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穩崗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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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如下為具體政策,僅供參考!

漳州市穩崗補貼政策

  漳州市穩崗補貼政策

申請物件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交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末裁員或淨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可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其中,上年度淨裁員率=(上年初職工人數-上年末職工人數)/(上年初職工人數)×100%。

申請物件

所有符合條件的不裁員、少裁員企業。

補貼標準

申請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承辦部門

企業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檔案依據

《關於印發<漳州市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的通知》(漳人社[2015]131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漳人社[2015]421號);《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穩崗補貼稽核認定和資金撥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漳人社[2016]41號)。

  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漳州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高新區黨工委(黨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群工作部)、財政局:

根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漳政綜〔2015〕160號)和人社廳有關通知精神,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援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不裁員少裁員企業。現就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策適用範圍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企業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實施兼併重組企業、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企業、轉型升級企業、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業及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不裁員、少裁員企業。

二、申請使用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和《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社〔2015〕4號)等檔案規定,無發生違規使用失業保險基金。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淨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其中,上年度淨裁員率=(上年初職工人數-上年末職工人數)/(上年初職工人數)×100%。

三、申請稽核程式

(一)企業申請。符合政策範圍和申請條件的企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本級參保企業向市就業和培訓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企業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申報稽核表》(附後,以下簡稱“《申報稽核表》”),並附企業穩定員工隊伍書面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單位參保繳費情況、經營概況、穩定就業崗位情況、穩崗補貼資金使用等)、企業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分解花名冊、營業執照影印件等。企業在一個年度內書面申請一次穩崗補貼。

(二)稽核認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報送的穩崗補貼申請在7個工作日完成初審,並在所在地政府和人社局入口網站以及企業內公示相關資訊,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所在地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申報稽核表》上籤署稽核意見。

(三)資金撥付。人社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經財政部門確認後,按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辦理。

四、其他要求

(一)穩崗補貼的補貼標準、支出專案、列支科目、執行期限等,按照市人社局、財政局、發改委、經信委《關於印發<漳州市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的通知》(漳人社〔2015〕131號)規定執行。

(二)各縣(市、區)要及時彙總填報本地《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於每季度第一個月6日前上報市就業和培訓管理中心(聯絡電話:0596-2522280)。工作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市人社局(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財政局(社會保障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