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等級認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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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因為工傷,受傷比較嚴重,出現傷殘情況的,是需要申請工傷等級認定的。然後用人單位就需要根據鑑定情況,來賠償相應的數額。申請工傷等級認定,也是有期限限制的,勞動者需要注意。那麼,工傷等級認定時效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工傷等級認定時效

工傷等級認定時效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認定應當如何進行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4、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