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巡視檢察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供給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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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提出巡視檢察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檢察監督的載體,其制度設計具有鮮明的價值定位,而現階段亟待尋找適合的巡視檢察制度供給路徑。

論我國巡視檢察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供給路徑

關鍵詞:巡視檢察 巡迴檢察 刑事執行檢察 派駐檢察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管場所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完善監督機制,強化法律監督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2月29日下發的《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開展巡視檢察工作的意見》第一次對巡視檢察制度進行科學定義。巡視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堯、舜、禹時期的天子巡狩制,即天子對各地進行自上而下的巡察。 巡視檢察作為監所檢察部門(現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局)履行法律監督的一種新型方式。該意見將其準確地定義為:地(市)級以上監所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本轄區內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的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的合法性進行檢察,同時對該監管場所檢察機構是否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情況進行檢察。因此巡視檢察的物件具有雙重性。

追溯我國刑事執行檢察制度,巡視檢察制度誕生之前,人民檢察院對於檢察場所的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派駐檢察,對監管場所實行直接、實地、即時監督,具有優越性、有效性的一種主要監督方式。另一種是巡迴檢察,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工作的決定》中的內部規定:可以實行巡迴檢察是適用於常年關押人數數量較小的監管場所。目前高檢院對於“關押人數較小”也沒有明確解釋和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公安部關於看守所等級考評規定,月均關押人數少於100人的為小型看守所,實行巡迴檢察。巡視檢察制度雖然在近三年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作為一項制度設計堅持下去,必須進一步進行健全,對其功能價值準確定位,達到刑事執行監督的形式創新。

一、關於我國巡視檢察的功能定位

巡視檢察是巡視和檢察的結合,既體現了檢察機關對外法律監督關係,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內部的上命下從關係。巡視檢察不同於檢察院對傳統派駐檢察或者巡迴檢察,當然也不同於以往上級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工作檢查,而是在二者基礎上的創新發展。 不管是派駐檢察,或者是巡迴檢察,這兩種方式均是由對該監管場所直接負責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平向履行的;但是,巡視檢察卻是由對該監管場所直接負責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履行的,因此其適用指向具有對下性。巡視檢察在刑事執行監督環節,作為除“派駐檢察”和“巡迴檢察”監督載體,是一種新型的監督載體,具有鮮明的特點和價值功能,其優勢表現在:

(1)有效強化檢察機關外部監督,補強監督視角、補強監督效力

巡視檢察有助於消除監督盲區,其站位更高,視角更開闊。對於派駐檢察的日常監管中部分習以為常的違法行為等監督盲區,巡視檢察更具有針對性,更容易發現刑事執行活動、監管活動過程中存在的易發情況。

筆者認為,派駐檢察的級別相對於其對應監管場所的級別,經常出現級別過低而導致法律監督乏力的現象。比如經常出現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監獄由於是隸屬於該省級監獄統一管理的機構,其對應的級別大部分為正處級,而承擔對這些監管場所法律監督職責的派駐檢察室級別多為正科級,檢察室主任的級別也低於監獄長的`級別。派駐檢察僅能通過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書等手段,監督手段單一,對被監督物件剛性強制力弱,導致被監督物件可以按照自己意願是否採納檢察建議。而巡視檢察充分體現了上級人民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工作業務的指導和支援,讓下一級檢察機關更能夠藉助上一級檢察機關的直接力量,解決了級別不對等、監督乏力困境,達到監督成效最大化。並將監督情況及向被監督物件的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屢糾不改,監督無約束力的問題,補強刑事執行監督效力。

(2)有效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積極督促指導,瞭解真實情況

巡視檢察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為上級檢察機關刑事執行監督局。巡視檢察體現了一種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對下級檢察機關具有督促作用,對於怠於行使檢察職權者有一定規範、指引作用。使得派駐檢察幹警不敢萌生“上級無人管,管不著”的錯誤思想,巡視檢察制度通過這種突然抽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檢查,對派駐、派出檢察室履行檢察職責起到積極督促作用。

長期以來,派駐檢察室通常人數較少,辦公室多數由監管場所提供,吃飯在監管場所幹警食堂,甚至有些情況派駐監管檢察人員會私自搭坐監所場所的班車上下班,從而引起一些監管場所派駐檢察人員較易存在被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的幹警“同化”的不良工作現象。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人情社會背景環境下,派駐、派出檢察機構的法律監督作用就無法發揮到位,其法律監督效果可以說是非常地大打折扣。然而巡視檢察制度徹底改變了檢察部門只依靠派駐檢察單一的監督監管場所的工作方式方法,是一種非常有效的 “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權力制衡調控的工作機制,強化了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

巡視檢察檢察時間具有突然性,非預告性。這不僅可以助於提高檢察業務的日常工作效率,而且可以助於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更瞭解真實的監督場所日常情況。筆者認為,上一級檢察院刑事執行監督部門到下一級相關部門進行巡視檢察業務工作時,日常情況下均會通常事先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相應刑事執行監督部門。下一級檢察院接到通知後,提前對照有關法律法規有充分的準備時間進行自查自糾。由此可能造成無法真正反映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監督最真實的一面。巡視檢察已經真正地確定不需要事先通知被巡視檢察的單位或監管部門,而是通過親臨現場,能夠對於派駐檢察室開展的情況一目瞭然。

(3)有效發揮刑事執行檢察一體化長效機制

近年來,在檢察一體化方面,關於偵查、批捕和公訴環節,檢察一體化的制度和措施都相對成熟和完善,比如偵查指揮中心的設立,偵查環節一體化已經非常完善。而在刑事執行監督環節,檢察一體化舉措還在初步嘗試階段,而巡視檢察制度確保了日常監督工作置於上級院不定期並且進行現場指導、督促,使得基層派駐檢察人員更加自覺、充分的履行監督職責,發揮了檢察一體化機制。