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引導參保患者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等措施,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將符合規定的鄉鎮、社群等基層醫療機構納入定點範圍。加強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規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進行動態管理。

3.積極推進就醫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就醫管理模式。參保居民應按居住地就近選擇1所—2所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就醫首診醫療機構。實行雙向轉診的,應執行首診定點基層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對未執行首診就醫管理規定的,各市可以適當提高個人支付比例。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實名制管理,接診醫師應核實參保患者身份。同級醫療機構實行檢查結果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