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醫療保險協議零售藥店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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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湘政辦發〔2008〕34號檔案未保留基本醫療保險零售藥店定點資格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為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政策的連續性和基金安全,規範零售藥店服務行為,根據國家醫療保險相關政策,決定在全省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零售藥店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關於實行醫療保險協議零售藥店管理的指導意見

一、自湘政辦發〔2008〕34號檔案釋出之日起,不再進行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許可審批工作。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其定點資格到2009年 3月31日自行終止。自2009年4月1日起,逐步實行醫療保險協議零售藥店管理。納入協議管理的零售藥店統稱“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零售藥店”。

二、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協議零售藥店管理職能,負責協議零售藥店的遴選、協議簽訂、管理考核和費用結算等工作,維護基金安全。

三、醫療保險協議零售藥店管理應堅持總量控制、佈局合理、服務規範、競爭有序的原則。

四、嚴格協議零售藥店的納入條件。凡申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的零售藥店應具備從事藥品零售經營的合法資質;具有一定經營規模,能保證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應建立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現聯網,費用經稽核後結算;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醫保個人帳戶基金不得購買非醫藥類商品。

五、科學制訂零售藥店管理服務的.協議文字。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醫療保險政策和有關法規,科學制訂零售藥店管理服務的協議文字,協議內容應包括:硬體設施、供藥範圍、藥品質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費用結算及控制、違反協議行為及處理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六、嚴格協議履行。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格協議簽訂,做到一店一協議,一年一簽。嚴格協議考核,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對違反協議的零售藥店應嚴格依協議處理:違約情形一般,未造成影響的,中止協議6—12個月;違約情形較重,造成一定影響的,中止協議3—5年;違約情形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退出協議零售藥店管理,逐步形成醫療保險協議零售藥店良性競爭的格局。

七、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協議零售藥店管理的組織實施。實行醫療保險協議零售藥店管理涉及到醫療保險管理體制、機制的轉變,也涉及到相關部門、行業和廣大參保人員的利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協議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和工作方案,會同同級紀檢監察、藥監、衛生、工商、經委、物價等部門,按程式組織實施,公開、公正、穩妥推進,爭取在2009年7月底以前完成醫療保險零售藥店從定點管理向協議管理的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