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人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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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訓制度

街道辦事處人事的管理制度

(一)適用範圍:在職工作人員。

(二)培訓形式及內容:由上級部門舉辦的專門業務、知識更新、崗前培訓等和社會機構舉辦的技能、學歷學位培訓。

(三)目的: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激勵自我增值,從而提高工作效能。

(四)培訓經費:

1.由上級部門舉辦的各型別專門業務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等的學習及生活費用開支,由政府全額報銷。

2.公務員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與自身工作有關的各項技能培訓或學歷學位教育培訓,必須徵得辦公室主任、主管領導同意,並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的,可報銷80%的學費

二、人員招聘制度

(一)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新招聘的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員。

(二)主旨與原則:堅持凡進必考、公開招聘的'原則。除極個別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由街道辦事處班子研究決定外,政府空缺的崗位必須由組監辦統一公開招考,經街道辦事處領導研究決定後擇優錄用。

(三)操作程式:

1.各辦公室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員的,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以書面請示闡明原因、人員要求等上報組監辦。

2.組監辦根據各辦公室工作人員配置的比例,核定確需增加人員的,報主管領導審批後,統一公開招考。

(四)其它:

1各辦公室要根據辦公室工作及人員配置的情況,做好規劃上報,以便安排好年度招聘計劃。

2.新錄用的員工必須經體檢合格(達到所從事崗位的標準為合格)後才能上崗,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後經考核予以辦理轉正手續並套入相應的工資級別。

3.政府聘用的人員由組監辦以政府的名義簽訂勞動合同;辦公室因特殊工作需要聘請的專業隊、保安、清潔工等由用人辦公室自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三、考勤、紀律制度

(一)適用範圍:在職工作人員。

(二)工作時間:

1.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單位執行五天工作制(週一至週五)

2.工作時間:

(三)工作紀律

1.必須準時上下班,不準無故遲到、早退,不準無故曠工,如有事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上班期間必須佩戴統一的工作證,自覺接受監督。

3.上班時間不準串崗、溜崗、聊天、做私事,禁止酒後上班。

4.下班後,不準參與、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權收取下級單位和個人的錢物,不得以接待之名大吃大喝、醉酒鬧事。

(四)假期安排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星期六、日休息,法定假日由黨政辦按上級要求統一安排休假時間。

(五)加班費標準:

1.計發物件:除公務員外所有工作人員。

2.加班費標準:節假日加班費統一為30元/天。

3.計發手續:如節假日確需加班的,必須寫明加班原因,提前報主管領導同意後送組監辦備案。

四、請假制度

(一)適用範圍: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因事需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的類別和期限:

1.年假(只適用於公務員):工齡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療和休養的工作人員,可以請病假。

3.事假: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以外,確需佔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可以請事假。

4.婚假:5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獎勵10天。

5.探親假(只適用於公務員,在同一年中與年假只能選其一):

(1)工作人員與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30天;

6.喪假: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為5天。

7.產假:

(2)其他計劃生育假按計劃生育有關檔案的規定辦理。

(三)假期時間的計算辦法:

假期時間自離崗之日算起。病假、探親假和產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年假、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五)請假、銷假手續:

1.工作人員請假,應按程式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並交待工作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2.請病假超過兩天以上的須提供醫保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領導方可准假。

3.凡請假均須填寫請假申請表,說明請假理由,並附上有關材料,經領導籤批方可准假。

4.假期結束後,必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六)請假批准許可權:

一般不得越級請假,即科員以下由辦公室主任審批,股級的由分管領導審批,班子副職由班子正職審批,班子正職交叉審批。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以上管理制度由組監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