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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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1

第一條:為了規範學校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及時化解矛盾,保障全體師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校穩定,依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是指學校對本單位的內部矛盾和糾紛,依法進行排查,調解和處理的非訴訟活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由政教處負責並實施。

第三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從下到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生之間矛盾糾紛先由班主任協助,當事教師負責調處,調處無效者上報政教處調處。對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應由其監護人代理。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家長,教師與教師(家屬)、教師家庭矛盾糾紛。先由政教處調處,必要時交學校調處。

第四條: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堅持“預防為主、防微杜漸,依法處理,避免激化”的方針。

第五條:相關部門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記錄”,並將排查調處結果隨時上報政教處。

第六條: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政策為準繩。法律和政策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依據法理、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社會道德規範進行調解。

第七條:矛盾糾紛的調解應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違法給予當事人人身或財產處罰。

第八條:經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未成年人監護人)簽字或者蓋章和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第九條:依據有關規定,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達成生效之後,如有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糾紛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第十條: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調處中如達不成調解協議,調解人員應當告知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訴論權利,並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第十一條:在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調解規則,尊重調解人員;

(三)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四)不得頂撞調解人員或無理取鬧;

(五)明理法高姿態,提出合理化要求;

(六)自覺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

第十二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鎮政府、派出所領導下進行,學校各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條:矛盾調處部門(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和了解師生及其它反映,貼近師生生活實際,及時掌握相關動向,千方百計將各種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政教處要制定出年度和學期矛盾調處工作計劃,學校要定期召開會議專門研究矛盾調處工作,期末要對矛盾調處工作做出全面總結並書面向有關部門彙報。

(三)積極完成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門佈置的各項矛盾調處任務。

(四)已發生矛盾糾紛,不管當事人是否報告或申請,調解部門(人員)都要主動進行調處。

十四條:學校對在矛盾調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矛盾糾紛調處,在矛盾發生兩週內必須處理終結,較複雜或跨校矛盾糾紛報請相關部門協助調處,但必段在兩個月內處理終結。

第十六條:已確定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2

一、重點和範圍

排查的重點是: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有可能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主要範圍是:

1、因宅基地、通徑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2、因私營企業和家庭工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糾紛;

3、因婚姻、家庭、鄰里關係引發的各類民間矛盾糾紛;

4、因小區開發徵用土地等引起的糾紛;

5、其他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二、程式與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及時彙總,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於每月20日前報鎮政法辦。遇有重大緊急情況隨時上報。不得遲報、漏報或隱瞞不報。沒有發現問題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2、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資訊員會議,要有會議記錄,隨時掌握各小組糾紛情況。

4、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交辦給主管負責人。並配合協調至該糾紛解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