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內部控制若干題目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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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內部控制若干題目的探討
摘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已成為法定要求,得到各界特別是的高度重視和廣泛參與。只有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才能確保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進步國有企業的效益,實現國有企業的戰略目標。

  筆者以為,要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必須對一些進行深進探討。

  一、關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的關係

  按照委託代理,企業可以看做是一系列委託——代理契約的結合。在現代企業中,所有者與內部人之間固然具有委託代理關係,但是由於存在著目標不對稱與資訊不對稱,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就會出現“內部人控制”。正是“內部人控制”的存在,因而產生了公司治理結構。

  一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宗旨就是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公道配置權力,明確各方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監視和制衡機制,從而實現公司目標。而內部控制就是企業董事會及經理階層為確保企業財產安全完整、進步資訊質量、實現經營治理目標、完成受託責任而建立和實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措施和程式。因此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促使內部控制有效執行,保證內部控制功能發揮的條件和基礎,是實行內部控制的制度環境,而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擔當的是內部治理監控系統的角色,是有利於企業受託者實現企業經營治理目標,完成受託責任的一種手段。

  在我國國有企業中,“內部人控制”題目業已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我國數十年“放權讓利”改革的。人們普遍以為改革的最高原則就是給“企業”(實際上是經營者)以不受所有者約束的經營自主權。於是,出現了“國有資本授權企業經營”的作法,出現了股東會和董事會形同虛設、董事長和總經理合二為一等違反公司基本原則的做法,實際上把所有者排除在企業之外。企業經營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把握著企業的終極控制權。企業經營者實際上是在沒有內外監視的情況下全權經營這部分國有資產,於是便相當廣泛地發生了“內部人控制”的題目。從公司治理結構中控制權配置的原則與目前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題目來看,授權經營扭曲了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委託關係。這無疑會使所有者的監視顯得蒼白無力,同時又強化了“內部人控制”。

  要解決“內部人控制”現象,根本的一條就是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而內部控制作為由董事會和經理階層為實現經營治理目標而建立和實施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式,要有效執行和發揮作用,就需要營造一個良好的控制環境,這就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公司治理機制。針對我國國有企業中存在的所有者監視弱化,“內部人控制”現象突出這種狀況,只有強化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建設,才能使得內部控制的`目標順利實現。

  二、關於董事會在內部控制體系中的地位

  董事會是代表全體股東行使所有者職能的常設機構,在企業中是作為所有者的代表。所有者對企業擁有終極控制權,而董事會要維護出資人權益,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聘任經營者,並對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核和評價。而內部控制是董事會為確保會計資訊真實,監控企業經營者行為而實施的一種重要手段,因此可以看出,董事會不但在公司治理中處於重要地位,而且在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但是在我國現階段,不用說未上市的企業,就是大多數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形備而實不至”,尤其體現在董事會這一重要結構沒有發揮應有的職能上。目前大多數的上市公司定位不明,既不能真正充當所有者的“守護者”,也不能完全履行代表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視職能。更為嚴重的是,所有者的代表和經營者的角色交叉,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機構重疊。這種現象產生的後果是董事會和經理班子之間權力、責任難以分清,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制衡力度降低,從而不利於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