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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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探討

論文摘要: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強化的趨勢日益明顯,跨國公司間的智慧財產權競爭日益激烈,江蘇企業“走出去”遭遇智慧財產權壁壘的狀況也日益嚴重。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江蘇企業亟須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涉外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提高企業應對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能力,發揮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作用,積極應對美國的“337”調查。

論文關鍵詞:江蘇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已開發國家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智慧財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智慧財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已開發國家把智慧財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智慧財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智慧財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智慧財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已開發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後,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智慧財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智慧財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智慧財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智慧財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係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已開發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鬆散、技術創新專案缺乏,而且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智慧財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於競爭優勢地位的已開發國家企業,在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於運用智慧財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採取更好的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已開發國家智慧財產權壁壘的需要

智慧財產權壁壘是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體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藉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已開發國家憑藉科技優勢,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設定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開發中國家由於科技水平的限制,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差距,使開發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智慧財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於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智慧財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已開發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應對已開發國家智慧財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智慧財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智慧財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蘇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不足

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起步晚,科技水平較低,現有的對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對中國企業在境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更是匱乏。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智慧財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使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於弱勢地位。作為出口大省的江蘇,在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同樣存在著這些問題。

“十一五”期間江蘇省專利申請與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55%和52%,均超過全國增幅30多個百分點。特別是2008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2。8萬件,歷史性地躍居全國首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國前列,為江蘇省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重要貢獻。但這只是在國內市場競爭中的進步,法院在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於多方面原因,江蘇企業在境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江蘇有相當比例的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論有關案件是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有著明顯的表現。首先,這些企業不懂得或者忽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和規則,不尊重別國的智慧財產權。在江蘇省法院受理的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相當數量的企業由於規模較小,智慧財產權管理不到位,產品缺乏創新,在走向國際大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國外技術、品牌為主,核心技術常常涉嫌侵權,從而引發眾多智慧財產權糾紛。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智慧財產權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標的也較大。如蘇州地區受理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德國魯道夫公司、義大利古喬西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標權糾紛,涉案的江蘇企業大多沒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品牌,他們通過“傍名牌”獲取鉅額利潤。其次,江蘇一些企業缺乏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他們只注重產品的質量,卻忽視了自身技術和自主品牌的保護,處於有“產權”無“知權”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標或者技術被人搶先註冊或者申請為專利時才意識到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給自己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最後,有些企業在訴訟中認為維權成本太高,各種訴訟費用巨大難以承擔。以江蘇索普公司為例,在2007年l0月時該公司遭到美國塞拉尼斯國際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受到美國ITC的“337調查”。在該案中,訴訟成本高達100萬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負。但如果不應訴,就會面臨敗訴的命運,對於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是一種巨大的損毀。這種情況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2、江蘇關於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不健全

雖然我國有關於智慧財產權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關於境外智慧財產權的專門立法尚未制定,僅僅分散在各個部門法當中,缺乏統一性與協調性。鑑於這種情況,江蘇省應該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以更好地促進江蘇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江蘇省2009年釋出的《江蘇省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指引》,主要從企業遭受和被控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維權策略、企業維權援助社會資源的利用、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智慧財產權風險的規避四個方面為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指導性意見。但這些意見多為司法程式上的建議,而且多適用於糾紛發生後的案件處理,並非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鍵所在。在關於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保護與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相關的規定。

這種保護機制不僅單薄,難成體系,而且與江蘇省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協調,遠不能適應企業對外發展的.需求,導致企業在國際貿易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

3、缺乏專業的境外智慧財產權維權人才

智慧財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和涉外案件的複雜性使企業的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增添了很多困難,尤其是在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取證、鑑定和訴訟程式等方面。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不僅要求辦案人員懂得我國國內法律,熟練運用外語,更重要的是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大量的法律條文,熟悉案件相關的技術資料。江蘇的智慧財產權律師不少,但是既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法律,又熟悉科學技術的專業人士不多,遠不能滿足江蘇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在企業內部,由於一些管理人員智慧財產權知識缺乏、業務技能不強、專業水平不高,與代理人或律師溝通困難,使智慧財產權境外保護的難度進一步增大。以江蘇常州地板專利案為例,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當初聘請我國專家前往美國參加訴訟,專家對技術非常瞭解,但是由於在外語運用方面不夠熟練,法官也很難了解當事人的意思,給訴訟造成了很大困難。

三、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給江蘇企業的啟示

1、國內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經驗

山東聖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橡膠防老劑、中間體RT培司生產企業。近年來其產品依靠自主創新,暢銷美歐兩大主流市場,成為世界上生產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產基地。聖奧的崛起,打破了國際橡膠防老劑行業長久以來由德、美、韓、日等國化工巨頭控制的局面,引起競爭對手的極大不安。2005年2月美國富萊克斯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對由聖奧生產的中間體RT培司,防老劑6PPD進行相關的專利侵權調查,即‘337調查”,並對其產品頒發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時向俄亥俄北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對此,聖奧公司勇敢迎戰,通過無數次電話溝通及數百萬的檔案資料,聖奧向ITC提供了大量技術資料和說明檔案,證明自己並未侵犯福萊克斯公司的專利,福萊克斯發表宣告不再尋求針對其產品的排除令救濟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聖奧公司侵犯了福萊克斯公司在美國的部分專利,美國總統簽發“有限排除令”,禁止聖奧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市場。聖奧公司於2007年2月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終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佈撤銷由美國總統簽發的針對聖奧公司產品的“有限排除令”,歷時3年的維權官司終以中國企業的不屈抗爭而勝利落幕。

聖奧案件帶給我們的啟示是自主、自信,堅定不移、寸“權”不讓地搶佔國際市場。聖奧集團的主營產品是橡膠防老劑,該產品的原有工藝生產成本高,汙染嚴重,為此,“聖奧研發中心”經過多年不斷的實驗和改進,成功地自主研發出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劑6PPD和IPPD的生產成本,接近實現汙染零排放,使聖奧的產品在質量、成本和環保等方面具備了充分的國際競爭力。聖奧案件還說明,企業要想徹底擺脫智慧財產權糾紛,在境外站穩腳根,防止外國企業侵犯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就必須建立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防禦體系、應訴體系。不僅要在國內保護自主智慧財產權,更要在世界市場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2、相鄰國家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

以韓國為例,韓國是世界海外維權機制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已經形成以企業為主,政府、行業中介等非政府組織和駐外經商機構共同參與的機制,積累了豐富的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寶貴經驗。對其戰略進行研究分析,對江蘇企業智慧財產權境外保護策略的研究和實踐有一定的啟發性。

首先,韓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保護境外智慧財產權,於2006年制定了《關於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當這些企業在相關國家註冊的財產權遭遇侵權時,可以得到韓國專利廳提供的侵權調查費、審判及訴訟費等費用的補貼。

其次,韓國在國外建立了多個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機構,為本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如1997年設立的韓國專利廳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可以為本國企業提供無償的法律諮詢服務,根據《訴訟費補貼規定》負責向中小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審判及訴訟費援助業務,並且出版發行各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維權指南,以保護韓國企業在海外的產業財產權。

四、江蘇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與完善江蘇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目前,江蘇省的科技法規的制定已經走在了國內前列,但是在法規的範圍與專門性方面還有待改進。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特別是有關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方面尚不成熟。為了江蘇省科技的全面進步,江蘇省政府必須制定與完善相應的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規。

首先,要提高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江蘇省關於促進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戰略、科技進步等的政策法規中都有關於境外知識權保護的規定,但並沒有將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詳細描述。規定較為原則、概括,並且沒有具體的措施辦法供企業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這對於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對外經貿更大發展的江蘇省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必須制定較為詳細的、有實踐性的法規,比如在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資金扶持方面規定詳細的補貼專案或者資金比例,以此來更好地保障和激勵更多的企業主動保護境外智慧財產權。

其次,要注重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智慧財產權法本身是一門涵蓋範圍廣、技術性很強的法律,而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還要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因此,要想取得對境外智慧財產權的全面保護,必須針對智慧財產權的各個門類的不同特點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專門立法的範圍上,可以制定《江蘇省企業境外專利保護條例》、《江蘇省企業境外商標保護條例》等。在立法的內容上,可以針對江蘇企業主要的貿易出口國、結合國際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規則,專門制定針對這些國家的維權和保護措施。

2、涉外企業系統實施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

近年來,已開發國家企業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積極的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即變防禦為進攻,靈活運用智慧財產權資源,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有利於自我發展的競爭環境,擺脫受制於人的被動局面。基於此,他們在國外積極申請專利,進行商標註冊,其戰略目標明確,策略要求細緻,措施辦法有效。而在江蘇乃至我國,“中國製造,外國專利”的局面已經形成,它是制約江蘇乃至中國產業升級的瓶頸。目前江蘇貼牌加工企業較多,多數企業不夠重視品牌建立,對江蘇對外出口的長遠發展極其不利。要改變這種現狀,實現由“江蘇貼牌”到“江蘇專利”的轉變,關鍵在於對境外智慧財產權戰略、策略、措施有一個通盤的考慮。首先,制定“立足於自身“的發展戰略,通過“拿來主義”改造傳統產品,或發揮已有的品牌優勢,特別是對民族品牌進行開發和保護。在開發自主品牌方面,企業不僅要樹立信心,具有敢於與海外企業進行競爭的勇氣,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術創新。其次,要注重對涉外商標的保護。我國著名商標屢遭國外企業搶注,他們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國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根據商標保護的地域性規定,商標一旦搶注成功,被搶注商標的企業就不得在該國或該區域內使用該商標,若違反則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被搶注商標的國內企業是放棄原商標另創品牌,或是高價回購,或是通過法律途徑撤銷被搶注的商標,都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延緩其產品佔據市場的時間以及降低市場份額。因此,對於涉外商標,江蘇企業必須吸取“海信”商標在歐洲被搶注導致重大損失的教訓,策略地運用自己的商標優勢,謀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銷售和影響。

3、建立訴訟預警機制以提高企業應對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能力

江蘇企業在開拓海外市場過程中,經常遭遇智慧財產權訴訟,暴露出在智慧財產權風險預防和應對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條件的企業應該自己建立智慧財產權訴訟預警機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權風險。

首先,企業應改變僅僅寄希望於政府提供預警的觀念,根據自己的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應對策略,尤其是把智慧財產權海外預警與企業目標產品和市場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的智慧財產權分析系統;其次,加強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絡,建立企業應對涉外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緊急機制,以求在遭遇國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時,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提供應訴方案;再次,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要重視種種實驗資料記錄的積累並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發、生產資料,以便在遭遇境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時能夠及時證明自身的自主研發能力,贏得智慧財產權訴訟;最後,在國際競爭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4、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進而發揮涉外人才效用

江蘇企業在處理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時,碰到的難題之一便是專業人才的缺乏,因此培養大批涉外專業人才迫在眉睫。智慧財產權涉外案件的專業人才必須具有多種綜合素質,既精通技術、法律、國際經貿知識,又能夠熟練運用外語。為培養這類複合型人才,企業要與高校及科研機構的人才培養計劃緊密結合,形成良好的協作機制。即利用高校的資源定向培養企業所需要的境外智慧財產權人才,同時企業為高校學生提供境外實踐基地,共同培養。就江蘇省而言,江蘇高校的智慧財產權專業(院系)設定仍然十分薄弱,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學科的建設也偏於落後,相對於其他學科,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相信只有等到江蘇有1/3高校設立了智慧財產權學院和國際經濟法學院,涉外人才缺乏的問題才有可能得到真正解決。此外,企業同時要加強智慧財產權涉外管理部門的建設,包括通過企業內部學習團隊,普及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本知識,按照技術研發、生產製造以及推廣銷售等不同領域的實際需要,宣傳與普及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本知識,在企業內部形成尊重智慧財產權,保護境外智慧財產權的良好氛圍。

【拓展內容】

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研究的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境外智慧財產權國際智慧財產權規則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企業國內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但我國有關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國政府與企業的共同努力、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及完善立法,企業應該在靈活運用國際智慧財產權規則的同時積極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於其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

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智慧財產權、以求本週智慧財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由於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複製性等特徵而導致了智慧財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智慧財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於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智慧財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另一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於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於技術轉讓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於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智慧財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智慧財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資訊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智慧財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智慧財產權戰略體系確保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域性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加速智慧財產權流轉、強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和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已開發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智慧財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於2002年公佈了智慧財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智慧財產權基本法,並確立了從智慧財產權的製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智慧財產權情況,特別是對於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智慧財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誌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徵和實施案例、並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後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可謂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誌。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智慧財產權的競爭“智慧財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佔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佔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誌、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智慧財產權對於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智慧財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佔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擁有量及對智慧財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智慧財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係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於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於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智慧財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後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佈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智慧財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後,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祕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並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體倡議》和《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於已開發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於我國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於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於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註冊商標數量相當低。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註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註冊、有54%未在加拿大註冊,而在歐盟的未註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於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於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

三、我國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智慧財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智慧財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援。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並非我國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智慧財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於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智慧財產權立法是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於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智慧財產權教育,樹立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鑑已開發國家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智慧財產權立法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智慧財產權任務的艱鉅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已開發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智慧財產權立法的支援但我國目前關於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儘快制定合理的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智慧財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鑑已開發國家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於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鑑的主要物件。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智慧財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

(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外國”。

(2)“拒絕了依賴於智慧財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智慧財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製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美國的智慧財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智慧財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智慧財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鑑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智慧財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採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

與美國這樣的智慧財產權大國相比、儘管我國的智慧財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後、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後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智慧財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智慧財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智慧財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所確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智慧財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於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2、建立“進攻型”與“防禦型”相結合的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大體上可分為“進攻型”智慧財產權戰略和“防禦型”智慧財產權戰略所謂“進攻型”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積極主動地將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通過智慧財產權手段搶佔和壟斷市場。“防禦型”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受到其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進攻或者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對企業活動構成妨礙時。運用智慧財產權手段打破市場壟斷格局、改善競爭被動局面。”企業在開拓市場時。通常會使用“進攻型”戰略、即積極地應用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排除競爭對手、佔有並鞏固未來市場。而當企業已在某一市場中站穩腳跟後、為確保企業的市場地位、企業往往會採取“防禦型”智慧財產權戰略。

目前,我國正處於進軍海外市場的階段,因此,“進攻型”智慧財產權戰略就成為我國企業的必然選擇企業可以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通過在境外特別是目標國家積極主動的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等手段、構建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遠發展、僅僅依靠“進攻型”智慧財產權戰略還是不夠的、企業還應建立包括申請防禦性專利、取消對手智慧財產權及積極進行訴訟應對的“防禦型”智慧財產權戰略唯有如此、才能使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