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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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屆

福州市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發揮溼地生態調控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溼地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指經福建政府批准,在閩江入海口的梅花水道劃定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保護區的規劃、保護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福州市政府及保護區所在地的長樂市、馬尾區政府應當將溼地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溼地保護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溼地保護規劃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福州市政府應當明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長樂市、馬尾區政府對溼地保護與管理的職責。

福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福州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水利、港口航道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長樂市、馬尾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福州市政府設立保護區管理機構,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保護區;

(三)調查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定期組織環境監測,保護溼地生態環境和溼地資源;

(四)組織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和公眾宣傳教育;

(五)依法制止、查處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保護區堅持保護優先、科學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保護、恢復自然環境及野生動植物等資源。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溼地生態環境與溼地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保護區溼地生態環境與溼地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鼓勵社會團體參與保護區的溼地保護工作。

對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由福州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福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區自然環境狀況和溼地生態保護的需要,會同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水利、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長樂市、馬尾區政府編制保護區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向社會公佈。

經批准的保護區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對保護區範圍、功能區劃等內容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保護區按照自然生態條件、生物群落特徵、重點保護物件,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三類功能區。

福州市政府應當在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三類功能區的明顯位置設定標誌和標識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內禁止新建任何生產設施。已有生產設施應當限期自行拆除,並恢復溼地生態原狀。

第十二條 在核心區、緩衝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

已在核心區、緩衝區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政府組織逐步退出;已在實驗區從事水產養殖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保護區管理機構及當地村民委員會簽訂生產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