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消費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及改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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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路消費中的侵權事件頻頻發生,而比侵權事件更令人擔憂的,是遭遇侵權後的維權困境,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網路消費合同糾紛問題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檢視。

網路消費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及改進方法

“網路消費合同”指當事人以消費為目的、為購買商品或服務、與從事經營的企業或個人通過電子方式訂立的合同。該類合同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1.合同主體是商品或服務的買方與賣方。雖然此類合同是在虛擬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上訂立,但交易平臺的提供方並非合同主體,故其與前述雙方當事人分別訂立的合同,不是網路消費合同。2.本質是電子合同,即通過電子、光學等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儲存資訊而訂立的合同。3.屬於遠端合同。無論合同主體在現實中相隔遠近,網路消費合同都必然是遠端合同。4.雖然是遠端合同,網路消費合同的訂立依然是即時的,合同訂立與交易行為同時完成,此為其與傳統消費合同的重大區別。當前,網路消費合同被廣泛地應用於電子商務活動,但由於法律規範的不完善,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我國調整網路消費合同的法律主要是兩類:1.規範傳統市場交易的法律法規,譬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2.針對這一領域的專門立法,譬如《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網際網路商務的法律,存在諸多先天性的不足,因此當實踐中發生網路消費合同糾紛時,法院大多還是適用那些既有的綜合性的民商事法律規範來解決一些關鍵性問題,譬如以《民事訴訟法》第24、25條確定對網路消費合同糾紛的司法管轄,《合同法》第34條來認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等。如此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和法律適用上的爭議。要改變這一狀況,首先須正視和分析現行立法的客觀不足,具體而言,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

 一、網路消費合同糾紛的管轄

確認管轄是法律程式的開端,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對網路消費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存在很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過兩個相關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是最高院對當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的及時迴應,有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但缺陷也很明顯。就管轄問題之規定而言,它們在確定侵權行為地認定標準時均不夠明確,說明對於是否將侵權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作為認定侵權行為地的依據,立法和司法機關依舊舉棋不定。法律在認定網路侵權行為地時未能合理地區分侵權行為發生地和結果地;同時,當網路侵權糾紛中存在多個伺服器時,又未合理地區別位於不同地域內的伺服器對實施侵權行為的作用及其大小。有學者指出,在網路消費合同糾紛案件中出現了管轄混亂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肯定了“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作為判斷管轄標準的前提下,卻沒有相應的措施和制度可以有效地阻止原告濫訴。

傳統商務以及早期的電子商務在模式上相對單一,交易主體的經營地、住所地較為固定,資訊較明確,故並不需要在立法上做過多設計;加上彼時我國的立法機關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網際網路經濟的特殊性,從而導致了立法的滯後。電子商務發展到今天,過去簡單和概括的法律規定已不足以充分反應和調整實踐。在管轄問題上,除了適用傳統民商法的規則,還應當充分把握網路經濟的特徵,建立專屬於電子商務法領域的.特殊管轄規則。

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近年來,網路消費中的侵權事件頻頻發生,而比侵權事件更令人擔憂的,是遭遇侵權後的維權困境。法律要切實保障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首先應從網路消費合同著手;若網路消費合同能夠得到法律的有效調整與規制,能極大降低交易的法律風險,減少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或者即便發生了侵害,也能使消費者得到妥善的法律救濟。

在當前的網路消費中,主要有以下幾類針對消費者的侵權行為:1.欺詐。網路消費作為遠端交易,雖然可以藉助現代科技,但合同標的物的展示依然是虛擬的,基本上只能依靠照片和他人的評論來了解。於是消費者往往難以獲知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一些無良商家正是藉此屢屢欺騙消費者,從中牟取不法利益。2.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網路消費中常見一些經營者通過霸王條款、格式條款等形式,單方面減輕或免除自身義務,或加重消費者之責任,譬如不合理地分配交易風險,縮短法定期限等,甚至限制、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利。3.合同履行不當。常見者如履行遲延和瑕疵履行,一旦出現問題,法定的售後服務往往難以保障。4.侵犯個人隱私。進行網路消費時,消費者不可避免地需要提交自己的一些隱私資訊,於是就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通過販賣網路消費中獲取的個人隱私獲利。網路消費者遭遇侵權後的維權困境,固然與網路的虛擬性有關,但根本原因還是法律保障的缺失。即便克服了種種困難進行維權,也可能面臨成本過高的問題,勝訴亦得不償失。由此可見,相比於傳統消費者,網路消費者實際上更加弱勢,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否則整個市場的健康秩序就無法形成。

 三、對我國網路消費合同法律規制的完善

網路消費合同作為整個電子商務活動的核心要素,完善法律對它的規制,是實現電子商務依法治理的重要步驟。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要做。

1.加強專門立法和配套立法。應加快電子商務領域專門立法的程序,譬如擬在2016年出臺的《電子商務法》。有了綜合性的專門立法之後,其他的配套法律法規和制度也應跟上,針對一些重要的單項問題,如電子支付、消費者隱私保護等,可考慮專門立法;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市場準入和檢查、消費者隱私保障等配套制度;在程式法上,譬如舉證責任分配、證據效力認定等,可給予相對弱勢的一方適當的傾斜,實現各方利益主體的平衡。必須牢固樹立一個觀念:對電子商務這樣一個尚不成熟卻蘊藏巨大財富的市場,法律規制是絕對必要的,有助於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使市場儘快成熟起來。

2.準確適用相關法律原則。這裡主要指會直接影響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的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絡原則。對於前者,一方面需要尊重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和傳統,尊重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有必要對網路消費合同的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尤其是雙方對發生糾紛時適用法律的選擇。在當前和可以預見的未來,即便科技發展,網路消費合同的雙方都難以做到真正平衡,一方(通常是賣方)多少會處於優勢,特定情形下限制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主要是保護消費者。立法可以考慮為網路消費合同設定一些法定條款,作為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起到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之作用。而對於最密切聯絡地原則,則應當積極引入。尤其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日益頻繁的今天,如果網路消費合同的雙方沒有就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做約定,或者雖然約定了但被法院認定無效,則應當適用最密切聯絡原則,來確認準據法。在網路消費合同糾紛中,主審法官應根據具體案情,對網路環境中的合同履行地、締結地以及當事人國籍等連結點做綜合考量後,認定最密切聯絡地。

3.在立法上實現對網路消費合同與傳統消費合同的同等規制。平等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與價值,雖然網路在極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交易和消費模式,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現有合同法律適用規則賴以建立和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網路消費者和傳統消費者本質上並無區別,應當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

法律給予傳統消費者的保障規定,經過科學的甄別與選擇,應當將可用者一律平等地適用於網路消費者。譬如限制和規範格式條款的使用,保障網路消費者充分的自主選擇權;網路消費合同的內容同樣不應有欺詐、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總之,網路消費合同與傳統消費合同有所區別,但在法律上應保持統一,立法應在充分尊重網路時代電子經濟特點的同時,實現兩者的同等規制。

 四、結語

2015年12月16日至18日在浙江烏鎮舉行了世界網際網路大會,國內主要電商巨頭悉數出席,全面展示了中國電子商務取得的輝煌成就。我們有理由對中國電子商務的未來抱以樂觀,但美好未來必須亦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網路不是法外之地,電子商務領域的諸多事項都需要法律的調整和規制。

其中,網路消費合同是亟待解決的基礎性問題之一。國家有關方面已經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應當能夠帶來新的突破,填補之前的規範空白。除此之外,我國還將針對網路消費合同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配套制度,切實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最終在整個電子商務領域建立起和諧、健康的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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