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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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機關自恢復重建以來,十分重視檢察官的職業教育工作,並取得了驕人的成績。近年來,根據人員學歷結構的變化,檢察機關的職業教育將由學歷教育為主轉入專業培訓為主,因而在檢察官職業教育教學的許多方面需要重新進行設計和改進。本文將結合筆者多年從事檢查幹訓工作的實踐,試就檢察官教育教學工作改革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並提出一些設想,供領導及幹訓同行參考。

檢察官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若干問題

一、檢察官職業教育的正規化建設

檢察官職業教育工作的正規化建設,涉及到培訓類別設計、課程體系安排、師資培養、教材編寫以及教學評估等項內容。

(一)培訓類別設計

設計培訓類別,是科學地安排各類專業培訓教育的前提。筆者認為,培訓類別的設計涉及到的首要問題是檢察官輪訓制度的建立。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檢察官輪訓的具體要求規定,只是在個別培訓計劃中針對特定檢察官規定了輪訓時間。我國法院系統規定,法官每年輪訓時間不少於半個月。日本檢察官平均每年輪訓一個月(三年輪訓一次,一次三個月)。目前檢察官專業輪訓的實際情況是,已經完成學歷教育的基層院中,只有少數檢察官可以達到每年平均輪訓半個月以上,有個別基層近年來已經超過了一個月,而大量基層院的檢察官長期得不到專業輪訓,平均起來每年不超過四天。筆者今年考察發現,檢察官參與輪訓的時間與檢察機關的績效成正比。因此,筆者建議高檢院建立檢察官輪訓制度,這是有針對性地進行相應培訓設計的前提。

筆者認為,檢察官培訓可按照任職培訓需求分為基本上分為上崗培訓和在崗輪訓兩大類。

上崗培訓,是指檢察官在擔任新的工作崗位時進行的與新任崗位業務有關的培訓。目前,我們已經實行的上崗培訓,主要是新任檢察長培訓、新任檢察技術人員培訓,個別的基層院進行過其它崗位的上崗培訓。未來上崗培訓,需要作為制度規定,並涉及到各類檢察官和輔助人員。分類方法:一是,新任職務培訓,即原來沒有從事過檢察工作的人員培訓;二是,調任職務培訓,即原來在檢察機關從事其他工作而轉任新職務的培訓。培訓時間:新任職務培訓應當不低於三個月;調任職務的培訓,不低於一個月。培訓內容:新任職務培訓包括各類檢察業務的普訓和崗位基本技能培訓;調任職務培訓,主要是新崗位涉及的基本專業技能培訓。

在崗輪訓,是指對在特定崗位已經工作一定時間的檢察官進行的專業輪訓。由於輪訓會涉及到經費、工作量等方面的限制,根據目前的情況,在崗輪訓平均每年應當不低於20天,即在一定崗位工作滿三年,應當接受為期兩個月的在崗輪訓。

在崗輪訓的培訓內容,應當根據崗位不同以及輪訓的層次不同進行不同的設計。基本思路包括:一是,按照專業崗位(如偵查、批捕、公訴、監所等)不同,設計出該崗位所需的知識點和技能範圍,並按照輪訓進次進行劃分,確定不同進次應當培訓的內容;二是,按照崗位的層次(如檢察院層次和幹部層次等)不同,設計出不同層次的崗位所需知識點和技能範圍,並按照輪訓進次進行劃分。在崗輪訓應當力求通過多次輪訓後,為骨幹檢察官、專家型檢察官的培養從職業教育方面的提供必備的基礎素質。

(二)課程體系設計與教材編寫

與培訓類別設計有著緊密聯絡的是課程體系設計問題。1996年,山東省檢察官培訓中心對檢察官培訓的課程設定和教材問題進行了調研。結果發現,適合檢察官培訓的課程和教材不多。從課程設定上講,重複培訓的課程較多,如憲法、刑法、刑訴法等;從教材看,專業課教材的通用內容多,檢察官的專用內容少;基本理論的內容多,實務理論的內容少。還有一種情形是,一些專業課程中基本理論與實務理論之間缺乏聯絡。如職務犯罪偵查課程,基本理論部分基本上是從刑事偵查學中抄襲而成,缺乏職務犯罪偵查的基本理論,因而導致實務理論部分僅限於偵查經驗的無序堆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